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医疗法律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何时起施行?
答: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何为医疗事故?
答: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事故分几级几等,各级内容如何?
答:卫生部将医疗事故拟分为四级十一等。
其中一级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甲、乙等;二级为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等,三级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等;四级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4、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几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
5、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如何报告?
答: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6、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几种?
答:1、协商;2、民事诉讼;3、行政解决;
7、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内容包括哪些?
答:(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8、有哪几种情形不属医疗事故?
答:(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损害,在多少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有效?
答:一年内
10、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答:(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11、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怎样处理?
答:可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争议时,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14、如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如何处理实物?
答: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15、当事人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几日起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答:应在10日内。
16、医学会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
答:(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
答: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18、在患者有权复印病历时,应如何操作?
答:患者提出要求复印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复印工本费。
19、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哪些引起?
答:(1)在纯技术性问题上坚持以医生意见为主;(2)涉及美容及生活观念上的问题,可以病人意见为主;(3)注意告知语言的艺术性;(4)涉及病人隐私应注意告知对象。
20、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主观病历资料应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资料的封存和启封后必须是医患双方均有2人以上在场,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22、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尸体的处理及存放时间怎样?
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23、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做?
答: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4、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成员条件怎样?
答:(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25、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怎样组成?
答: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单数,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26、专家鉴定组成员有哪些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答:(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27、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
答: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的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通过。
2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与医学建议。
2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如何界定,我市暂定数是多少?
答: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我市鉴定费标准为2200元。
30、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哪些项目,怎样结算?
答:(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31、医疗机构违反条例的处罚怎样,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实行单罚制,即只对责任人罚。内容如下:(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32、一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内容?
答: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其中一级甲等为死亡;一级乙等为: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
33、四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如:(1)双侧轻度不完全急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在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后;(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而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34、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应向注册机关缴验哪些证件?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2)身份证明;(3)健康检查证明;(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35、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多少年?中断注册怎么办?
答:有效期为两年,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36、哪些情形不予注册?
答:(1)服刑期间;(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的;(3)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37、湖南省对护士注册的年限要求怎样?
答:规定护士注册年度为双数年,单数年注册者,第二年连续注册。
38、护士开业必须申请成立护理服务机构,并具备哪些条件?
答:(1)获得《执业证书》;(2)在医疗机构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并持有关证明;(3)经过注册。
39、在医疗执业中,规定医疗机构的病历保存期为多少年?
答: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少于30年。
40、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答: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已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1、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
答:(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鉴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42、医疗机构的血液专管人员对血袋包装的核查内容有哪些?
答:(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2)献血者的姓名、血型;(3)血液品种;(4)采血日期及时间;(5)有效期及时间;(6)血袋编号;(7)储存条件。
4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提倡的献血年龄为多少?
答: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
44、献血法对献血量及间隔期的规定怎样?
答: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少于半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类怎样?
答:分甲、乙、丙类,其中甲类为鼠疫和霍乱,乙类为24种,丙类为13种。
46、传染病防治法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疫情报告怎样做?
答: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迅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47、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哪些传染病不得擅自由医务人员分开?
答: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人及艾滋病原携带者及家属姓名、地址公开,除非有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8、发现可疑甲类传染病人应在几日内确诊?
答:医疗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可疑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49、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天人数不得超过多少?
答:3人。
51、医疗机构应当受理哪些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答:(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
52、护士执业考试几年举行一次?
答:每年一次,时间为4-7个月。
53、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有违反,怎样处罚?
答: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何时发布,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于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55、对医疗机构的储血管理要求怎样?
答: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贮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贮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56、《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应由医护人员负责到输血科取血,如发现哪些情形,不得发出血袋?
答: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血袋有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血浆是乳糜状或暗灰色。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⑦过期或其它须查证的情况。
57、对患有哪些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需予以必要隔离治疗,直到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答:(1)鼠疫、霍乱。(2)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付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3)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58、对医务人员感染知识的培训时间要求如何?
答: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他管理及医务人员每年不少于6学时,新上岗人员、进修、实习生不少于3学时,并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9、医院使用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取得哪些证方可购进?
答: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60、抗感染药物应用管理规定医院在对抗感染药物应用时,应控制在多少范围内?
答:医院抗感染药物应用率应控制在50%以下。
61、行政处罚由谁实施,被处罚人享有什么权力?
答: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辨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2、何为法律,举例说明?
答: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婚姻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
63、何为行政法规,举例说明?
答: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规范性的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称呼。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64、何为部门规章?
答: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5、有关意外事故的防范重点:
A 有自杀、自伤的防范 B 有坠床的防范
C 手术意外的防范 D 三查七对不到位的防范
66、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D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E 国际条例
67、法与道德的关系主要有:
A 法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 B 法对道德起保护作用
C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D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其制定、修改、废除必须通过一定程序
E 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而道德不是约束人的行为而是内心世界
68、护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A 促进健康 B 预防疾病 C 恢复健康 D 减轻痛苦
69、护理的特点是:
A 尊重人的生活与尊严 B尊重人的权利
C 护士工作不受国籍、种族、年龄、性别、政治信仰和社会身份限制
D 护士与有关单位合作,为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服务
70、在临终护理时有关病人的遗嘱,护士应注意:
A 至少两人以上做遗嘱见证人并签字
B 不应过问遗嘱内容 C 不要干扰立遗嘱人的本身意愿
D 记录立遗嘱人的当时精神,身体状况,有两人签字
E 不要接受病人馈赠的部分遗产
71、护士道德素质具体表现在:
A 热爱护理事业,终身奉献 B 尊重患者,谨言慎行
C 遵章守纪,严格操作 D 仪表端庄,语言规范
E 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互尊互助、团结协作
72、护士应具备的心理素质有:
A 敏锐细致的观察力 B 敏捷独立的思维能力
C 积极而又稳定的情绪 D 迅速而准确的判断力
E 恰当的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记忆力
73、各级护理人员守则主要内容是:
A 操作时要做到严谨、准确、精益求精
B 尊重患者、平等相待、热情体贴、竭诚服务
C 诚实谦让,举止文明礼貌 D 加强职业素质修养,遵守院规院纪
E 关心集体、服从安排、不谋私利
74、护理安全管理应做到:
A 建立健全本科室的护理安全制度
B 加强无菌技术和操作规程的管理,严格三查七对
C 有预防差错事故的有效措施和处理原则、方法
D 注意安全用电、用氧做到四防
E 对儿童、昏迷及老年患者有预防坠床、烫伤、滑倒等意外伤害的措施
75、有关值班、交接班制度:
A 勤加巡视,对病室及患者情况了如指掌
B 严格做到“四轻”“十不”
C 接班者提前到科室了解医嘱情况,仔细交接物品,数物相符
D 值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各项工作,为下一班做好用物准备
E 坚持床旁交接、现场交接,注意昏迷、瘫痪等危重病人的护理情况
76、有关患者入院制度应注意:
A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 B 及时做好床位、用物等准备
C 对急症手术或危重病人立即做好抢救准备
D 详细介绍病室环境与有关制度 E 告知患者住院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77、Ⅰ级护理病情依据:
A 病重、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B 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极度衰弱者
C 瘫痪、惊厥病人 D 早产儿、晚期癌症
78、有关执行医嘱制度:
A 严格按照医嘱的内容与时间准确执行 B 不得擅自更改医嘱
C 执行医嘱时要严格坚持查对制度
D 如遇医嘱不清晰可疑时须查清后方可执行
E 危急情况下无医嘱时自行做出紧急处理后及时报告医生,做好记录
79、有关查对制度主要有:
A 医嘱班班查对,下一班查上一班
B 一切医嘱均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
C 一切药物准备时要有第2人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使用
D 药物过敏者要有明显标记
80、使用药品时应注意:
A 检查药品标签、批号和失效期 B 瓶塞及药瓶有无松动与裂缝
C 安瓿有无裂痕 D 药液有无变色与沉淀
81、输血的查对应为两人查对,查对内容为:
A 查对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溶血现象
B 血袋有无破损、泄漏 C 供血者与受血者的姓名与血型
D 交叉配血结果 E 输血量是否与医嘱相符
82、有关抢救制度主要有:
A 抢救室必须备有齐全完好的抢救器材、仪器、药品等
B 各类抢救仪器功能良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C 急救车上物品放置有序,药品编号清楚,数物相符
D 抢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抢救知识,熟悉抢救程序
E 严密观察病情,认真执行医嘱,口头医嘱须复述核实后方可执行
83、抢救室内物品四定与三及时为
A 定品种数量 B 定位放置 C 定人管理 D 定期维修
E 及时检查、及时消毒灭菌、及时补充
2. 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献血法
3. 有哪些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何时起施行?
答: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何为医疗事故?
答: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事故分几级几等,各级内容如何?
答:卫生部将医疗事故拟分为四级十一等。
其中一级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甲、乙等;二级为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等,三级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等;四级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4、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几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
5、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如何报告?
答: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6、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几种?
答:1、协商;2、民事诉讼;3、行政解决;
7、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内容包括哪些?
答:(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8、有哪几种情形不属医疗事故?
答:(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损害,在多少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有效?
答:一年内
10、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答:(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11、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怎样处理?
答:可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争议时,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14、如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如何处理实物?
答: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15、当事人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几日起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答:应在10日内。
16、医学会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
答:(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
答: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18、在患者有权复印病历时,应如何操作?
答:患者提出要求复印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复印工本费。
19、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哪些引起?
答:(1)在纯技术性问题上坚持以医生意见为主;(2)涉及美容及生活观念上的问题,可以病人意见为主;(3)注意告知语言的艺术性;(4)涉及病人隐私应注意告知对象。
20、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主观病历资料应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资料的封存和启封后必须是医患双方均有2人以上在场,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22、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尸体的处理及存放时间怎样?
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23、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做?
答: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4、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成员条件怎样?
答:(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25、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怎样组成?
答: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单数,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26、专家鉴定组成员有哪些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答:(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27、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
答: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的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通过。
2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与医学建议。
2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如何界定,我市暂定数是多少?
答: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我市鉴定费标准为2200元。
30、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哪些项目,怎样结算?
答:(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31、医疗机构违反条例的处罚怎样,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实行单罚制,即只对责任人罚。内容如下:(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32、一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内容?
答: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其中一级甲等为死亡;一级乙等为: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
33、四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如:(1)双侧轻度不完全急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在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后;(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而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34、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应向注册机关缴验哪些证件?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2)身份证明;(3)健康检查证明;(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35、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多少年?中断注册怎么办?
答:有效期为两年,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36、哪些情形不予注册?
答:(1)服刑期间;(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的;(3)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37、湖南省对护士注册的年限要求怎样?
答:规定护士注册年度为双数年,单数年注册者,第二年连续注册。
38、护士开业必须申请成立护理服务机构,并具备哪些条件?
答:(1)获得《执业证书》;(2)在医疗机构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并持有关证明;(3)经过注册。
39、在医疗执业中,规定医疗机构的病历保存期为多少年?
答: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少于30年。
40、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答: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已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1、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
答:(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鉴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42、医疗机构的血液专管人员对血袋包装的核查内容有哪些?
答:(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2)献血者的姓名、血型;(3)血液品种;(4)采血日期及时间;(5)有效期及时间;(6)血袋编号;(7)储存条件。
4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提倡的献血年龄为多少?
答: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
44、献血法对献血量及间隔期的规定怎样?
答: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少于半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类怎样?
答:分甲、乙、丙类,其中甲类为鼠疫和霍乱,乙类为24种,丙类为13种。
46、传染病防治法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疫情报告怎样做?
答: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迅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47、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哪些传染病不得擅自由医务人员分开?
答: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人及艾滋病原携带者及家属姓名、地址公开,除非有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8、发现可疑甲类传染病人应在几日内确诊?
答:医疗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可疑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49、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天人数不得超过多少?
答:3人。
51、医疗机构应当受理哪些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答:(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
52、护士执业考试几年举行一次?
答:每年一次,时间为4-7个月。
53、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有违反,怎样处罚?
答: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何时发布,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于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55、对医疗机构的储血管理要求怎样?
答: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贮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贮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56、《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应由医护人员负责到输血科取血,如发现哪些情形,不得发出血袋?
答: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血袋有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血浆是乳糜状或暗灰色。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⑦过期或其它须查证的情况。
57、对患有哪些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需予以必要隔离治疗,直到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答:(1)鼠疫、霍乱。(2)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付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3)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58、对医务人员感染知识的培训时间要求如何?
答: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他管理及医务人员每年不少于6学时,新上岗人员、进修、实习生不少于3学时,并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9、医院使用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取得哪些证方可购进?
答: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60、抗感染药物应用管理规定医院在对抗感染药物应用时,应控制在多少范围内?
答:医院抗感染药物应用率应控制在50%以下。
61、行政处罚由谁实施,被处罚人享有什么权力?
答: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辨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2、何为法律,举例说明?
答: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婚姻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
63、何为行政法规,举例说明?
答: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规范性的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称呼。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64、何为部门规章?
答: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5、有关意外事故的防范重点:
A 有自杀、自伤的防范 B 有坠床的防范
C 手术意外的防范 D 三查七对不到位的防范
66、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D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E 国际条例
67、法与道德的关系主要有:
A 法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 B 法对道德起保护作用
C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D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其制定、修改、废除必须通过一定程序
E 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而道德不是约束人的行为而是内心世界
68、护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A 促进健康 B 预防疾病 C 恢复健康 D 减轻痛苦
69、护理的特点是:
A 尊重人的生活与尊严 B尊重人的权利
C 护士工作不受国籍、种族、年龄、性别、政治信仰和社会身份限制
D 护士与有关单位合作,为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服务
70、在临终护理时有关病人的遗嘱,护士应注意:
A 至少两人以上做遗嘱见证人并签字
B 不应过问遗嘱内容 C 不要干扰立遗嘱人的本身意愿
D 记录立遗嘱人的当时精神,身体状况,有两人签字
E 不要接受病人馈赠的部分遗产
71、护士道德素质具体表现在:
A 热爱护理事业,终身奉献 B 尊重患者,谨言慎行
C 遵章守纪,严格操作 D 仪表端庄,语言规范
E 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互尊互助、团结协作
72、护士应具备的心理素质有:
A 敏锐细致的观察力 B 敏捷独立的思维能力
C 积极而又稳定的情绪 D 迅速而准确的判断力
E 恰当的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记忆力
73、各级护理人员守则主要内容是:
A 操作时要做到严谨、准确、精益求精
B 尊重患者、平等相待、热情体贴、竭诚服务
C 诚实谦让,举止文明礼貌 D 加强职业素质修养,遵守院规院纪
E 关心集体、服从安排、不谋私利
74、护理安全管理应做到:
A 建立健全本科室的护理安全制度
B 加强无菌技术和操作规程的管理,严格三查七对
C 有预防差错事故的有效措施和处理原则、方法
D 注意安全用电、用氧做到四防
E 对儿童、昏迷及老年患者有预防坠床、烫伤、滑倒等意外伤害的措施
75、有关值班、交接班制度:
A 勤加巡视,对病室及患者情况了如指掌
B 严格做到“四轻”“十不”
C 接班者提前到科室了解医嘱情况,仔细交接物品,数物相符
D 值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各项工作,为下一班做好用物准备
E 坚持床旁交接、现场交接,注意昏迷、瘫痪等危重病人的护理情况
76、有关患者入院制度应注意:
A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 B 及时做好床位、用物等准备
C 对急症手术或危重病人立即做好抢救准备
D 详细介绍病室环境与有关制度 E 告知患者住院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77、Ⅰ级护理病情依据:
A 病重、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B 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极度衰弱者
C 瘫痪、惊厥病人 D 早产儿、晚期癌症
78、有关执行医嘱制度:
A 严格按照医嘱的内容与时间准确执行 B 不得擅自更改医嘱
C 执行医嘱时要严格坚持查对制度
D 如遇医嘱不清晰可疑时须查清后方可执行
E 危急情况下无医嘱时自行做出紧急处理后及时报告医生,做好记录
79、有关查对制度主要有:
A 医嘱班班查对,下一班查上一班
B 一切医嘱均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
C 一切药物准备时要有第2人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使用
D 药物过敏者要有明显标记
80、使用药品时应注意:
A 检查药品标签、批号和失效期 B 瓶塞及药瓶有无松动与裂缝
C 安瓿有无裂痕 D 药液有无变色与沉淀
81、输血的查对应为两人查对,查对内容为:
A 查对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溶血现象
B 血袋有无破损、泄漏 C 供血者与受血者的姓名与血型
D 交叉配血结果 E 输血量是否与医嘱相符
82、有关抢救制度主要有:
A 抢救室必须备有齐全完好的抢救器材、仪器、药品等
B 各类抢救仪器功能良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C 急救车上物品放置有序,药品编号清楚,数物相符
D 抢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抢救知识,熟悉抢救程序
E 严密观察病情,认真执行医嘱,口头医嘱须复述核实后方可执行
83、抢救室内物品四定与三及时为
A 定品种数量 B 定位放置 C 定人管理 D 定期维修
E 及时检查、及时消毒灭菌、及时补充
4. 如何利用法律法规维护医生在执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法规定对已开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电凝器电动吸引器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激光治疗机电冰箱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电凝器吸引器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激光治疗机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5. 病人用呼吸机不能超过几天
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只要病人还有使用呼吸机的指征,并且病人不能脱机的话就可以一直使用!呼吸机使用久了的主要危害就是当呼吸道管理出线问题时,会导致各种呼吸道疾病。而且长时间使用呼吸机后,病人脱机也是比较麻烦。
6. 医疗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法律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何时起施行?
答: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何为医疗事故?
答: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事故分几级几等,各级内容如何?
答:卫生部将医疗事故拟分为四级十一等。
其中一级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甲、乙等;二级为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等,三级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等;四级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4、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几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
5、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如何报告?
答: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6、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几种?
答:1、协商;2、民事诉讼;3、行政解决;
7、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内容包括哪些?
答:(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8、有哪几种情形不属医疗事故?
答:(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损害,在多少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有效?
答:一年内
10、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答:(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11、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怎样处理?
答:可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争议时,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14、如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如何处理实物?
答: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15、当事人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几日起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答:应在10日内。
16、医学会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
答:(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
答: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18、在患者有权复印病历时,应如何操作?
答:患者提出要求复印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复印工本费。
19、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哪些引起?
答:(1)在纯技术性问题上坚持以医生意见为主;(2)涉及美容及生活观念上的问题,可以病人意见为主;(3)注意告知语言的艺术性;(4)涉及病人隐私应注意告知对象。
20、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主观病历资料应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资料的封存和启封后必须是医患双方均有2人以上在场,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22、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尸体的处理及存放时间怎样?
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23、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做?
答: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4、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成员条件怎样?
答:(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25、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怎样组成?
答: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单数,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26、专家鉴定组成员有哪些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答:(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27、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
答: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的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通过。
2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与医学建议。
2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如何界定,我市暂定数是多少?
答: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我市鉴定费标准为2200元。
30、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哪些项目,怎样结算?
答:(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31、医疗机构违反条例的处罚怎样,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实行单罚制,即只对责任人罚。内容如下:(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32、一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内容?
答: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其中一级甲等为死亡;一级乙等为: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
33、四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如:(1)双侧轻度不完全急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在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后;(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而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34、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应向注册机关缴验哪些证件?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2)身份证明;(3)健康检查证明;(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35、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多少年?中断注册怎么办?
答:有效期为两年,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36、哪些情形不予注册?
答:(1)服刑期间;(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的;(3)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37、湖南省对护士注册的年限要求怎样?
答:规定护士注册年度为双数年,单数年注册者,第二年连续注册。
38、护士开业必须申请成立护理服务机构,并具备哪些条件?
答:(1)获得《执业证书》;(2)在医疗机构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并持有关证明;(3)经过注册。
39、在医疗执业中,规定医疗机构的病历保存期为多少年?
答: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少于30年。
40、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答: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已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1、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
答:(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鉴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42、医疗机构的血液专管人员对血袋包装的核查内容有哪些?
答:(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2)献血者的姓名、血型;(3)血液品种;(4)采血日期及时间;(5)有效期及时间;(6)血袋编号;(7)储存条件。
4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提倡的献血年龄为多少?
答: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
44、献血法对献血量及间隔期的规定怎样?
答: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少于半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类怎样?
答:分甲、乙、丙类,其中甲类为鼠疫和霍乱,乙类为24种,丙类为13种。
46、传染病防治法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疫情报告怎样做?
答: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迅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47、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哪些传染病不得擅自由医务人员分开?
答: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人及艾滋病原携带者及家属姓名、地址公开,除非有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8、发现可疑甲类传染病人应在几日内确诊?
答:医疗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可疑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49、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天人数不得超过多少?
答:3人。
51、医疗机构应当受理哪些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答:(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
52、护士执业考试几年举行一次?
答:每年一次,时间为4-7个月。
53、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有违反,怎样处罚?
答: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何时发布,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于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55、对医疗机构的储血管理要求怎样?
答: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贮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贮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56、《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应由医护人员负责到输血科取血,如发现哪些情形,不得发出血袋?
答: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血袋有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血浆是乳糜状或暗灰色。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⑦过期或其它须查证的情况。
57、对患有哪些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需予以必要隔离治疗,直到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答:(1)鼠疫、霍乱。(2)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付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3)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58、对医务人员感染知识的培训时间要求如何?
答: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他管理及医务人员每年不少于6学时,新上岗人员、进修、实习生不少于3学时,并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9、医院使用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取得哪些证方可购进?
答: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60、抗感染药物应用管理规定医院在对抗感染药物应用时,应控制在多少范围内?
答:医院抗感染药物应用率应控制在50%以下。
61、行政处罚由谁实施,被处罚人享有什么权力?
答: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辨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2、何为法律,举例说明?
答: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婚姻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
63、何为行政法规,举例说明?
答: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规范性的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称呼。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64、何为部门规章?
答: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5、有关意外事故的防范重点:
A 有自杀、自伤的防范 B 有坠床的防范
C 手术意外的防范 D 三查七对不到位的防范
66、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D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E 国际条例
67、法与道德的关系主要有:
A 法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 B 法对道德起保护作用
C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D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其制定、修改、废除必须通过一定程序
E 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而道德不是约束人的行为而是内心世界
68、护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A 促进健康 B 预防疾病 C 恢复健康 D 减轻痛苦
69、护理的特点是:
A 尊重人的生活与尊严 B尊重人的权利
C 护士工作不受国籍、种族、年龄、性别、政治信仰和社会身份限制
D 护士与有关单位合作,为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服务
70、在临终护理时有关病人的遗嘱,护士应注意:
A 至少两人以上做遗嘱见证人并签字
B 不应过问遗嘱内容 C 不要干扰立遗嘱人的本身意愿
D 记录立遗嘱人的当时精神,身体状况,有两人签字
E 不要接受病人馈赠的部分遗产
71、护士道德素质具体表现在:
A 热爱护理事业,终身奉献 B 尊重患者,谨言慎行
C 遵章守纪,严格操作 D 仪表端庄,语言规范
E 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互尊互助、团结协作
72、护士应具备的心理素质有:
A 敏锐细致的观察力 B 敏捷独立的思维能力
C 积极而又稳定的情绪 D 迅速而准确的判断力
E 恰当的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记忆力
73、各级护理人员守则主要内容是:
A 操作时要做到严谨、准确、精益求精
B 尊重患者、平等相待、热情体贴、竭诚服务
C 诚实谦让,举止文明礼貌 D 加强职业素质修养,遵守院规院纪
E 关心集体、服从安排、不谋私利
74、护理安全管理应做到:
A 建立健全本科室的护理安全制度
B 加强无菌技术和操作规程的管理,严格三查七对
C 有预防差错事故的有效措施和处理原则、方法
D 注意安全用电、用氧做到四防
E 对儿童、昏迷及老年患者有预防坠床、烫伤、滑倒等意外伤害的措施
75、有关值班、交接班制度:
A 勤加巡视,对病室及患者情况了如指掌
B 严格做到“四轻”“十不”
C 接班者提前到科室了解医嘱情况,仔细交接物品,数物相符
D 值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各项工作,为下一班做好用物准备
E 坚持床旁交接、现场交接,注意昏迷、瘫痪等危重病人的护理情况
76、有关患者入院制度应注意:
A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 B 及时做好床位、用物等准备
C 对急症手术或危重病人立即做好抢救准备
D 详细介绍病室环境与有关制度 E 告知患者住院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77、Ⅰ级护理病情依据:
A 病重、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B 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极度衰弱者
C 瘫痪、惊厥病人 D 早产儿、晚期癌症
78、有关执行医嘱制度:
A 严格按照医嘱的内容与时间准确执行 B 不得擅自更改医嘱
C 执行医嘱时要严格坚持查对制度
D 如遇医嘱不清晰可疑时须查清后方可执行
E 危急情况下无医嘱时自行做出紧急处理后及时报告医生,做好记录
79、有关查对制度主要有:
A 医嘱班班查对,下一班查上一班
B 一切医嘱均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
C 一切药物准备时要有第2人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使用
D 药物过敏者要有明显标记
80、使用药品时应注意:
A 检查药品标签、批号和失效期 B 瓶塞及药瓶有无松动与裂缝
C 安瓿有无裂痕 D 药液有无变色与沉淀
81、输血的查对应为两人查对,查对内容为:
A 查对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溶血现象
B 血袋有无破损、泄漏 C 供血者与受血者的姓名与血型
D 交叉配血结果 E 输血量是否与医嘱相符
82、有关抢救制度主要有:
A 抢救室必须备有齐全完好的抢救器材、仪器、药品等
B 各类抢救仪器功能良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C 急救车上物品放置有序,药品编号清楚,数物相符
D 抢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抢救知识,熟悉抢救程序
E 严密观察病情,认真执行医嘱,口头医嘱须复述核实后方可执行
83、抢救室内物品四定与三及时为
A 定品种数量 B 定位放置 C 定人管理 D 定期维修
E 及时检查、及时消毒灭菌、及时补充
7. 如何取得呼吸机治疗师资格证书?
还有呼吸机治疗师资格证书这种东西啊,第一次听说
请采纳。
8. 使用呼吸机时是要把喉咙切开吗?那人不就死了吗
你放心人是不会死的,呼吸机大致分为二种,一种是无创的,一种是有创的,有创的好像就要通过气管才能工作的,就是把要把候咙切开,但是不会造成人有生命危险的,
无创呼吸机
1、病人容易接受
2、有实验性治疗的余地
3、痰涌气道者难以使用呕吐可能吸入气道
4、适用于轻度呼衰,无肺部感染者
适于COPD急性加重,左心衰及心源肺水肿的一线治疗
5、常用于COPD缓解期及睡眠呼吸暂停类的病例
6、不适合昏迷病人及全身衰竭病人
7、可作为有创机的过滤,提前拔管后的序惯治疗
8、适用普通病房和家庭使用
有创呼吸机
1、病人不容易接受
2、好与不好没有退路
3、插管方便吸痰
4、插管封住气道防止误吸
5、可用于严重吸衰及肺部感染用于病症恶化时
6、适用于昏迷病人及全身衰竭病人
7、无法过滤,故需较长时间使用只能用于ICU重症监护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