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6修订)

2024-05-13

1.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环境优化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珠海城市发展的核心战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体现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技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实施、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第六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考核制度,对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区级政府进行考核。第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执行科技创新法律、法规的情况。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本级政府执行科技创新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鼓励科技创新的奖项。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科技创新精神,培育科技创新意识,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市、区政府对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通过事前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鼓励、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集中优势资源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
  鼓励高等学校和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研发机构或者实验室。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按照科技创新平台为企业实际提供的科技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补助。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投资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高等学校设立大学科技园区,支持大学科技园区成为创新创业基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设立或者资助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应当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自建研发机构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促进科技资源有效利用。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予以资金、政府项目承担、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扶持。第十七条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者研发团队可以自主实施成果转化。
  单位与个人就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八条 鼓励和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市、区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技术转移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并加以管理和保护;
  (二)技术推广和技术授权;
  (三)探索创新技术转移和利益分配模式;
  (四)技术转移政策和机制研究。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6修订)

2.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先行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和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第三条 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本市发展的核心战略,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人才优先、开放协同的原则,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完善以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为重点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建立科技创新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实施、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

  市、区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中央驻珠金融监管等各级驻珠机构、市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的实施、促进、保障等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将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人才保障、港澳科技合作等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作为财政支出重点予以保障,并逐步提高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力度只增不减。

  引导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设立科技专项资金,结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配套补助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平台和载体建设,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

  市政府应当加强全市科技资金统筹管理,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统筹协调机制,整合、梳理各类财政性专项科技资金,分项管理,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考核制度,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的内容。第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健全规划体系,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推进产城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区域合作,加快广珠澳科技创新走廊建设。

  加强与港澳科技创新政策的衔接,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开放共享,加快完善跨境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科技人才跨境流动、科研资金跨境使用、创新成果跨境转化。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学术联盟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在创新链相关环节的作用,积极实施科技创新活动。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探索科学真理、维护科学尊严、遵循科技伦理,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建立基础科学财政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支持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会、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设立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科技项目。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提高企业研发能力。

3. 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1、全面执行国家、省支持和扶持高新技术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高新区将主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重点扶持信息产业中的软件、数据通讯与网络和生物制药两个行业。2、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各园区(基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内经济开发建设,集中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3、设立高新区发展顾问委员会,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发挥其在制定高新区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等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作用,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4、采取灵活的方式和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高级人才,特别是在国外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或曾在国外高科技企业工作过的留学人员,利用多种方式鼓励其为高新区服务。 在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在区内所办企业,可享受本规定重点扶持行业特别优惠政策。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亦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凭护照可申请在高新区注册企业。留学人员携高新技术入股的,可优先获得创业基金支持。 留学人员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并可将出国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上,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的子女、配偶、父母可随同申请入户,并免交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待遇,并且在考试录取方面可享受归国华侨子女入学规定的优惠条件。 在高新区工作的海外人才,可申办珠澳两地车牌。5、在高新区内创办企业和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就业、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技师以上人员,且在区内企业任职一年以上,可办理调入珠海市区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其配偶、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手续。6、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高新区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大学科技园等。7、给予高新区内企业相应的往返港澳通行证签注指标,并可直接申办出国(境)证件。 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人、骨干可参加经贸团组出访,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外事部门办理手续。8、市政府对高新区的建设投入2000年不低于8000万元,并在5年内保持每年不低于10%的速度增长。9、市政府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所有支持经费,高新区及区内企业和项目所享受的份额不低于总经费的50%。10、市中小型企业创业和科技型贴息贷款基金及其它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基金,向高新区内的企业倾斜,保证其使用份额不低于50%。11、市政府拨专款1000万元设立高新区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其增值部分用于高新区招商引资活动。12、高新区内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1999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属于地方收入或分成的,五年内由财政全部返还高新区,用于高新区的建设。13、赋予市科委和高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权。凡由市科委及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享受国家及省市的各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14、高新区内的企业均可享受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5、区内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企业,地方税收部分前三年先征后返还,后八年返还50%。16、高科技企业可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不高于原价10%的残值后,加速折旧。17、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费用(不包括各项允许计提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亏损企业不按此方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8、企业自行开发的技术项目投产后,直接参与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可按投产后三年中效益最好的年度利税计算,从新增利税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年税利在20万元以下的提取5-8%,2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1-3%,可在计税年度税前列支。19、园区用地实行下列优惠: 园区内科技项目,尚未评定等级前均可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项目地价标准定价收取;项目投产后,经验收产品或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技术水平,或者产品属于我国替代进口项目、填补国内空白的,按国际级科技项目的地价标准重新计价,原先已收取的超过重新计价之差价部分,返还用地单位;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或年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从该项目达到标准之年年终,可给予减半退还已交地价。 土地批租方式:园区内所有工业、仓储、科技项目,均可选择采用出让制、年租制的批租方式。 选择出让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给予五年内分期付款的办法,首期支付地价款限定为30%。对投资额较大,科技水平较高的项目,首期付款限定为15%。 选择年租制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仓储、科技项目的租约期可达到50年,最低不少于10年。并且可按当时已核准的地价计算,实行按等额方法缴纳年度土地租金,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需要,可随时申请改为以出让方式获取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临时方式使用土地的工业、仓储、科技项目,可批准其使用期限2-10年,用地单位每年交纳临时用地年租金。 工业、仓储、科技项目用地,七年内给予免交城镇土地使用费(税)的特别优惠。原先已在园区内的项目,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年起计,享受同等待遇。

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4.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199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珠海经济建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扩大经济总量,推动整体经济素质的提高,形成工业小区开发的规模效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灶科技工业园、白蕉科技工业园、新青科技工业园、南屏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第三条  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政府部分经济管理职权,其主要职能是建设、管理服务,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第四条  工业园实行“谁投资、谁引进、谁收益”的原则,所投资、引进的项目形成的税收及其它经济指标计入投资或引进方所属区(县)、镇的额度,鼓励本市各区(县)、镇到工业园投资,引进市外国有、集体、私有和外资等类型资本。第五条  管委会专职于工业园的开发和招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业园内的社会管理由所在区(县)负责。第二章  机构和功能第六条  管委会直接向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
  (二)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工业园内建设用地(经营性商业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
  (三)接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代行有关审核、审批职能,代发有关证件证书;
  (四)负责工业园内供水、供电、通讯、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协调;
  (五)负责招商引资的组织、宣传和服务等工作,改善工业园内投资软环境;
  (六)市政府赋予的其它指责。第七条  管委会的编制不超过15人,由市编委核定。
  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主任经公开选拔,择优聘用,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市政府委托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任免。
  管委会工作机构设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第八条  管委会在编人员经费由市财政供给,办公经费、工资、补贴、福利参照市直机关标准执行,奖励与绩效挂钩。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九条  工业园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委托专业规划设计机构编制,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总体规划确有必要修改的,需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第十条  管委会以批租方式一次性办理用地手续,根据用地、报建工作规程,代行对具体项目的审核、审批权、并代发有关证照。
  工业园内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广告招牌、标志的设置,由管委会审批。第十一条  管委会代理市政府进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设工程项目必需进入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建施工单位。第十二条  工业园内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规定,管委会代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第十三条  工业园内的建设项目所需的《消防许可证》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可以委托管委会代为办理,市消防部门在收到管委会的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第四章  招商引资第十四条  管委会代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计划立项、引进外资的合同和章程审核、代办企业代码、核发外商投资证书、代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职能,实行招商引资“一条龙”服务。第十五条  工业园内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核定,企业可以在商号前直接冠以“珠海市"或"珠海经济特区"。第十六条  工业园内的资本金到位审计,年度经营业绩审计、资产评估等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第十七条  工业园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施和有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准并公布。第五章  考核奖励第十八条  市政府建立工业园经济业绩考核委员会,负责工业园经济业绩考核工作。第十九条  考核指标有:
  (一)引进资金总额,占60%,其中:
  1。实收资本(已经到位),占30%;
  2。本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市政基础工程设施建设投入),占30%。
  (二)税金总额,占40%。第二十条  市工业园业绩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济状况确定上述指标的考核和奖励基数。
  考核计算公式为;
  奖金总额=奖励基数X实收资本总额/考核基数X30%+固定资产投总额/考核基数X30%+税金总额/考核基数X40%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及工业园管委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工业园的发展规模确定,工业园的发展规模分为三个类别(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市工业园经济业绩考核委员会制订),一、二、三类工业园委员会领导人员分别比照正处、副处、科级标准执行,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办理。

5.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和完善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充分地发挥本市经济功能区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第三条 在本市经济功能区内从事与本办法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经济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接受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委托,对经济功能区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和有关行政工作,行使市一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五条 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遵循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推进、城乡和谐发展、规划先导、效益优先、功能配套、以人为本等原则,加快建设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新区。第二章 体制与职权第六条 经济功能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政管理制度。第七条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遵循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人事管理。第八条 经济功能区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经济功能区有关政策,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二)编制经济功能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建设规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举办经济功能区的各项公益事业。
  (五)负责经济功能区范围内农村村镇建设,协助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
  (六)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核准或审批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
  (七)负责经济功能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经济功能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和指导、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九)负责经济功能区土地管理工作。
  (十)负责经济功能区规划、工程建设等相关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负责对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等相关职权。
  (十二)负责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经济功能区所在海域的管理工作,在权限范围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证。
  (十四)负责经济功能区内的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十五)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职权由该分支机构行使。
  经济功能区行使本条职权,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并定期将完整资料报市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经济功能区行使相关职权,应当遵循服务经济功能区,推动经济功能区又好又快发展为基本原则,侧重委托经济管理职权。
  经济功能区独立行使受委托相关职权,具有自主决定权,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十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经济功能区的发展需要,可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分支机构独立行使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第十一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由市政府职能部门任免,任免前应当书面征求所在经济功能区的意见,经济功能区经审查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调整相关的人事任免安排。
  经济功能区对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分支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经济功能区予以奖励。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职能部门绩效考核评价。第十二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不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委托经济功能区行使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职权,经济功能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构行使职权,市政府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

6.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济区政策

根据国务院批复,升级后的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 等职能。在土地利用方面,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金融政策方面,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在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方面,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审批权下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现代物流业发展和加工贸易优化升级方面,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