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诉讼费有什么规定

2024-05-12

1.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诉讼费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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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
       九、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第二百零五条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诉讼费有什么规定

2.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诉讼费有什么规定

受理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非财产案件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3.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费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诉讼费 是如何规定的? 受理费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 财产案件 根据 诉讼 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 非财产案件 标准如下: 1. 离婚 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 ,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 赔偿金 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 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 劳动争议 案件 每件交纳10元。 (五) 行政案件 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商标 、 专利 、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 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 诉讼费用 。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就是最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费 的具体规定。对于不同的案件,诉讼费的标准也不一样,还需要具体进行对照才能得出相应的诉讼费规定,避免因未缴纳诉讼费而出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费是如何规定的?

4. 民事诉讼费用收取办法对哪些方面做出了规定?

民事诉讼费用 收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 诉讼 、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 诉讼费用 。 本办 法规 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 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 一审 案件受理费; (二)第 二审 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 管辖权异议 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 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 申请破产 ;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离婚 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 ,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 赔偿金 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 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 劳动争议 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商标 、 专利 、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 破产财产 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 合并审理 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 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 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 刑事犯罪 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 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 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 证据保全 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 赡养费 、 扶养 费、抚育费、 抚恤金 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 失业保险金 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 诉讼费 用: (一)追索 社会保险 金、 经济补偿金 的; (二)海上事故、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工伤事故 、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 立案 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 代理 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 判决书 、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起民事诉讼,在办手续的时候要向法院交纳一笔诉讼费用。为规范法院收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法出台民事诉讼费用收取办法,其中对收费标准、诉讼费用承担方式、民事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等作出规定。原告预交后,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来确定最终承担方式。

5. 民事诉讼法诉讼费规定

法律分析: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民事诉讼法诉讼费规定

6.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费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的主要流程有:1、原告向法院起诉。2、法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通知交费;向被告送达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3、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调解或判决。4、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上诉,由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并调解或判决。5、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则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是诉讼费用的性质。其二,应考虑案件的性质。具体标准应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7. 民诉法关于诉讼费缴纳的法规

法律分析: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反诉受理费由被告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民诉法关于诉讼费缴纳的法规

8. 民事诉讼费用规定是什么?

法庭调解诉讼费也可以调解,不是硬性的要求。而且诉讼的费用也是由原告先行垫付,然后判决之后就是败诉的人来支付的。
结合以上的相关内容,大家现在应该知道了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和费用是怎么样的了吧,有没有觉得长知识了,其实花点时间了解一下法律知识也并不会觉得很枯燥,反而会觉得作为一个公民了解这些是一个守法公民应做的义务。
民事诉讼方面的一些流程必须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手来完成,当然的首先就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诉讼之后,就是需向法院对此开庭审理并且作出最终的判决,而在诉讼费用收费方面的话,也是根据标的额确定。
一、起诉用不用找律师
不请律师可以这样打官司:
1、选择管辖法院
要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要搞清楚该案件归哪个法院管辖。一般来说,我国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则一般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在级别上,普通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也就是区县级法院)管辖。
2、确定诉讼请求
在明确了管辖法院以后,就必须弄明白原告想让人民法院支持自己什么样的请求,就必须弄明白自己想要提出的主张是什么。人民法院只有弄清楚原告想要维护的是什么权利,具体有什么样的要求,才可能考虑所提出的主张从法律上能不能得到支持。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往往决定了所提出的诉讼主张能不能实现。通俗地讲,也就是说决定了能不能胜诉。所以一定要认真考虑清楚,并且要提的具体、明确。
3、写好诉状
在明确了以上问题之后,原告要做的便是如何写出一份高质量的起诉状。起诉状是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是引起诉讼开始的引线,也是原告诉讼主张的载体。起诉状质量的高低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最终结果,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律师代书一份诉状动辄收费数百上千元代书费的原因。在起诉状中写什么,不写什么,从哪个角度切入,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如何陈述事实,要附随哪些证据等等,都有着较强的技巧。绝不可以为就像小学生写作文似的,有个书面材料能交差即可!至于诉状的格式,在目前的信息社会,绝对不是难事,随便查查资料,到处都是。如果感觉到书写诉状有困难,也可以请正规律师代书。要知道这几百元掏的绝对不冤枉。
4、取得一定证据
有了诉状之后,可以去法院立案了。至于如何立案,现在讲究司法便民。根据法官的要求提交立案所需的材料即可立案。问题的关键是立案后,必须着手搜集、获取支持关键诉讼请求的证据。这是决定整个诉讼结果的决定因素。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一切都是空谈。法官眼里没有事实,只有证据。这都说明了证据在一个案件中的决定性因素。需要指出的是,原告搜集证据必须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并根据法官的要求依法出示或提交。
5、在法官指导下出庭参加诉讼
案件经过立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就好比一件工业产品进入生产流水线一样。法院必须最终给原告交付一件成品-判决书(裁定书),这就是原告要得到的结果。至于其中的过程,原告完全可以根据法官的要求进行,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向法官询问如何进行,法官主导着诉讼进行的具体程序,法官有阐明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义务,当事人只需按法官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了。
6、等待判决结果
开完庭以后,原告只需等待法院的裁判结果。有了结果之后,法院会依法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及告知有关结果和事项。
二、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交费吗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交费,由被执行一方交费。
接下来,我们看一看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的具体承担方式:
第一,在申请之前的时候,申请执行人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直接带着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个人身份材料,到法院立案窗口填写申请执行书,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手续,申请执行就行了。法院就会予以登记立案的。
第二,在执行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一些费用,比如说评估费、鉴定费等等,执行费用有可能需要申请执行人垫付,但是最终这是要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这点类似于诉讼费用。不过,由于现在都是在某宝、某东等网上进行拍卖,相当于给申请人节省了垫付拍卖费的环节,这个费用是非常高的。
第三,在执行到位以后,相应的执行费用是由被执行人承担的。也就是说被执行人除了承担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外,还有额外的承担一笔执行的费用,这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个惩罚。
当然在有些执行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那么在执行和解当中会对执行费用有一个约定的分配,如果说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了这些费用,那么当然就是按照约定来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