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础条件是什么原因

2024-05-16

1. 保险的基础条件是什么原因

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条件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决定着风险的存在。人类对付风险的办法很多,可以概括为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采取各种措施来防止风险事故的发生,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缩小损失规模。二是建立后备基金,在风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及时进行补偿。而保险就是组织后备基金进行损失补偿的有效机制之一。“无风险,无保险”是对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最好诠释。2.剩余产品的存在和增多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剩余产品的存在是物质损失补偿得以实现的前提。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的劳动成果仅能维持眼前的生计,不可能建立相当规模的物资后备。只有到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制社会,完成第一次和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生产力有了发展,社会产品有了剩余,生产者才有可能把一部分剩余产品积存起来,作为后备。由此可见,剩余产品的生产和增多,是建立物资后备的基础,因而也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3.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是专业性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随着生产的发展,出现了商品、商人和市场,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应运而生。货币形态的后备也随之出现,这是保险基金的一般价值形态。然而保险的形成,特别是现代商业保险的形成与发展,还依托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1)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的细化,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职能部门,由此从商品生产环节独立出来。(2)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运用于保险经营之中,使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促进保险基金积累。(3)发达的商品经济关系,使广大的生产者结成普遍的经济联系,奠定了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即众多同质风险的存在,使运用大数法则来科学计算保险费率成为可能。社会分工、等价交换和生产的社会化构成了保险形成的必要的社会经济条件。事实上,伴随着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性过渡,保险资本逐渐从社会总资本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保险资本,便产生了社会化的现代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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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础条件是什么原因

2. 保险的基础是什么?

保险的基础分为三种:1、自然基础自从人类开始驯化动物、播种谷物,就开始了与自然搏斗的历史。在直面风险的过程中,人们渐渐发现,可以通过集体承担风险、签订责任契约等方式分担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只有承认个人能力边界、选择依靠更大的现代组织,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才可能减小大型灾害对个人生活的影响。2、经济基础在交换的过程中,生产者之间逐渐产生密不可分的联系,使生产风险成为全行业、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形成了保险产业的经济基础之一。从个人角度来看,私有财产观念的产生也促使人们形成保护财产的观念,寻求各种途径规避未来风险对个人财产安全的影响,因此促进了保险行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3、数理基础概率论是保险的支柱之一,能够从数量的角度研究随机现象的变动关系和规律性,为统计随机现象相关情况提供支持。保险的另一个数理基础是大数法则,当计算中风险单位的数量越多,则实际损失的结果就会越来越具备现实意义,即贴近从无限风险单位数量得出的结果。

3. 保险的基础知识

       保险的基础知识           — 术语篇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或批注)及其他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与合同权利义务有关的书面协议。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承保后签发的,记载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数额等合同具体信息的单证。
         保险条款:详细记载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交纳、保险金申请、合同解除、争议处理等事项。
         批单或批注:是由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审批后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在人身险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如果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险责任: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事故范围,如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等。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间。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所支付的款项。保险费的高低与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有关,而且还受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职业类别等因素的影响。
         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如实告知: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的一段时期。在这段时间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投保人在犹豫期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事故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现金价值: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减额缴清: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本保单继续有效。
          保费豁免: 
         1、针对投保人的豁免。即父母给孩子投保。在交费期一旦父母发生合同约定的可豁免保费的事故责任,孩子剩余的保费即得到豁免,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是投保人与被保人为同一人时的保费豁免。即在交费期间,被保险人身体发生合同约定的可豁免保费的事故责任,即可豁免投保人剩余的各期保费,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宽限期:指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此间缴付逾期保险费,并不计收利息。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仍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
         保费自动垫交:当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而保单当时已经具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以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从而使保单继续有效。
          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即保障期限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障日期,合同将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保险金给付,且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终止的;
         3、投保人未在宽限期内按时交纳保险费,且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两年以内未按时复效的保单,保险合同也将效力终止;
         4、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责任不属于该保险合同保障责任的时候,保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寿险核保:保险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职业、经济能力和投保动机等因素进行危险程度评估的核保过程。
         体检:由与保险人签约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从业人员对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免体检限额: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分布确定的一个保险金额上限,如在投保申请过程中某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超过这个上限且无任何告知异常,保险人将无需对被保险人行进体检。
         医学核保:保险人获取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的基本信息,从而评估被保险人是否达到保险合同所需的健康标准的过程。
         财务核保: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的收入水平和既有的财产状况考察投保人是否有过度投保,是否有保费缴纳能力,从而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发生的过程。
          —条款篇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一)不可争议条款 
         不可争议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上述情况下,,保险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 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60日)。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四)中止、复效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一旦投保人重新具备交纳保险费的能力并且愿意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效力将恢复。如果这一中止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能就复效问题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补交保险费,保险人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止期限为二年。
          (五)自杀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但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二年)发生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中虽然未对现金价值进行详细解释,但很多条款均体现出了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的精神。如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
          (七)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按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逾期不能归还借款,投保人可申请延期;但贷款本息累计已达到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又未按期归还借款,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若贷款本息清偿之前,保险合同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所借贷款本息,其余部分作为保险金支付。
          (八)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基本内容是: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一般是1年或2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对于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的数额时,保险合同

保险的基础知识

4. 保险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保险要素指构成保险关系的主要因素。构成保险要素的主要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及可保风险。一般地说,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包括: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汽车保险要素有三,即前提要素、基础要素和功能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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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最基础的是几险

保险最基础的是五险,五险指的是社保的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五险”是法定的。
“五险”方面,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16%,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从内容上说,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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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险的前提条件

 1、有可保的风险:保险项目存在产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
  2、能集合以及分散数量较大的同质风险:将可能产生的风险集中,已产生的损失分散;
  3、厘定保险费率:需制定保险商品价值;
  4、建立保险准备金:用于产生风险后的赔偿;
  5、签订保险合同:保障双方的利益。
  保险前提要素的基本定义和要求    
  可保风险指保险保的是可预估的一旦发生将遭受重大损失且其发生具有分散性的纯粹风险;集合与分散大量的同质风险即指保险人将大量投保人面临的风险集合起来,当小部分投保人发生损失时对其补偿或给付将损失分散至全部投保人的特性。
  保险商品被定价时,要遵守公平、合理、稳定、适度及弹性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售卖和购买保险方的利益;保险人根据国家规定和保险业务需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数量的金额建立保险准备金,以保证能够对投保人按约定履行保险的赔偿和给付;签订保险合同则是保障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利益的依据。

7. 保险产生的基础是什么意思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不可避免性,使人们产生了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但这只为保险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性,要使之成为可能还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基础。剩余产品的存在为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而剩余产品只有在生产力发展到--定阶段时才会出现。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们使用的是最简单的劳动工具,从事的是最简单的生产劳动,他们身无长物,衣食无着,在这一阶段无任何剩余产品可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出现,人们的产品除了维持生活外有了-定的剩余,这时产生了私有制,私有制的出现,使原始社会解体.人类社会进入了奴隶社会。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商人、高利贷者,社会生产被分裂成许多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私有生产者,这时有了较低层次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但人们的劳动听能提供的剩余产品相当有限,因而无力建立物资后备,当然也就无从谈到保险。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较前两个阶段有了长足发展,剩余产品有所增加,但其经济特征或经济主体是自然经济,难以形成社会性的后备基金。当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生产力水平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生产和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革命的爆发,使资本主义社会的分工愈来愈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有了充分发展,从而社会出现了较多的剩余产品,保险的产生才具备了条件。保险是以众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来补偿其中少数投保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全社会的范围中集合起大批投保人是发展保险的内在要求?而这在分敞,封闭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里是无法实现的;只有在生产社会化、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生产者之间形成了普遍的社会经济联系的时候,他们才有可能为求得保障这个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由此而推动了保险的发展。因此,剩余产品,商品经济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强有力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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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险的基础功能是什么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实现以后才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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