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024-05-15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第四条 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第三章 托管、登记和结算第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二)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三)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 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五)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第十二条 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审批。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会签国家外汇局作出托管资格许可。第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2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和资产配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证券账户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一)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二)保险公司: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商业银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第二条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附件1);
(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投资计划书;
(四)资金来源说明书;
(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公司章程(复印件);
(九)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十)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介绍

2006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6号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托管、登记和结算,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7章37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介绍

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七章三十九条。

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细则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2)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一)申请表 (附件1);(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三)投资计划书;(四)资金来源说明书;(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八)公司章程(复印件);(九)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十)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前款规定的文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以及第一款规定的第(六)、(七)、(八)项文件须经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定认可的公证机构或律师出具公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在人民币特殊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一)申请表(附件3);(二)托管人资格申请书(须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三)中国银监会同意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批复(复印件);(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实收资本证明文件;(六)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七)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八)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更换:(一)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九、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三)证券投资基金;(四)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十一、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十二、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十三、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十四、合格投资者作为名义持有人,可以根据其名下境外投资者的持股进行部分或分拆投票。十五、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表2. 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申请表4. 名义持有人账户季度报表(内容及格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细则

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四)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法律分析: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四)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介绍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