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介绍

2024-05-17

1.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介绍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各国征收所得税,都不同程度地基于所得来源地原则和纳税人居住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如果纳税人居住地国与其取得所得的来源地国之间没有作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调安排,往往造成征税重叠,不仅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利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和人才交流。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间资金流动、劳务交流和贸易往来的发展,在国与国间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已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介绍

2.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概述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间资金和技术流向,在发达国家间是相互的,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吸取外资,引进技术。签定税收协定,可能减少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使发达国家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分享;但对发展中国家吸取外资、引进技术,发展本国经济还是有利的。

3. 试述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大致划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一) 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重复征税;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般不影响缔约国对其居民的征税,主要是限制所得来源地的征税权。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通常将所得划分为四种类型: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劳务所得(如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财产所得(如不动产的使用、出租所得和转让收益)。对这些不同类型的所得,缔约国双方都要分别商定在来源地征税时所应依循的征税原则。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对营业利润的征税限于设有常设机构;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限于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如事务所、诊所等)或停留达到一定期限(如在一个历年中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对非独立个人劳务限于从事受雇活动所在地;对财产所得、财产收益和对财产的征税,限于财产的座落地。在上述限定之外,可以由纳税人为其居民的国家独占征税权。当然也有一些例外,如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可以不论是否设有常设机构而仅由居民国征税。 (二) 确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不谋求仅由一国独占征税权,而是承认所得来源国和居民国均具有征税权,尽管在协定中对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进行了适当的限制,但还不能完全避免双重征税。因此,确定居民国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是税收协定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可供选择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免税法多为实行地域性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所采用,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由所得来源地国家独占征税权。但是一般仅限于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等,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投资所得,仍然保有居住国的征税权,并对在所得来源国缴纳的预提税给予税收抵扣。抵免法多为对其居民的境内境外所得都实行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所采用,是在承认所得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的前提下,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收,准许从本国的应缴税额中扣除。

试述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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