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向法院申请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2024-05-14

1. 能否向法院申请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因此,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部分不到期的,(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由于《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通知第三方将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实现债权,根据这一规定,第三人负有依照法院规定或有关约定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由受理法院依法予以审查认可后,又未按法院的通知履行债务,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虽已到期,但应当给予第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4)被执行人未向第三人主张该到期债权,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但尚未结算的,”这条规定为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仅提出与申请人之间无债务关系或者仅对执行程序等非实质性方面持有意见, ,则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若第三人对债务关系持有不真实或者被执行人有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方面的异议,如果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已就此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并提供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或主要线索,第三人如果对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 综上所述,“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5)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如果第三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暂时缺乏偿还能力,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则应当在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申请,(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不能执行。而且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债权有部分到期,申请人请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不到期的债权,这类债权也应按到期债权对待,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则不影响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则由法院就该项债权直接对第三方予以强制执行。

能否向法院申请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2.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条规定为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l)要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具有部分偿还能力。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现实债权,第三人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而且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若第三人对债务关系持有不真实或者被执行人有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方面的异议,则应当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第三人如果对到期的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仅提出与申请人之间无债务关系或者仅对执行程序等非实质性方面持有异议,则不影响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虽已到期,但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

3. 能否向法院申请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能否向法院申请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4.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条规定为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l)要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具有部分偿还能力。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现实债权,第三人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而且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若第三人对债务关系持有不真实或者被执行人有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方面的异议,则应当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第三人如果对到期的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仅提出与申请人之间无债务关系或者仅对执行程序等非实质性方面持有异议,则不影响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虽已到期,但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

5. 债权人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期债权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期债权

6. 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是能申请强制执行的。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其中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也可以提出执行申请。
一、撤销权案件的举证问题
在法院所受理的撤销权案件中,实际上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法院判令债务人偿还欠款的判决生效后,案件执行期间,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于是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或在案件受理前、审理期间,债务人有处分财产行为,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起诉撤销。这类案件,多以原告胜诉而告结案。第二类是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这类案件,多以原告败诉而告结案。为什么同是撤销权案件,前者原告胜诉,后者原告败诉?究其原因,举证难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在撤销权案件中,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问题有: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
2、债务人上述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3、受让人知道转让财产和害及债权的事实。
在第一类案件中,由于债权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且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已被法院判决所认定,因此,原告在举证责任上,无需承担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义务,只须举证证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由于原告举证责任的减轻,因此胜诉。
在第二类案件中,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其除举证证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外,还须举证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其败诉。由此可见,举证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成为债权人能否胜诉的关键所在。由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撤销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承担举证责任存有争议。有的法官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原告)行使撤销权,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外,还负有举证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其债权的证明责任,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上述两个事实,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有的法官则认为,债权人(原告)行使撤销权,只要举证证明债务人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可,至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应由债务人(被告)举证证明。
二、破产中的债务抵消指什么
破产中的债务抵销具体是指,如果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三、欠钱不还并有起诉状能要回债务人的财产吗?
债权人不能扣留欠钱不还的债务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是人民法院,债权人不能自行采取上述措施,债权人需要向法院起诉,并在获得胜诉判决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擅自扣留债务人的财产。

7. 到期债权能强制执行吗

一、到期债权能不能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履行债务通知必须送达第三人。”
《执行规定》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因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但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如果第三人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将不被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否则,将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因为这关系到第三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经过审判程序确权,《执行规定》特别对第三人的利益作了具体规定。在《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得对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强制执行,不得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这是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二、向法院申请债权执行的期限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到期债权能强制执行吗

8. 到期债权能不能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履行债务通知必须送达第三人。”
《执行规定》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因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但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如果第三人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将不被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否则,将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因为这关系到第三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经过审判程序确权,《执行规定》特别对第三人的利益作了具体规定。在《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得对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强制执行,不得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这是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向法院申请债权执行的期限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