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6

1.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国家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邮电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了行业统筹,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是邮电部门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各级领导要因势利导,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邮电职工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和生产积极性,增强企业意识,热爱本职工作,促进邮电事业的更大发展。二、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有长远眼光,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要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严格管理,杜绝短期行为。三、为加强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各管理局、总公司必须建立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将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工作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工作统一管理起来,并分别建立“统筹基金专户”和“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两专户的资金不得无偿参与行政经费周转,要采取各种合法手段使基金增值。四、考虑到目前不少企业福利基金不足的实际情况,当年福利基金人均结余不足五百元的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从结余的工资基金中提取。五、在执行本办法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
     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992年4月3日邮电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保险范围与对象第三章 保险基金来源与管理第四章 保险金的缴存第五章 保险金的给付第六章 组织机构第七章 附  则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如何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如何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这是大多数企业需要面对的实际问题。我认为当企业的流动资金不足时,企业可以考虑以下三个解决办法:
一.企业举债  


我们说的举债通常是指向银行借款,也有企业通过向市场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但常见的还是前者。银行借款又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前者利率较低,但是还款期限短;后者还款期限长,但是利率较高。企业到底需要短期借款还是长期借款,这就要考虑自身资金的用途、还款期限、还款能力等因素,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有一个概念叫作短借长投,指的就是企业用流动负债借来的钱做长期投资。这种方法有一个好处——短期借款成本低。但是短期负债到期如何偿还?企业需要不断地举借新债还旧债。这样一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会越来越高,财务风险也就越来越大。当企业借不到钱的时候,就会出现财务危机,因此使用时必须结合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二.企业减少流动资产的资金占用


除了举债之外,企业更应该做的事情是减少流动资产的资金占用,包括降低存货和应收款的资金占用。减少存货占用的流动资金,主要是进行存货管理,加速存货周转。减少应收账款占用的流动资金,主要是指企业的销售部门“催债”,尽快收回应收账款。当然 企业也可以占用给供货商的应付款。这些途径会使得企业的流动资金更加宽裕。
三.企业上市


这是我认为企业解决流动资金不足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公司可以提早制定上市计划,结合上交所,深交所或者北交所企业上市要求,进行公司内部规范治理,积极寻求上市。
公司产业的整合需要一个大平台,上市公司就是最好的平台。上市公司公信力更强,更容易获得市场的认可和获得社会的信任。公司上市后有利于公司整体形象的提高,有利公司获得更多资源,上市公司的背书有利于延长应付账款的期限,减轻企业短期付款压力。同时公司上市,企业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的授信度自然提高,更容易获得低利率的长期借款。
最关键一点,企业一旦成功上市,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直接募集到更多的资金,而这些募集到的资金是不用还的,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财务费用的。企业财务费用整体降低,流动资金充足,企业利润不仅大幅提高,更有利于企业应对系统性风险!

结语
从经营管理角度看,企业通常往往需要进行新项目的开发、企业并购等,这样必须投入大量资金;那么,企业现金流量的通畅与否,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任何环节的不畅或阻滞,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后果。从企业长远的发展规划看,现金流规划是企业合理配置资源策略的主体内容和防范风险的基本手段。
综上,企业举债、减少流动资产的占用,企业上市可以使企业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广大竞争优势,充分应对系统风险!

3. 企业缺乏流动资金怎么办


企业缺乏流动资金怎么办

4. 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第四章 合同签订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3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5. 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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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到的规定,前面都符合国家政策,但是最后一句有问题“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按规定,只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没有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应该按照个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全部个人缴费都计如个人帐户。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6.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怎样计算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计算方法及相关规定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对银行客户经理对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测算带来一定影响,有的很多企业测算出负数,与实际不符。如何如测算呢?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给了参考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测算不准(出现负数)的原因分析: 
1、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完全是建立在理想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的,也就是除了公式中所考虑到的存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他的流动项目如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其他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付、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在报表中占比极少,而在现实的报表中往往是这些不考虑的科目占比较大,因此完全按照银监会公司测算出的需求量与实际差距较大。 
2、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很多不健全,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测算出的营运资金量、自有资金量大多不准确,造成最终测算得出的银行可授信额度无实际参考价值。财务核算不规范,部分中小企业存量流动资金贷款被固定资产投资所占用,造成测算的银行可授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与企业实际所需存在较大偏差。如,很多中小企业都是民营企业,以家族式经营为主,往往通过隐藏销售收入和利润来减少交税,同时企业利润多被老板抽资用于私人支出或对外投资,再以个人投资的方式反映至“其他应付款”内,造成企业财务“公私不分”,进而造成测算结果与实际结果偏差较大。自有资金用作固定资产, “短贷长用”的情况很普遍。 
3.有些企业为征地等方面需要虚增实收资本,造成测算时企业自有资金较多的假象,而实际自有资金不足。 
测算中应考虑的因素:  
1、《办法》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2、自有资金指的是自有流动资金,即所有者权益扣除固定资产等其它资金占用后的,用于营运周转的自有流动资金。扣除全部自有资金显然存在问题,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有大部分是用于固定资金投资的,并不是用于流动资金,应该是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中用于流动资金的部分较为合理。否则现在算的借款企业都不需要资金,其实并非如此。 
3、银行审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要求是否合理,判断贷款风险大小。通过测算,结果为正数,则应该考虑给企业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反之,结果为负数,不仅应拒绝企业不合理的贷款要求,而且要收回相应数额的贷款,说明企业挪用了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挪用的具体去向,可以通过分析企业现金流量表,或从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其他项目如短期投资、不合理的待摊费用,非流动资产项目如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项目中找原因。

7.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了解,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需要是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或者是个体商户。同时,借款人需要信用良好收入稳定,具有很好的还本付息能力。若非个人申请的,需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年间手续,在所申请银行开立了基本账户。
同时,若是借款企业,那么他们的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若是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企业法人所有受益和总投资比例还不能低于投资项目的本金比例。在满足以上条件以后,借款人或者借款企业就可申请请流动资金贷款了。

扩展资料:
从1983年开始,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以后, 对流动资金的管理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主要有:
⑴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由银行进行管理。在企业之间对国拨流动资金进行适当调剂, 对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⑵改进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或计划的核定办法。改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 核定,每年按销售计划调整一次。商业企业根据购销计划核定周转库存额,银行实行“存贷分户”管理。
⑶考核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对定额(或计划)以内的贷款, 实行统一利率,取消定额内低息贷款; 对超定额(或超计划)贷款,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
⑷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
⑸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什么条件

8. 企业自有资金 流动资金 包括哪些 [

  企业自有资金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毋须偿还的那部分资金。是与借入资金对称的。企业的资金按其取得的来源,分为自有资金、赠款和借入资金。
  流动资金指企业全部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货(材料、在制品、及成品)、应收账款、有价证券、预付款等项目。以上项目皆属业务经营所必需,故流动资金有一通俗名称,称为营业周转资金。狭义的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即所谓净流动资金。依照此一定义,流动资产的资金来源,除流动负债外,应另辟长期来源。净流动资金的多寡代表企业的流动地位,净流动资金越多表示净流动资产愈多,其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因而其信用地位也较高,在资金市场中筹资较容易,成本也较低。
  补充: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有资金构成:(1)一部分来自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固定资产的无偿调入等;(2)一部分来自企业内部积累,即按国家规定,从成本和税后留利中提存的各项专用基金;(3)此外,还来自定额负债,即企业根据有关制度和结算程序的规定,对应付和预收的款项中能够经常使用的一部分资金。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自有资金的构成: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自有资金,主要来自劳动群众投入的股金和由企业内部积累形成的公积金、公益金及其他各项专用基金。在西方国家,私营企业的自有资金,主要来自股东的投资和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三) 企业流动资金按其所处的领域分为生产领域的流动资金和流通领域的流动资金。前者又可分为储备资金与生产资金,后者又可分为货币资金与商品资金。 流动资金在生产资金中占有很大比重。在纺织工业、机械工业、食品工业中要占 2/3以上。节约流动资金对于降低物资消耗,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节约流动资金的主要途径是降低原材料储备,综合利用原材料,降低单位产品的物资消耗与工资含量,缩短产品的生产时间与流通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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