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2024-05-12

1.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规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第四条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行业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单独确定项目,或者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第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列入计划管理。第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第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
  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第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第十一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十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第十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和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审计职权和程序进行。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2.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的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第四条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行业经济活动情况;(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单独确定项目,或者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第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列入计划管理。第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第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第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调查单位名称;(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第十一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十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第十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和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审计职权和程序进行。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审法发〔1996〕361号)同时废止。

3.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的介绍

2001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公布《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该《准则》共2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审法发〔1996〕361号)予以废止。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的介绍

4.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调查制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工作的暂行规定(党办字[2004]3号,2004年2月18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不仅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密切干群关系的切实需要和有效途径,而且是推进民主办学、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手段。当前,在全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中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对于加强学校的党建工作,改进工作作风,加快推进一流研究型大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有效地开展调查研究,推动调查研究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在全党进一步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一、开展调查研究的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认真了解和全面掌握第一手的真实情况,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浅尝辄止等不良作风。(二)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广大师生员工的呼声,集中师生员工的智慧,及时总结和吸收来自教学、科研一线的新鲜经验和创新思想。(三)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围绕一流研究型大学建设,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有重点地开展调研,使调研工作成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工作的有效过程。(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通过开展调研,不断解放思想,集思广益,推进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改革与创新,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二、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家和上级机关的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精神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校党委和学校行政的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精神在各基层单位和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三)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办法,事关本单位、本部门改革、建设与发展的其他问题;(四)基层单位和师生员工对学校计划出台的决策、制度和政策的意见与建议;(五)师生员工对学校和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其他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和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六)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关注的热点问题,关系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相关政策;(七)上级单位交办的调查研究任务;(八)其他需要调查研究的内容。三、调查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一)校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每位校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每学期要确定1-2个调查研究选题,每月抽出1-2个工作日在校内开展调查研究,全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调查研究工作采取集中调研与分工调研相结合、专题调研与综合调研相结合、校内调研与校外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校级领导干部的调查研究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协助安排。(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干部要经常性深入基层,在教学、科研一线调查研究工作,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加强沟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到院系等基层单位调查研究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全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副职领导每月不少于3个工作日,全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其他管理干部根据岗位性质和要求,由本部门负责安排并落实调查研究任务。

5. 专项审计调查的介绍

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专项审计调查的介绍

6. 专项审计调查的范围?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行业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7. 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区别

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为了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信息,促进宏观调控,主要通过审计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审计署2003-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实行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并重,逐步提高项审计调查的比重,争取到2007年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占整个项目的一半左右。重点调查国家政策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促进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法规制度”,今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三项重点之一也是要加大审计调查的覆盖面和力度。这表明审计调查作为审计方式的一种创新,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加强,而当前审计调查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深感有许多理论尚待探讨,下面就专项审计调查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现实意义
    (一)专项审计调查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宏观决策方面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是涉及改革发展的带有体制性的深层次问题,不能一概以对错评论之,或简单对待这些问题,一般的审计方法有时难以适应,定性处理也不好掌握。而应更多采用专项审计调查的方式,其立足点在于为领导层的决策和政策法规的完善提供依据,对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合理不合法的事项不处理但如实予以反映。最近几年,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绝大多数采用了审计调查的方式,并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虽然从微观层面看,审计调查的方式使审计收缴、归还原渠道的资金量大为减少,似乎削弱了审计的力度。然而宏观层面表明,通过审计调查把揭露问题与从体制上、机制上深入分析原因结合起来,更有助于领导的科学决策和政策法规的完善。 
    (二)专项审计调查可以集中深刻地反映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应该说,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各有侧重点和特点。审计主要是针对各个具体的项目和单位,突出 “摸清家底”,进而揭露问题,促进各单位自身加强管理,具有很强的微观性;而专项审计调查在很多情况下针对的是改革和经济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普遍性、苗头性、潜在性的突出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直接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服务,具有相当的宏观性,可以集中深刻地反映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三)专项审计调查可以更好地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专项审计调查更有效地扩大审计监督面,缓解任务重、人手少的突出矛盾,为日常审计(包括行政事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投资审计等)提供基础性信息,减少审前调查,使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更具针对性、科学性,更有利于 “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必须具有全局观念,善于把握总体概念,注重审计成果的加工提炼,通过专项审计调查实践,更有利于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水平,培养复合型人才,更好地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审计,也应该形成与被审计单位互动的良性循环局面。通过审计调查,从体制上、机制上提出有益于被审计单位的建议或者通过审计的呼吁,帮助被审计单位解决实际困难,而不仅仅是处理处罚,这些措施更会受到被审计单位的欢迎,从而形成审计与被审计单位的良性互动。
    二、专项审计调查的特点
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工作特有的手段之一。它既不同于其他行业调查,也不同于一般项目审计,具有范围广、覆盖面大、针对性强、工作方式方法灵活等特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是两种不同的审计方式。相对而言,审计主要是针对各个具体的项目和单位,侧重于发现问题,纠正和处理问题;专项审计调查主要是针对改革和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侧重于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法规制度的建议。专项审计调查的灵活性更强,更有利于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专项审计调查与一般项目审计在目的、程序、对象、要求、作用等方面具有各自的特点。二者虽然都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但在一些具体方面是有所区别的。
    从目的看,二者是相同的,都是为国民经济的宏观正常运转服务。即从微观入手为宏观服务,但就一般项目审计的目的而言,主要是对某个单位或行业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的确认和评价。而审计调查的目的是针对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对一些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目的性更强。
    从程序看,专项审计调查是以审计为基本手段的调查,这是与其他行业调查的区别所在。审计的规范、准则同样适用于审计调查。但毕竟调查不是审计,在程序上是有区别的。审计署关于审计调查的准则规定,调查可征求意见,出具调查报告,相对于一般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意见书、决定书的规定,程序上简化一些,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如一是在通知书方面。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在实施审计调查前送达被调查单位即可,没有提前3日送达的要求。二是在报告征求意见方面。专项审计调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可以向或不向被调查单位征求意见。三是在审计机关报送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审计机关审定后,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无须向被调查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
    从工作内容、对象范围看,一般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工作内容比较单一,而专项审计调查,则是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或本级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对与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息息相关的宏观问题进行观察、分析、判断,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涉及的面比较广。一般审计的对象通常是一个单位或个人,涉及的对象范围比较窄,具有明显的微观性。专项审计调查客观上要求有一定的量和面,可同时针对全行业或不同法人单位就拟定的内容开展调查,对象范围要广,具有较强的宏观性。如《审计法》第27条规定,专项审计调查不仅可以针对有关地方、部门进行,灵活性较强。 
    从对审计人员的要求看,经过多年的积累和规范,项目审计有较固定的模式,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财政财务知识为基础,对各项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正确把握。而审计调查不仅要求审计人员有查账的知识,更侧重与调查内容相适应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政策水平,要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等等。写作水平相对要求高,调查报告不仅要揭示存在的问题,更要有问题的成因分析,要有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由于存在上述的不同,导致两种方式发挥作用的效果不同。项目审计对问题的处理或评价是具体的,针对某事或某项具体行为,对被审计对象具体行为的纠正有较强的作用。对上级管理者而言,它能较具体地了解某单位某事项的情况,而审计调查涉及的面广,层次高,政策性强。对被调查的个体而言,不出具具体行为的处罚纠正决定,但对领导和决策层而言,可以更好地发挥参谋作用,提供宏观决策和政策调整的依据。 
    此外,两种方式必要时可以互相转换,项目审计发现的突出的、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可以通过审计调查扩大信息量,分析深层次原因,为决策提供依据;审计调查中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可以立项审计,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有关部门。 
    由于专项审计调查目的性强,程序相对简单,建议和结论层次高,所以专项审计调查对全面提高审计质量、扩大审计影响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区别

8. 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区别

  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为了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信息,促进宏观调控,主要通过审计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审计署2003-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实行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并重,逐步提高项审计调查的比重,争取到2007年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占整个项目的一半左右。重点调查国家政策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促进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法规制度”,今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三项重点之一也是要加大审计调查的覆盖面和力度。这表明审计调查作为审计方式的一种创新,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加强,而当前审计调查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深感有许多理论尚待探讨,下面就专项审计调查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现实意义
(一)专项审计调查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宏观决策方面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是涉及改革发展的带有体制性的深层次问题,不能一概以对错评论之,或简单对待这些问题,一般的审计方法有时难以适应,定性处理也不好掌握。而应更多采用专项审计调查的方式,其立足点在于为领导层的决策和政策法规的完善提供依据,对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合理不合法的事项不处理但如实予以反映。最近几年,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绝大多数采用了审计调查的方式,并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虽然从微观层面看,审计调查的方式使审计收缴、归还原渠道的资金量大为减少,似乎削弱了审计的力度。然而宏观层面表明,通过审计调查把揭露问题与从体制上、机制上深入分析原因结合起来,更有助于领导的科学决策和政策法规的完善。 
(二)专项审计调查可以集中深刻地反映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应该说,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各有侧重点和特点。审计主要是针对各个具体的项目和单位,突出 “摸清家底”,进而揭露问题,促进各单位自身加强管理,具有很强的微观性;而专项审计调查在很多情况下针对的是改革和经济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普遍性、苗头性、潜在性的突出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直接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服务,具有相当的宏观性,可以集中深刻地反映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三)专项审计调查可以更好地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专项审计调查更有效地扩大审计监督面,缓解任务重、人手少的突出矛盾,为日常审计(包括行政事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投资审计等)提供基础性信息,减少审前调查,使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更具针对性、科学性,更有利于 “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必须具有全局观念,善于把握总体概念,注重审计成果的加工提炼,通过专项审计调查实践,更有利于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水平,培养复合型人才,更好地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审计,也应该形成与被审计单位互动的良性循环局面。通过审计调查,从体制上、机制上提出有益于被审计单位的建议或者通过审计的呼吁,帮助被审计单位解决实际困难,而不仅仅是处理处罚,这些措施更会受到被审计单位的欢迎,从而形成审计与被审计单位的良性互动。
二、专项审计调查的特点
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工作特有的手段之一。它既不同于其他行业调查,也不同于一般项目审计,具有范围广、覆盖面大、针对性强、工作方式方法灵活等特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是两种不同的审计方式。相对而言,审计主要是针对各个具体的项目和单位,侧重于发现问题,纠正和处理问题;专项审计调查主要是针对改革和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侧重于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法规制度的建议。专项审计调查的灵活性更强,更有利于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专项审计调查与一般项目审计在目的、程序、对象、要求、作用等方面具有各自的特点。二者虽然都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但在一些具体方面是有所区别的。
从目的看,二者是相同的,都是为国民经济的宏观正常运转服务。即从微观入手为宏观服务,但就一般项目审计的目的而言,主要是对某个单位或行业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的确认和评价。而审计调查的目的是针对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对一些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目的性更强。
从程序看,专项审计调查是以审计为基本手段的调查,这是与其他行业调查的区别所在。审计的规范、准则同样适用于审计调查。但毕竟调查不是审计,在程序上是有区别的。审计署关于审计调查的准则规定,调查可征求意见,出具调查报告,相对于一般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意见书、决定书的规定,程序上简化一些,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如一是在通知书方面。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在实施审计调查前送达被调查单位即可,没有提前3日送达的要求。二是在报告征求意见方面。专项审计调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可以向或不向被调查单位征求意见。三是在审计机关报送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审计机关审定后,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无须向被调查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
从工作内容、对象范围看,一般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工作内容比较单一,而专项审计调查,则是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或本级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对与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息息相关的宏观问题进行观察、分析、判断,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涉及的面比较广。一般审计的对象通常是一个单位或个人,涉及的对象范围比较窄,具有明显的微观性。专项审计调查客观上要求有一定的量和面,可同时针对全行业或不同法人单位就拟定的内容开展调查,对象范围要广,具有较强的宏观性。如《审计法》第27条规定,专项审计调查不仅可以针对有关地方、部门进行,灵活性较强。 
从对审计人员的要求看,经过多年的积累和规范,项目审计有较固定的模式,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财政财务知识为基础,对各项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正确把握。而审计调查不仅要求审计人员有查账的知识,更侧重与调查内容相适应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政策水平,要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等等。写作水平相对要求高,调查报告不仅要揭示存在的问题,更要有问题的成因分析,要有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由于存在上述的不同,导致两种方式发挥作用的效果不同。项目审计对问题的处理或评价是具体的,针对某事或某项具体行为,对被审计对象具体行为的纠正有较强的作用。对上级管理者而言,它能较具体地了解某单位某事项的情况,而审计调查涉及的面广,层次高,政策性强。对被调查的个体而言,不出具具体行为的处罚纠正决定,但对领导和决策层而言,可以更好地发挥参谋作用,提供宏观决策和政策调整的依据。 
此外,两种方式必要时可以互相转换,项目审计发现的突出的、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可以通过审计调查扩大信息量,分析深层次原因,为决策提供依据;审计调查中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可以立项审计,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有关部门。 
由于专项审计调查目的性强,程序相对简单,建议和结论层次高,所以专项审计调查对全面提高审计质量、扩大审计影响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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