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分哪几个等级

2024-05-14

1. 工伤分哪几个等级


工伤分哪几个等级

2. 工伤等级怎么划分?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3. 工伤等级可分为哪些?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 ̄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 ̄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8厘米,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厘米,〉2厘米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上角)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侧乳腺切除.   八级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 ̄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6厘米,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厘米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九级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 ̄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膈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级   1)颅骨缺损9 ̄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

工伤等级可分为哪些?

4. 工伤分为几个等级?

工伤分为十级,具体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不同等级的工伤,可以享受的待遇不一样,具体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 工伤分为几个等级?依据是什么?

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分为几个等级?依据是什么?

6. 工伤分为几个等级

法律分析:工伤鉴定等级标准共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7. 工伤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1.根据你所说的伤情,结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个人感觉很难达到伤残等级,具体的等级要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我只能根据工作经验大约估计一下。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由单位按原待遇发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8. 工伤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工伤等级一般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8、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9、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10、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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