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问题

2024-05-14

1. 停车收费问题

1,x=2512,所以x>=2.3,所以每车最少3元
2,x>5,y=[1440-(x-5)120]x-800=-120xx+2040x-800 
3,第一个函数最大值为6400,第二个函数为二次函数,开口向下,当x=-b/2a时取最大值,x=2040/240=8.5,也就是8,9均可,依题意取较小值8元(此时客户比取9时多),所以最大净收入=7840

停车收费问题

2. 公共场所停车收费的问题

1、收费是否不是看是不是公共场所,而是看是否经过许可,经过许可,手续齐全的收费没问题。
2、收取过夜费也是不违法的,但是存在合理性问题,八点就不让拿车是不合理的。这是法院裁量部分。
3、车子丢了是否赔偿的问题,争议不大,一般赔,但绝对不是全赔。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仅在安保义务范围内赔偿,真正赔偿人是偷车的人,保管人承担的是安保义务,是一个补充责任,在找不到偷车人或者偷车的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承担一个补充的责任,以未尽安保义务为限额。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一元保管费赔偿几万是不合乎逻辑的,也不符合常理。他们是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被盗的真正赔偿人是偷车人,而保管人也不会替代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风险,他们承担只是保管的一个责任。那一元保管费,不能理解为,车辆的保险费,而仅仅是劳动力和车位的占用费。
4、他是否有资格,那要看聘用他的单位,是否有资格,上面说了,收停车费要许可,该名员工是否隶属被许可单位,来判断其是否有权。而且员工的行为归责于单位,不追究员工的,除非故意和重大过失。

另外:不给发票收费是不法的。因为发票是你主张赔偿的一个凭证,你没有发票你根本无法向其主张赔偿责任(不是全部赔偿责任)。你会缺乏基础证据,他自认是例外。发票证明了你在那里停过车最直接的证据。
不过发票是可以打电话叫税务机关来处理的,拒绝提供发票都可以致电要求税务机关来处理。这是税务机关的职责范围。

什么办法都可以,解决问题的方法很多,报警可以,人民警察可以进行调解。
查账我不知道你依据什么查账。怀疑他贪污,那应该去检察机关举报,贪污的立案机关是检察院,不是公安。侦查权归检察院。
但是贪污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如果不是,他涉嫌的是职务侵占,职务侵占,立案机关是公安机关,侦查权归公安机关。

3. 为什么要收停车费?

我感觉现在的中国有些思维不正常。什么是物业?物业是业主雇来的,是看门的,打扫卫生的,维护小区的;换名话说,物业是业主的工人,应该属于业主来管理,凭什么政府机关再插上一脚,直接跨过业主来领导物业,而且还让物业凌驾在业主之上,成为了压在中国人头上的第四座大山(虽然中国人头上的三座大山已经让毛主席给搬走了)。物业费应该是业主来收,用来维护小区用,同时给物业雇员发工资;而不是现在的由物业来收物业费,小区整个什么项目都是物业公司说不得算,根本就不给业主打招呼。所以我认为现在的中国,需要重新认识并定位物业公司,别一在出现物业公司与小区的业主对立的局面。

为什么要收停车费?

4. 停车场停车收费合法吗

路边停车收费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我授权设定财政收入项目。土地是国家的,是属于公共资源。已经缴纳了车船使用费,也按要求交税,其实已经为使用道路权缴纳了费用。所以再强制收取费用就是违法的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5. 关于停车收费的若干问题!

此前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机动车停车管理现状,停车费收取标准一直备受关注,目前大部分城市都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利用价格杠杆缓解停车难矛盾,是解决城市交通日益拥堵的重要举措。

2020年停车费收取标准
1、一类区域
工作日/(非工作日),停车后首半小时3元(1.2元),半小时到三小时6元/半小时(2.4元/半小时),三小时后10元/半小时(4元/半小时)。
2、二类区域
工作日/(非工作日),停车后首半小时1.8元(0.9元),半小时到三小时3.6元/半小时(1.5元/半小时),三小时后5元/半小时(2.5元/半小时)。
3、三类区域
工作日/(非工作日),停车后首半小时1.2元(0.6元),半小时到三小时2.4元/半小时(0.9元/半小时),三小时后4元/半小时(1.5元/半小时)。
注:不同地区收费标准不同,请参照当地法规或路边停车收费牌。停车场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路边画白实线的公共停车位收费是不合理的,可查看收费人员上岗证以及要求对方出示正规发票,并指出“P”牌标识和价格收费公示牌。而小区公摊车位也属业主共有,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

停车收费归哪个部门管
1、拨打价格监管平台12358投诉。可用于举报不合理或违法收取路边停车费的行为,也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为民排忧解难的“阵地”。
2、拨打12345市民热线。用于帮助诉求人解决生活、生产中所遇困难和问题,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倾听民意的平台,也适用于举报路边停车不合理的收费。

关于停车收费的若干问题!

6. 停车场乱收费的问题

停车场乱收费问题随着近两年车辆的不断增多,成为人们生活中讨论的一个重点,有关部门虽然一直再解决此事,但是有时还会存在一些停车场收费漏洞。有的停车场中虽然也安装了一些停车场收费系统,但是由于设备不能被合理和正确的使用,所以导致出现了很多这样那样的收费漏洞。

首先,我们要对停车场中安装的停车场收费系统充分发挥它在停车场中的作用,它不仅可以管理车辆的进出,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根据车辆进出停车场的时间来计算车主应缴费的金额,无论我们停车场安装的是刷卡停车场系统还是免取卡车牌识别停车场系统,在车辆进入停车场时,通过卡片信息或者通过视频抓拍车牌等方式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在我们的控制中心都会有个进场时间,当车辆出场时,根据卡片信息或者抓拍车牌号等信息控制中心可以自动调取进场时车辆的信息,然后就可自动计算出停车时间和缴费金额。

对于很多依靠人工管理计时和收费的停车场,不仅管理麻烦,有时还会存在收费漏洞,导致出现一些车主和管理员之间的分歧,而智能停车场收费系统的出现,使人们停车朝着智能化、无人化方向发展。

7. 如何看待公共停车位收费问题?

1、特殊路段必须设置停车位,但又由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及不移动车辆过多,从而营销交通道路的通畅性,一般会采取公共停车位收费来环节堵车;
2、路段人流量较大,路面狭小,且有必须设置停车位的路段,为防止车辆长期占用停车位而采取的收费来缓解交通;
3、部分路边停车无人监管,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车辆被盗现象经常发生,为防止此类现象,此类路段会采取收费来解决无人看管而导致被盗的发生;
综上,不难看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路边停车位收费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城市车位的使用率、周转率和停车的安全性,灵活设置收费规则(以收费代养交通管理的行为),切实方便车主临时停车办事。
收费的合理性
相关部门一般会采取承包的形式将路段出租给相关人员,或有部门指派相关人员来进行停车位收费及管理;
但也明确规定:城市道路停车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经营单位应按要求设立收费公示牌,不公示不得收费。公示牌应包括该路段停车泊位的停放服务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免收费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如何看待公共停车位收费问题?

8. 公共马路上设立收费停车场是否合理?

公共马路上设立收费停车场不合理。具体情形如下:1、要收费人告知收费单位,是单位还是个人行为;2、收费,应该有收费许可文件,没有就属于乱收费;3、道路边上的停车位属于公共停车位,是不收费的;4、属于当地个人行为或物业公司的个人行为;5、向物价局、工商局进行举报,涉及无许可营业和无许可乱收费。报案流程如下:1、到派出所后,民警会根据受害情形种类制定相应的报案笔录,如治安类的、刑事类的等;2、制作笔录的时候,要把民警询问的事情讲述清楚,表述清晰,签字捺印,派出所会上报分局审核,达到立案条件的派出所会进行立案;3、 派出所立案后,会进行侦查,注意保持电话通畅,以便民警随时配合侦查以及通报办案进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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