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担保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担保公司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推动信用环境建设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通过调查发现,还存在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资本金不足。资本金是有效抵御经营风险的“防火墙”。资本金的多少,反映出担保公司防范风险能力的高低。国家明文规定,担保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1个亿,而目前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平均只有0500万元,尚有缺口5000万元,这也反映出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低下,一旦出现大的经营风险,将会给担保公司带来致命的打击。由于资本金规模偏小,目前只有1%左右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小额贷款的支持。
二、补偿机制不全。担保公司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单靠自身积累难以防范和抵御经营风险。依照国家规定,地方政府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制度,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据了解,目前都还没有建立核销和补偿机制。很多地方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没有落实到位。
三、税收政策不公。担保企业是金融服务机构,根据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贷款损失类准备金可在税前提取,而按现行税收政策,担保企业的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只能在税后提取。同是金融服务企业却执行着不同的税收政策。据调查,按现有的业务量计算,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每年将支付100多万元的非公平性企业所得税,这对于刚刚起步的担保行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四、扶持对象不全。国家规定“当年新招收《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30%以上的小企业,可以取得最高达100万元的贴息贷款”。因此小企业普遍不愿意吸收无《再就业优惠证》的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对这类人员的再就业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只是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尽管其范围现在已扩大到现役军人,但非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因拿不到《再就业优惠证》,还是无法得到信贷支持。
五、财政贴息范围不宽。2006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仍将贴息范围限定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而对从事非微利项目的不实行贴息,影响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创业的积极性。目前小额担保贷款投向主要限于餐饮、副食、保洁等第三产业,不利于拓宽扶助范围,扩大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渠道。
2. 关于担保公司的一些问题
1,、每个月都要计提,不会转到营业费用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3、担保期限一般是到贷款归还日之后2年。
3. 担保公司问题
《委托担保协议》是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借款人委托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的根据,据此担保公司向银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反担保合同》是因为《委托担保协议》生效,担保公司已为借款人向外提供担保,是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协议,签订《反担保协议》的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抵押、存货抵押、房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根据不同的反担保方式,对应的《反担保合同》条款也不同。《反担保合同》只是个统称。
希望这个答案能帮你解惑。
4. 关于担保公司的问题
我是担保公司的,你的意思是想让担保公司先为你向银行担保贷款,然后买完客车后再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是吧?也就是说 你现在没有比较合适的担保物,以至于你不能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这样做很难走的通~ 原因如下:
1.担保公司是不会平白无故的给你做担保的,担保公司都给银行交有保证金,一旦这笔贷款收不回来,银行就可以直接从担保公司交的保证金里面扣,所以贷款客户不给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是肯定不会做的,存在极大的风险。
从你的保证口气以及承诺可以派人监督交易过程的情况来看,你个人还是比较诚实可信的,也的的确确是做生意急用钱的人,如真需用钱,可以给你些建议,你根据你当地的情况,试一试~
1.找一家做信用担保的担保公司(费用可能会高,根据地域行情来定),然后你找2个比较有经济实力的保人或是公务员让他们给你向担保公司做担保。
看你们那儿有没有做信用担保的担保公司,前提是你找的保人必须得扎实,有经济实力,这是担保公司考察的重点,以上就是我的一点建议,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注:1.没有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是不会受理的。
2.车辆只能质押,是不能抵押的,也就是说,你要想车辆做担保的,你的车就只能放在担保公司了,不能再开了。
3. 10年的期限 不可能 要是真有担保公司给你做担保的话,通常也是1年,再长的话,延期手续很复杂,顶多也是2年。
5. 担保公司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另外,在贷款的风险控制方面,银行不愿在小额贷款上投放,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银行此类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而收益并不明显,对于这类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优化贷中管理流程,形成对于小额贷后管理的个性化服务,分担银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银行后顾之忧。
其次,事后风险释放,抵押贷款公司的优势更是无可替代的,银行直贷的项目出现风险,处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变现性不佳。担保机构的现金代偿,大大解决了银行处置难的问题,有些担保机构做到1个月(投资担保甚至3天)贷款逾期即代偿,银行的不良贷款及时得到消除,之后再由担保机构通过其相比银行更加灵活的处理手段进行风险化解。
另一,抵押贷款担保公司时效性快。作为银行,其固有的贷款模式流程,造成中小企业主大量时间浪费;而担保公司恰恰表现出灵活多变的为不同企业设计专用的融资方案模式,大大节省了企业主的时间与精力,能迎合企业主急用资金的需求。
再者,抵押贷款公司在抵押基础上的授信,额度大大超过抵押资产值。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需求资金。目前,许多投资担保公司,在贷后管理和贷款风险化解方面的规范和高效运营,获得了银行充分信任,一些合作银行把贷后催收、贷款资产处置外包给担保公司,双方都取得了比较好的合作效果。
担保公司以前归类为准金融类机构,现在属于非金融机构,而银行是属于纯金融行业,两者形式上类似,功能上都能够为企业融资,但还是有本质的区别。
担保公司不是以自有资金放贷,而是为企业信誉做担保,由银行放贷。也就是说企业在银行资信度不够达到贷款标准,可以找担保公司担保,那么担保公司做的就是银行不愿意做的那部分业务,风险由担保公司来承担。
6. 目前我国担保公司存在哪些弊端?
经营系统不完善 这里面包括家族经营等等 这个行业和钱直接挂钩 所以说很难有用人不疑的事情发生 还是亲信来亲自操刀比较放心 对于外人来说有大的发展很难
友情买卖居多 大部分的担保贷款都不是自己手下的业务员找来的 而是各方各面的亲戚朋友来贷款 基于这点 业务员没有太大的挑战和系统完整的工作经历
银行不断完善 就银行方面而言 他们也在不停的放大自己的贷款条件 毕竟中小企业是靠贷款生存发展盈利的 没有贷款 很难进行扩张 银行是不会放弃这些放贷机会的 他们也不停的在完善自己的体系 所以几年之后 中小的担保公司可能会倒闭 或者合并 只有大的担保公司和有着完善制度的担保公司才有可能在风险日益增加的金融市场中生存
希望对您有帮助 谢谢
7. 担保有哪些类型,担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及原因
担保的类型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反担保。担保要注意下列问题,1.要调查清楚被担保人的财产状况、偿还能力以及信誉。2.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监督被保证人按时履行到期债务。3.在承保时,应尽量选择一般保证。
一、承担责任的反担保债务人如何追偿
反担保人不能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反担保人是由被担保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提供的,负责支付超过担保人原担保额的部分的担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身份转为债权人,被担保人仍为债务人,反担保人为担保人,因此,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与反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只对债务人进行担保,对反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反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担保人追偿。
二、什么是反担保抵押
反担保抵押的概念为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然后债务人进行反担保抵押的行为,这主要是可以保证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保证人根据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三、反担保抵押权的具备要件
1、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8. 提供担保要注意哪些问题
提供担保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第一、要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知道担保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担保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得不做担保的情况下,不要根据平时的经验作盲目判断,而要找被担保人有经营业务的人或者被担保人的熟悉的人进行了解。
第二、尽量只提供一般的保证。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的部分承担责任,这样的话,担保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包括决策层和信用方面的风险。
具体而言,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对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
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
二、民法典中的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民法典中担保人是否还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请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来进行确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