工伤保险制度规定

2024-04-28

1. 工伤保险制度规定

一、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规定
1.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2.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3.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6%缴纳。
4.工伤医疗,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5.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6.相关要求: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二、员工工伤保险管理方法规定
1、我国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块形管理),不同于德国同业公会的管理体制(条形管理)。如果我国采用德国模式,那么,在地(市)级以上统筹层次的范围内,经过费率的调整,费率档次会以倍数增加,将不利于规范管理。如果将德国的模式加以改造,在统筹范围内,采取分层管理方式(在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在行业内部实行浮动费率),就能发挥促进工伤预防的效能,提高操作性,同时也能体现工伤保险的保障性和差别性。
2、要建立科学和规范的费率机制。可按行业分类标准,根据近年来发生工伤事故率、因工伤亡人数、工伤程度及支付伤亡待遇的费用情况进行测算后,研究制定全国的行业风险费率表。风险等级要随着风险的变化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3、从社会保险的发展要求看,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必须建立地(市)级以上的统筹层次。各地工伤保险机构可参照全国行业风险费率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15个档次的差别费率,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的效能。
4、各地工伤保险机构,应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浮动系数表。每年根据当地实际发生工伤事故频率(取死亡、重伤、轻伤中的最高值)确定浮动值,对企业费率档次进行调整,即当工伤事故率高于或低于浮动值时,对下一年的费率上调或下调1~2个档次。
5、为实现以支定收的原则,必须改变粗放管理的收缴方式。国家要研究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准备金制度,即制定结存一年工伤保险费用的资金比例,对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做出限定。在此基础上,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的征缴延后一年的滞后性收取模式,以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决定本年度的收缴。
6、国家要制定统一的收缴率计算公式,使收缴费率规范化。各地应据此并结合实际计算出缴费费率,缴费函数应以企业工资总额、行业风险等级、分摊系数、浮动值为变量。
7、要改变将结余资金返还给企业的作法。理由是:(1)企业用返还的资金改造不安全设备,只能是杯水车薪;而且有的企业可难会把返还资金挪作他用,而不用于设备改造。(2)将部分结余资金返还给企业(如有的地区返还企业当年缴费总额的40%),说明提取的费率不合理,超过了以支定收的额度。这不仅会影响工伤保险机构的信誉,而且这种奖励的意义在边际效益递减规律作用下会愈来愈小。至于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将一定比例的结余资金作为准备金,这样既可解决准备金的筹集问题,又能减少资金结余过多。
三、非工伤伤残处理方法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负责鉴定工伤等级,而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
如果是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负责鉴定。可以由法院委托,也个人选择,但是个人选择往往会导致对方要求重复鉴定,所以最好请求法院委托鉴定。

工伤保险制度规定

2. 工伤保险制度怎么制定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1、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停产事故。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冻结和误操作造成装置被迫停车而形成的停产事故。
6、跑损事故。由于某种事故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损。
7、交通事故。凡是厂内的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8、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理上报)。
9、 其它事故。
二、事故的性质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报部、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1.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1.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元,以下同);
1.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使该装置日处理量减少20%以上者(生产装置处理量损失由调度室提出);
1.4大面积停电,包括两套装置,两个变电所全停的电气事故。
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2.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2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内)。
2.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致使该装置日处理最降低20%以下,5%以上者;
2.4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3、凡未达到上述1、2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大走刀量切削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生产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三、事故的管理
1、 事故的分管
1.1人身伤亡、爆炸,由安技科负责管理;
1.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和锅炉方面的爆炸事故,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
1.3跑损、冻凝或和生产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科和技术科负责管理;
1.4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管理;
1.5交通事故和厂区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2、 事故调查及处理
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厂长立即组织安技、技术、劳资、保卫、生产、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 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厂负责管理。轻微事故由车间自行掌握处理。
3.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安技科和有关部门以及厂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主管安全的付厂长将事故及原因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安全技术科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
3.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技科,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送安技科。
3.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车间领导处理。
3.4各分管部门(各车间或科室)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27日前汇总报安技科。由安技科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
3.5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隐瞒不报或有意延期报告等,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4、 事故的损失计算
4.1人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
4.2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损的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
4.3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均折合金额计算。
注: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
四、事故的原因分析
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但为了便于分析、统计、每一事故要尽力找出一个主要原因,现将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供各车间上报时或安技科向上报时参考。
1、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1.1事故类别及其直接原因(物质原因)
1.1.1物体打击:指落物、锤击、砸伤、崩块(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1.1.2车辆伤害:指挤、压、撞等。
1.1.3机械工具伤害:指绞、辗、碰割、戳等。
1.1.4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在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1.1.5触电:包括雷击、电击。
1.1.6淹溺。
1.1.7灼、烫伤。
1.1.8火灾:指着火和救火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1.1.9刺割;指机械工具伤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钉子扎脚、尖物刺割等。
1.1.10扭伤:指扭腰、扭臂、扭脚等。
1.1.11高空坠落:指从三公尺以上的高空作业坠落和从平地坠入坑池、沟内。
1.1.12倒塌:指建筑物、框架、堆集物倒塌。
1.1.13瓦斯爆炸:指丙烷车、库爆炸、粉尘爆炸、如煤尘铝粉等。
1.1.14中毒和窒息:指油气、沥青、氮气、一氧化碳和各种化学气体等。
1.1.15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各种气瓶爆炸。
1.1.16其它伤害:指上述原因以外的,如跌伤、冻伤等。
1.2间接原因:(组织技术原因)
1.2.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1.2.2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1.2.3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1.2.4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通道条件不良。
1.2.5没有安全操作制度或不健全。
1.2.6劳动组织不合理。
1.2.7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
1.2.8设计有缺陷。
1.2.9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1.2.10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
1.2.11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
2、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1直接原因
2.1.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2.1.2缺乏维护或维护不周。
2.1.3缺少检修或检修不良。
2.1.4设备本身故障或材质不良。
2.1.5设计错误。
2.1.6安装不合理或安装错误。
2.1.7其它原因
2.2间接原因
2.2.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制度。
2.2.2劳动组织不合理。
2.2.3缺乏安全教育。
2.2.4验收不彻底。
2.2.5其它。
3、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
3.1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温、照明、取暖等。
3.2设备、工具缺陷:如漏油、漏气、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缺乏安全装置等。
3.3电气装置有缺陷:电器设备、线路产生火花、雷击、静电放电等。
3.4设备发生故障:如缺水、停汽、停电、腐蚀、结焦等。
3.5物质自燃:如油抹布自燃等。
3.6易燃物接触火源或灼、热物体。
3.7物质的化学作用。
3.8其它。
五、附则
1、其他厂矿职工(包括代培实习人员)参加本厂工作发生工伤事故;由本厂负责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并通知原单位。
2、对于各类事故责任的处理: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处分、由厂级(公司)决定,一般事故处理由主管业务科室,会同安技科决定,其限期一般要在一个月内结案,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按本细则处理:
3.1在生产中为了防止事故或发生其它意外,而采取主动停车,或紧急放空措施者。
3.2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水灾、风灾等)以及外来因素(厂外电源停电等)所造成的生产上的损失。
3.3由工会、武装部等单位有组织的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练兵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工会、武装部等部门组织处理。
3.4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3.5医疗事故、食堂集体食物中毒,由行政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3.6交通事故,厂内由运输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厂外由保卫科负责分析处理。
3.7不是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如家里煤气中毒,食物中毒,下河洗澡淹溺、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家中触电、或偷割电线触者均由个人负责。
3.8在生产岗位上因打架头斗欧、闹玩等生产、工作无关而发生的一切伤害,其后果由个人负责。
3.9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
重伤事故划分标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虽非要害部位,但灶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及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严重,有失明可能者。
6、手部伤害:
6.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6.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6.3局部肌腱受伤严重的,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等而造成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7.1脚趾砸断三只以上的。
7.2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等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确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 375 号令);《生产 法规依据: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 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 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 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 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 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 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 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 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 1~2 人的事故。 (包 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 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镇安监站报告; 死亡事故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 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 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 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 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 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 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 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 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 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 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 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 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 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 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 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 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 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 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 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 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 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 记录、 照片、 鉴定材料、 事故教育, 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3. 企业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一、职工应交纳的工伤保险费由谁负
如果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则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缴费费率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来确定的。
二、工伤保险费征缴比例
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
三、工伤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多少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企业工伤保险比例缴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企业工伤保险比例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这里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目前,全国各行业的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为0.5--2.0,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企业工伤保险制度

4. 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死亡,
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
给予职工及其特定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一、60岁以上可以买工伤保险吗
60岁以上老人已经到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入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那么工伤保险都可以报销什么费用呢?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三、什么情况下会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满足下列条件的,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绝治疗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则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5. 工伤保险的制度是什么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保工伤保险怎么报销流程
1.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伤残鉴定等程序,工伤认定时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单,提供首诊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等材料,建议到当地工伤部门领取申请单及一应材料说明。2.工伤医疗过程中,请工伤员工向医疗机构说明是工伤,医院用药的时候会注意,此时注意不要划社保卡,走手工报销流程,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进行工伤报销。3.一般工伤报销是100%的。当然这仅是医疗费用,公司在停工留薪期要照常支付员工工资。如果伤残定级,在解除(有些伤残情况公司不能主动解除)或终止时还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基金除支付医疗费用外,还要支付伤残补助和伤残医疗补助金。4.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辞职后工伤保险要怎么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工伤保险是单位给职工缴纳的法定险,个人无权退。
三、五险一金的工伤保险
五险一金里面包括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的制度是什么

6. 工伤保险制度发布的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实行了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7. 工伤保险制度是什么呢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强制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一旦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
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工伤职工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院、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保障的制度。
一、没交社保可以享受养老保险
不算,社保除了医疗保险,还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
二、工伤是谁来办出院手续
工伤当事人来办出院手续。
如果行动不便可以由老板或者亲人前来签字,如果可以行动,也可以自己签字。工伤出院涉及公司赔偿的问题,工伤出院时,需要医院开具的证明要记全。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三、居民社保包括医疗保险和什么
居民社保包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4、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制度是什么呢

8. 工伤保险制度是什么

工伤保险指的是劳动者因为工作造成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后,国家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员工发生事故后,单位需要在一个月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没有及时提出,员工可以在事故发生的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
一、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限吗
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限。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的,可能无法获得工伤认定,无法要求相应的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地受伤要马上报警吗
对于工地受伤,因为工地上一般情况下,工人手里是没有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工人一方选择报警,有利于搜集证据。如果是用人单位一方则不需要。发生工地受伤的事故之后,如果用人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则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鉴定程序要怎样走
劳动者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即将面临的便是申请工伤认定维权。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容易混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这两个概念,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工伤鉴定这个概念,工伤鉴定应指的是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这两个程序。根据我国《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提出。根据我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