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一起出资买银行理财算非法集资吗

2024-05-17

1. 朋友一起出资买银行理财算非法集资吗

不算的。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朋友一起出资买银行理财算非法集资吗

2. 理财公司怎么才算非法集资

民间理财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直接办理理财业务。出资人出资达到一定数额即可通过公司办理抵押放贷,出资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控制放贷数额及放贷时间。第二:是直接从事资金池业务。先向投资人宣传收益,归集投资人的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使投资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三:是表面上采用居间服务的方式,实则通过“出资人代表”变相归集资金。对于多个出资人对应一个借款人的,有的公司实行出资人代表制,由出资人先将资金归集到公司指派的出资人代表账户,再由出资人代表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但出资人代表往往就是公司内部员工。第四:四是设立虚假投资项目或壳公司,利用所谓居间服务吸收公众资金。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是为股东企业服务或为关联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甚至纯粹为股东或关联企业融资而设立。从实质上看,投资理财公司、担保公司及项目资金需求方三方实为一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如何甄别合法理财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有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形式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性。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经营者往往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现实中,非法集资者往往通过媒体、传单、推介会、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等均是其惯用伎俩。(小)
非法集资巧立名目的手法蒙蔽性极强,投资人需注意从合法理财与非法集资的本质区别上增强辨识能力。(资)
一是企业资质不同。常见的委托理财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发行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等。根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从事金融类理财活动,必须具备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特许经营资质,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审批手续规范严格;而投资、投资咨询、担保等一些非银行投融资类公司,并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通常是“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经济)信息咨询、债的担保”等,根本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经营资质;至于一般性商业、美容健身、生产性企业等非金融类经营主体,则更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质。(钱)
二是合同主体法律关系不同。委托理财合同中,合同主体通常是消费者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双方是一种委托关系,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从事理财活动,理财风险和收益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享有。而在一些非法集资活动中,经营者往往名为理财,实为借贷,与投资人签订的多是借款合同,双方属于借贷关系,经营者通常不以投资人名义从事专项理财活动,而是将非法吸收的钱款挪作他用,进行一些期货、高利贷等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一旦其资金链断裂,则有可能关门倒闭,人去楼空。(包)
三是理财回报率高低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另据了解,目前银行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中,收益率通常在5%左右,鲜有收益超出10%的产品,且不是所有产品都保证收益。同时,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时,应当提供专页风险揭示书、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等内容。而在非法集资活动中,经营者宣称的收益高达20~30%,有的甚至在50%以上。合同中不但回避理财风险的提示,多数还列明“赚钱、亏钱都支付固定收益”的保底条款。市民在投资前,最好参考一下银行存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是投资陷阱。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市消保委特此警示消费者,要看清楚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投资理财前可向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查询企业登记注册和经营资质等情况,搞清楚企业是否具备吸收公众存款、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理财广告的诱惑,可向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请教并审慎决策,不可盲目投资。尤其老年朋友特别要提高警惕,投资前多和子女或朋友商议,以保障资金安全。一旦发现企业或者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同时注意收集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如何甄别合法理财与非法集资

4. 民间理财投资公司是非法集资吗

民间理财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直接办理理财业务。出资人出资达到一定数额(一般在5万元以上)即可通过公司办理抵押放贷,出资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控制放贷数额及放贷时间。第二:是直接从事资金池业务。先向投资人宣传收益,归集投资人的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使投资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三:是表面上采用居间服务的方式,实则通过“出资人代表”变相归集资金。对于多个出资人对应一个借款人的,有的公司实行出资人代表制,由出资人先将资金归集到公司指派的出资人代表账户,再由出资人代表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但出资人代表往往就是公司内部员工。第四:四是设立虚假投资项目或壳公司,利用所谓居间服务吸收公众资金。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是为股东企业服务或为关联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甚至纯粹为股东或关联企业融资而设立。从实质上看,投资理财公司、担保公司及项目资金需求方三方实为一体。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民间私人设立的理财投资公司如果与公民之间产生直接的金钱筹集交易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大限额,就非常有可能在非法集资罪的包含范围之类,而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甚至会面临刑事上的严厉惩罚。

5. 民间理财投资公司是非法集资吗?

民间理财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直接办理理财业务。
出资人出资达到一定数额(一般在5万元以上)即可通过公司办理抵押放贷,出资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控制放贷数额及放贷时间。
第二:是直接从事资金池业务。
先向投资人宣传收益,归集投资人的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使投资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第三:是表面上采用居间服务的方式,实则通过“出资人代表”变相归集资金。
对于多个出资人对应一个借款人的,有的公司实行出资人代表制,由出资人先将资金归集到公司指派的出资人代表账户,再由出资人代表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但出资人代表往往就是公司内部员工。
第四:四是设立虚假投资项目或壳公司,利用所谓居间服务吸收公众资金。
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是为股东企业服务或为关联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甚至纯粹为股东或关联企业融资而设立。从实质上看,投资理财公司、担保公司及项目资金需求方三方实为一体。
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民间私人设立的理财投资公司如果与公民之间产生直接的金钱筹集交易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大限额,就非常有可能在非法集资罪的包含范围之类,而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甚至会面临刑事上的严厉惩罚。

民间理财投资公司是非法集资吗?

6. 投资理财公司非法集资怎么办

【法律分析】:建议报警处理,保留好相应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等,证据齐全的情况下是可以追回来的。如果遭受诈骗的金额已经达到了立案金额,公安机关就会予以立案。如果诈骗的金额没有达到立案金额,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登记受案,若有其他受害人,公安机关就会根据案情、涉案金额、涉案范围等予以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五、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p2p理财算不算非法集资

法律分析:2p理财一般不算非法集资。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平台合法正规,不存在非法目的的理财不属于非法集资。利用p2p理财进行非法集资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p2p理财算不算非法集资

8. 什么是非法集资和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升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升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通常情况下,人们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投资也称为委托理财。
非法集资:指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