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13

1. 澄城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澄城县的征地补偿的一共有十一个程序:县国土局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签订《统一征地实施协议书》,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签订《征地协议》,补偿兑付,收回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有争议的则进行协调,村民确认并领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

澄城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 澄城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澄城县的征地补偿的一共有十一个程序:县国土局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签订《统一征地实施协议书》,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签订《征地协议》,补偿兑付,收回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有争议的则进行协调,村民确认并领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

3. 澄城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澄城县的征地补偿的一共有十一个程序:县国土局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签订《统一征地实施协议书》,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签订《征地协议》,补偿兑付,收回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有争议的则进行协调,村民确认并领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

澄城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4. 澄城征地补偿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澄城征地补偿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澄城县的征地补偿的一共有十一个程序:县国土局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签订《统一征地实施协议书》,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签订《征地协议》,补偿兑付,收回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有争议的则进行协调,村民确认并领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根据《澄城县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管理办法》第五条:
(一)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用地编制征地补偿费等征地费用概算,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村民后,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二)建设用地单位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统一征地实施协议书》。
(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县政府自收到批准征地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发布公告。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逾期不登记的,以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具体调查确认工作由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所在的镇(办)、村组实施。
(五)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核实登记内容,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办)、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并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七)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镇(办)、村组签订《征地协议》。
(八)补偿兑付。县国土资源局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用分别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村民个人。
(九)国土资源局收回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被征地所在镇(办)向国土资源局移交土地及所有征收土地资料。
(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工作由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协调不成的,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十一)被征地村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进行确认并领取,逾期不确认的,以国土资源局、镇(办)、村、组的登记结果为准。逾期不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由国土资源局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