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与出资人必须是同一人吗

2024-05-16

1. 公司法人与出资人必须是同一人吗

不一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股东推选董事,可以推选自己,也可以推选并没有实际出资的他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出资人,是完全可以的。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注意事项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股东会)决定。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行使职责。法定代表人对股东(或股东会)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因此,非股东法定代表人应与股东(股东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则存在很大风险。比如:公司做了违法的事或者在外欠债,执法部门或债主一定到公司找法定代表人处理。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内部出了问题,股东(股东会)也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有职有权,对公司进行实际管理,公司有没有问题自己心里是清楚的,反之,如果只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则肯定是陷阱,应小心。
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安排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合法的。自己不愿意当这个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你老板变更法定代表人。如果老板拒绝变更法定代表人,又没有正当的理由说服你接受这一聘任,你可以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撤消对你的聘任。
二、相关规定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经股东会选举或任命产生,可以是股东会成员,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的法定代即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小公司一般都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另法定代表人若是公司的股东,且出资比例没有限制,不一定出资比例最大的就是法定代表人。
在责任划分方面:
1、股东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经济责任。而法定代表人无此责任。
2、如公司涉及犯罪,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会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法人与出资人必须是同一人吗

2. 公司出资人和法人

法律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股东推选董事,可以推选自己,也可以推选并没有实际出资的他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出资人,是完全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3. 公司法人与出资人必须是同一人吗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与出资人不一定必须是同一个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在股东推选的董事中产生的,股东推选董事,可以推选自己,也可以推选并没有实际出资的他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出资人,是完全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人与出资人必须是同一人吗

4. 法人和出资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公司法人与出资人不一定是同一个人。
一、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二、实际出资人是什么意思
实际出资人通常在公司法领域内属于常见名词,又称隐名股东、实际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相对应。投资者处于规避法律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目的,或基于投资利益最大化考虑,可能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对实际出资人的法律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出资人的认定依据通常来自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书面约定、且大多数股东知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登记在册的股东依法享有全部股东权利,特别是对外时,外界仅根据登记情况直接推定名义出资人就是实际股东,此时的实际出资人很难进行对抗。但对于内部争议来讲,当双方签署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时,并且有实际出资的情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反之则不被认可。

5. 法人可以担任有限公司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一、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合伙人是否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取决于合伙企业的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法规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私营合伙企业
1、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人公司名称怎么取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总之,合伙企业名称必须有“合伙”二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连带出资人。

法人可以担任有限公司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6. 法人和出资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吗

不一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在股东推选的董事中产生的,股东推选董事,可以推选自己,也可以推选并没有实际出资的他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出资人,是完全可以的。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一、出资人和股东的区别
股东和出资人的区别如下:投资者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广义的投资者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狭义的投资者指的就是股东。在金融市场中,所谓投资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所有个人和机构,包括存款人,出资人在验资时称为投资者。投资者一般具有个人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为主风险负荷小、对信息的依赖较小等特征。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一)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二、实际出资人是什么意思
实际出资人通常在公司法领域内属于常见名词,又称隐名股东、实际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相对应。投资者处于规避法律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目的,或基于投资利益最大化考虑,可能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对实际出资人的法律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出资人的认定依据通常来自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书面约定、且大多数股东知情。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登记在册的股东依法享有全部股东权利,特别是对外时,外界仅根据登记情况直接推定名义出资人就是实际股东,此时的实际出资人很难进行对抗。但对于内部争议来讲,当双方签署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时,并且有实际出资的情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反之则不被认可。

7.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不可以不是公司的出资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不可以不是公司的出资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股东会)决定。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许可权行使职责。法定代表人对股东(或股东会)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因此,非股东法定代表人应与股东(股东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则存在很大风险。比如:公司做了违法的事或者在外欠债,执法部门或债主一定到公司找法定代表人处理。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内部出了问题,股东(股东会)也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有职有权,对公司进行实际管理,公司有没有问题自己心里是清楚的,反之,如果只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则肯定是陷阱,应小心。  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安排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合法的。自己不愿意当这个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你老板变更法定代表人。如果老板拒绝变更法定代表人,又没有正当的理由说服你接受这一聘任,你可以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撤消对你的聘任。
  可不可以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可以。
  法律依据: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资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作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时,很多法院会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一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法院的这种行为合法吗?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并且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只要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就有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其次,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资讯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若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要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然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是很难举证的。第一,如果经法院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称之为有履行能力。除非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第二,对一般的执行案件大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前五种情形之一,法院一般依据兜底条款第六条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之中。如果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法院的很多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的行为的合法性都是有待商榷的。
  最后,法院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合法吗?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生效的义务,法院往往会把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当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时,除非经过了破产清算程式,否则都可以认为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没有问题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职权的人,而且还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人格独立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根基,也是公司制度的魅力所在。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没有经过破产清算程式之前,公司能否全部履行债务仍是一个未知数。即使经过破产清算,只要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出资未缴清、抽逃出资等情形,股东也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被执行人,既然都不是被执行人又何来失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义务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法院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法人等不等于法定代表人啊?法人可不可以是公司的老板?  不一样的,法人一般我们说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常用的是个人,有总经理或董事长等担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可不可以作为股东  新公司法规定经理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而董事和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产生 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也由股东大会产生)而股东大会完全可以出于各种考虑选举没有公司股份的人进入董事会 甚至担任董事长 经理 并确定他法人代表的身份(当然事实上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所以说 董事长也好 法人代表也好 都可以没有公司的股份至于你要的法律依据 从法律上来说 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一定要对公司享有股份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就视为同意”  从法理上来说 因为公司是由全体股东投资设立的 而公司的所有行为归根结底都由股东承担(简单的说赚也是股东赚 赔也是股东赔) 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只要股东大会通的过 就都是可以成立的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这些人同样可以是股东或非股东(董事长肯定是股东)。
  一个自然人可不可以同时作为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我国工商管理法规对此没有限制。对于特殊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只变更法定代表人可不可以?  可以的~~提交申请到工商局就可以了,
  请问人民教师可不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谢!  1、政策规定国家公务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教师是事业干部,不受约束。  2、《公司法》不禁止教师担任公司法人。
  法定代表人可不可以与自己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如车,房等  可以
  不是公司的股东,有没有资格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按相关规定,虽然不是公司股东,只要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当事人仍然有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相关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拥有公司的人吗?  有可能是,有可能不是。  比如一人独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这个独资出资人,可以说是拥有公司的人。  而在其他情况下,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甚至是副职都可能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不一定是拥有公司的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不可以不是公司的出资人?

8. 合伙出资开公司法人可以独自占有公司吗

亲😊是不可以的,



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于全部股东;各股东可以转让其名下股权,并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所指法人法律名称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其没有权利转让公司,法律上也没有这个说法,应当为转让公司股权。【摘要】
合伙出资开公司法人可以独自占有公司吗【提问】
亲😊是不可以的,



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于全部股东;各股东可以转让其名下股权,并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所指法人法律名称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其没有权利转让公司,法律上也没有这个说法,应当为转让公司股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