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吗

2024-04-29

1. 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被冻结,满足条件,法院才能强制执行

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吗

2. 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吗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即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强制执行。对于有余额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需要制作冻结住房公积金裁定书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主文需要写清楚冻结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实践中因公积金提取限制较多,法院冻结后划拨困难,通常按动产期限操作冻结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 住房公积金法院能执行吗

可以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正)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法院能执行吗

4. 公积金法院能不能执行

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即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强制执行。对于有余额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需要制作冻结住房公积金裁定书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主文需要写清楚冻结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实践中因公积金提取限制较多,法院冻结后划拨困难,通常按动产期限操作冻结一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吗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合法财产,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应当对被执行人一切可能的财产进行执行,以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也就是说,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的法益要大于职工个人住房的法益。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的预期利益,无论是否购房都将最终成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如果用来购房或修建房屋,住房公积金将体现为相应的房屋价值,如果不购房在条件成熟时则转换为为个人储蓄返还给个人。既然作为债务人确定的将来肯定能取得的财产,那么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吗

6. 法院可以执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是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基本保障性,但其在法律本质属性上还是公民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财产,自然具备了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
因此,在被执行人具备基本住房条件下,人民法院有权对其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7. 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首先,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之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
  其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应视为被执行财产予以执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
“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公积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另外,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8.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 “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公积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另外,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综上所述,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的公积金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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