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4-05-15

1.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人。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受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物业管理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逐步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有形市场,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及其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后2年内或业主入住率达60%以上时,应由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在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开发建设单位在首次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不得超过30%。
  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承担。第八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及物业共有产权人共同享有业主大会投票权。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所委托的权限。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业主,不应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业主资格终止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时增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2.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活动,维护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产权人,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物价、环卫、绿化、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新建居住小区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和住宅小区也应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第二章 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 城市居住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居住小区)都应依照本办法成立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代表居住小区全体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由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组成。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可派代表参与管委会的工作。第八条 管委会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召集居住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选举产生。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代表列席。
  管委会产生后,居住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九条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管委会章程和居住小区公约;
  (三)听取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 管委会由五到十五名委员组成,一般为兼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在管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起草管委会章程和居住小区公约;
  (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为居住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工作;
  (六)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七)召集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有关事项。第十二条 管委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管委会登记申请书;
  (二)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管委会章程。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和资质年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需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向物价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证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书或聘任书、技术职称证书和物业管理培训证书。

3.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2008年4月17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4.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介绍

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制定《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2008年4月17日银川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及费用,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66条,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5.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199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内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比较齐全,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本办法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上简称小区管理),是指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第三条 住宅小区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体制,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 银川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住宅小区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辖区人民政府组建,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居民委员会、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住宅小区管委会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第五条 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负责对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组织建立或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四)审议小区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五)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和规章制度的执行;
  (六)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七)负责小区管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八)负责其他应由小区管委会管理的工作。第六条 城建、公安、环卫、供水、园林、规划、邮电等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积极协助管委会搞好住宅小区内的管理。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道路、路灯、上下水、供暖、供电、邮电、消防等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管。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地由管委会负责管理或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住宅小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由管委会组织治安联防队,在所在公安派出所和治保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第九条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建设的公用设施,在保修期满后,移交小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第十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楼内设施,由产权单位进行管理养护,也可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统一修缮养护,楼外自建的公用设施和住户毗邻房屋共有部位的修缮养护,按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由各产权人和使用人按份额合理承担费用。由管委会组织管理。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产权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第三章 物业管理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由小区管委会组织进行或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本着“谁收费,谁服务”的原则,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办法或合同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三)依照有关规定和物业合同收取管理费用;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1995)

6.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不论生活在哪个集体中,都该遵守一定规则。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应该是与我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规则了。以下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的参考模板,希望能对网友有所帮助。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冒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业主和使用人财产不受损失。
(3)对二次供水水箱,应一个季度或在重大节日前彻底清洗一次,日常派专人看管,确保水质安全使用。
7、小区绿化。小区绿化要与周围建筑风格浑然一体,既要注意根据不同的功效进行适宜的绿化和小品布置,重点美化部分应放在小区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业主或使用人特别是儿童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人都来关心爱护绿化,并制定相应的绿化管理规定。
8、小区卫生管理。清洁卫生的工作应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间、定地点、定任务、定标准。每天清扫一遍,全日保洁,质量应达到“六不”、“六净”。既: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漏收堆、不乱倒垃圾和不见人畜粪便。路面净、路沿净、人行道净、雨水口净、树坑墙根净、果皮箱净。
9、小区治安。物业管理企业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接受指导,争取配合,做好小区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区消防、消防管理在物业管理中占有头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防意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应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车辆管理。小区内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应在指定位置存放,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二、业主、房屋使用人
1、业主、使用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监督物业管理活动。有权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环境卫生费、经营性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主动交纳各种费用。
3、业主,使用人不应高空抛物、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随意拆损门窗和私搭滥建、在外立面设置立架改动采暧、供水、排水设施,不准随意占用公共用地乱堆杂物;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小品、健身器材;不准在楼道内乱写乱画;不准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制造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4、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督促拒交应交费用的业主、房屋使用人交纳费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当事人因房屋使用、维修、管理等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为政府和广大居民排忧解难,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证社会的稳定。为开创我区物业管理更新更好的局面作出努力。
三、本办法施行监督机关为×市××区建设环保行政执法局物业管理办公室。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0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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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

一、物业管理的性质、内容及发展方向。
物业管理是以管理房、小区设施和环境,为集团、为居民提供多项服务的一门新型的、综合性的服务行业,其经营性质属第三产业。它的主要经营内容是:房产的管理、维修、保养;辖区的环境卫生、环境美化及管理;辖区的道路养护;通讯、供水、供电等市政设施的管理;辖区的消防、治安体系的建立及管理,还可以为居民提供各种信息服务,代办各类证件、手续,开展上门服务、夜间服务、节假日服务、特殊服务等,有条件的还可以开办托幼托儿、家庭教育等的服务及管理。总之、物业管理是实行全方位、一条龙为社区提供多功能、多项目的优质、高效的服务。它的发展方向将是:改变目前一切由政府和企业投资包办的行政管理型为服务经营型,使小区管理走上市场经济的轨道。
二、物业管理的特点。
物业管理具有社会化、专业化两大特点。社会化是指物业管理既抓社区的公益事业,又管居民的实事;既有琐碎的日常服务,又有较高层次的管理,点多面广。因此,要求物业管理首先必须得到居民的认可、信任,具有稳定的队伍,熟悉每个街区,每个住户,从而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各种要求。专业化是指所管理服务的内容专业性较强,要求管理人员业务要精通,各种专业人员要齐备,能迅速、正确地解决各种问题,并能做到合理收费,真正为居民排忧解难,服务周到。总之,朗好的信誉是物业管理赖以生存的条件。
三、物业管理的经营模式及经营者。
党的十四大三中全会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旧的框框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有较高的起点,良好的运行机制。所以,物业管理的经营模式必须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者必须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都可以参与。通过合法经营,竞争优胜业劣汰,促进它的提高与发展。由于不少地区的物业管理处在起步阶段,配套的法规、政策尚未健全,管理水平不高,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在投入使用初期,可以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因为开发者熟悉小区建设情况,各类图纸档案齐全,与住户已建立了一定的联系。加上小区收尾工程、配套工程在小区基本建成后还要继续进行,因此,开发者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及其他优势,可以更好地、更方便地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我国在城市的旧区,由于历史原因,配套设施不全,违章建筑多,面临着管理、改造两大任务。房管部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具有相当的规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服务质量都有了提高,但由于旧体制的制约,不少地方的房管部门业务范围比较单一,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举步维艰。当前如何发展房管事业?一是要转变职能、机制,深化改革,变单一的管理为全方位的经营和物管理,寻找市场、占领市场,自我发展;二是要更好地运用政策,更宽地开拓业务范围,做到房业为主,全面发展,从而在旧城物业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物业管理与居委会、公安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是小区物质文明建设的主要实施者,居委会是城市最基层的组织。物业管理的出现,有笪居委会从日常众多的烦杂事务中解脱出来,即是将居委会原来从事的一部分业务,交由物业管理来实施,这样可以使居委会在仪器精力抓好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管好计划生育,办好文化站,调解民事纠纷,搞好民主选举,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同时,对物业管理也可实行有效监督,协助专业队伍提高小区管理水平。
目前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而公安部门的警力、经费又普遍不足,小区管理机构可以在公安部门的领导下,组建小区的治安联防体系,负责小区的治安管理,处理突发事件,从而有效地保证小区的安全,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
物业管理与供水、供电、环卫等行业的关系,可以借鉴目前我国一些较大企业自办家属院的管理办法,行业部门对小区实行总电表、总水表控制;小区内部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遵照城市有关法规,建立小区的各项体系。这样居民办手续、交费、修理等就可以就近找物业管理部门解决;而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可以彩合作经营的办法来经营。总之,物业管理的实施可以使目前的条、块管理,变为综合性管理与服务,可以说,物业管理是联系小区与各部门的桥梁、纽带。
五、发展物业管理的外部环境。
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的、建设现代化城市必不可少的行业。它的问世、发展需要众多的外部条件:首先必须得到人们的认识、了解。要加强舆论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和更多的人能全面、正确地认识它、利用它。第二,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形成,在新旧体制交替下,各种关系较为复杂,要使物业管理能迅速发展,就必须理顺各种关系,使职能、职责、分工明确,减少管理层次,以笪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第三,尽快建立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及收费、纳税办法,使物业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物业管理能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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