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属于什么部门监管

2024-04-29

1. 担保公司属于什么部门监管

法律分析:原则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公司属于什么部门监管

2. 担保公司属于哪个部门监管

担保公司由政府金融办和银监部门监管,担保公司的成立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并由上述政府部门在对相关资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才可以成立担保公司。
一、法律规定担保公司谁监管?      担保公司由政府金融办和银监部门监管,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二、《民法典》对于担保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担保公司监管的具体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据担保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来进行处理,政府部门应当对有关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处理。

3. 担保公司那个部门监管

担保公司由政府金融办和银监部门监管,担保公司的成立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并由上述政府部门在对相关资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才可以成立担保公司。
一、法律规定担保公司谁监管?      担保公司由政府金融办和银监部门监管,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二、《民法典》对于担保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担保公司监管的具体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据担保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来进行处理,政府部门应当对有关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处理。

担保公司那个部门监管

4. 担保公司属于什么部门监管

原则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融资性担保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2.对融资性担保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文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原则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6.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2010年3月,七部委联合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准予发布。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7. 如何监管担保公司

监管内容:
(一)市场准入、变更、退出监管
1、市场准入监管
(1)基本要求
A:明确对象
B:准入条件
C:跨地区设立机构的审查批准
D:对主营和兼营业务的审查批准
E:对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的审查批准
F:对投资活动的审查标准
(二)非现场监管
1、内涵——办法第36条
2、作用——基础性作用、风险识别和预警作用、对现场检查的指导作用、持续有效监管作用
3、主要环节
      数据收集;数据核对、整理;生成风险监测指标值;风险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指导现场检查。
4、内容
     (1)合规监管
     (2)风险监管

(三)现场检查
1、内涵
2、种类
3、程序
4、措施

(四)其他监管
1、资本金监管
2、监管谈话
3、向债权人通报
4、征信管理

(五)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包括两方面内容:(1)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遵守和贯彻。(2)行业内的行规行约制约自己的行为。
(六)市场监督
市场监督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等
(七)监管处罚
1、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及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公司进行处罚

如何监管担保公司

8. 担保公司的监管机构是什么

担保公司由政府金融办和银监部门监管,担保公司的成立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并由上述政府部门在对相关资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才可以成立担保公司。
一、法律规定担保公司谁监管?      担保公司由政府金融办和银监部门监管,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二、《民法典》对于担保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担保公司监管的具体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据担保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来进行处理,政府部门应当对有关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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