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维修法律规定

2024-05-14

1. 楼顶维修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共区域的大型维修应由全体业主承担,小型维修或维护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像这样的情况也可以由全体业主提出申请动用维修基金来处理,其他住户按太阳能所占面积分摊维修费是不合理的。 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可以给点建议,
1,房子是不是有物业,如果有请和物业公司协商。
2、房子买的时候有没有交房屋维修基金,如果有可以到房管部门申请维修,但要2/3住户同意。
3、自己花钱维修,把楼顶封起来,不让其他人上房顶。 顶部属公共区域,可以要求公摊,具体的看《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

楼顶维修法律规定

2. 楼顶维修费用法律规定

全楼业主应分摊维修费用。一方面,楼顶属于全楼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全楼业主必须承担楼顶的维修费用。对于商品房如何维修?1.对于商品房,楼顶防水层的质保期是5年,因此,购买的楼盘顶层如果在防水保质期内漏水,那就是开发商的责任了,开发商有义务免费维修,一定要尽快跟开发商联系,要求他们立即修补,防止被开发商拖延超出保质期,导致自己承担维修费用。2.如果在质保期内楼顶漏水,而开发商不履行义务,那就到消协、住建部门和质监部门等处投诉,如果投诉后对方还是履行义务,就找新闻媒体曝光他们,同时准备走司法途径解决。3.对于商品房,如果是人为破坏导致楼顶漏水,即使是在质保期内,开发商也没有义务给与免费修缮,就是愿意付费,开发商也往往不会给与维修。这样的情况就只有找破坏人来提供维修服务,或是由物业提供维修而让破坏人负担维修费用,具体的维修劳务和费用可以跟破坏者商量决定,如果对方拒不赔偿损失,就走司法途径。如果找不到破坏者,就只有整个楼宇的业主分摊维修费用了。4.对于商品,如果楼顶超出质保期后漏水,就没有开发商什么事了,由于楼顶是公摊公有的,那就是全体业主的责任了。如果漏水不严重,小修一下即可,那就全体业主商量一下维修费用分摊,意见一致后就收钱,找物业修补了事。如果漏水严重,例如楼顶严重开裂,那就需要进行大修了,先申请大修基金,要是申请下来,那就不用业主自己负担维修费用了;若是申请维修基金没能获批,那就只有楼宇的全体业主分摊维修费用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3. 楼顶维修费用法律规定

全楼业主必须承担楼顶的维修费用。在我国,民事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全楼业主在对楼顶享有共有权利,自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一、小区楼顶维修费该由谁承担1.楼房顶漏水的维修费,如果房屋还没有过保修期的,应该由开发商承担维修的责任;2.如果过了保修期的,应该由该楼房的所有业主承担维修的费 3.如果是因为住户装修或使用不当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么可以要求该住户修补并补偿损失。4.如果已过了保修期又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造成渗漏,则应由整栋楼的业主共同分担。5.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建筑物的楼顶空间应当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6.如果小区已收取维修基金的,则从基金中支出二、楼房维修基金交多少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3、我国的商品房在进行出售时,需要缴纳相关的。相关的费用标准是根据这类房屋的总房款的2%-3%,进行相应的缴纳。这类费用用于相应的房屋维修,一旦房屋出现问题时,可以进行相关的申请用于这类房屋的维修使用。三、房屋维修费收费标准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3、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楼顶维修费用法律规定

4. 楼顶维修费用法律规定

全楼业主应分摊维修费用。一方面,楼顶属于全楼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全楼业主必须承担楼顶的维修费用。对于商品房如何维修?1.对于商品房,楼顶防水层的质保期是5年,因此,购买的楼盘顶层如果在防水保质期内漏水,那就是开发商的责任了,开发商有义务免费维修,一定要尽快跟开发商联系,要求他们立即修补,防止被开发商拖延超出保质期,导致自己承担维修费用。2.如果在质保期内楼顶漏水,而开发商不履行义务,那就到消协、住建部门和质监部门等处投诉,如果投诉后对方还是履行义务,就找新闻媒体曝光他们,同时准备走司法途径解决。3.对于商品房,如果是人为破坏导致楼顶漏水,即使是在质保期内,开发商也没有义务给与免费修缮,就是愿意付费,开发商也往往不会给与维修。这样的情况就只有找破坏人来提供维修服务,或是由物业提供维修而让破坏人负担维修费用,具体的维修劳务和费用可以跟破坏者商量决定,如果对方拒不赔偿损失,就走司法途径。如果找不到破坏者,就只有整个楼宇的业主分摊维修费用了。4.对于商品,如果楼顶超出质保期后漏水,就没有开发商什么事了,由于楼顶是公摊公有的,那就是全体业主的责任了。如果漏水不严重,小修一下即可,那就全体业主商量一下维修费用分摊,意见一致后就收钱,找物业修补了事。如果漏水严重,例如楼顶严重开裂,那就需要进行大修了,先申请大修基金,要是申请下来,那就不用业主自己负担维修费用了;若是申请维修基金没能获批,那就只有楼宇的全体业主分摊维修费用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5. 有没有法律规定楼顶维修该谁管

法律上是没有强制性规定楼顶维修该谁管的:
1,一般来说,维修是谁损坏,谁负责维修的原则;
2,如果楼顶属于公共场所(所有住户共用的),损坏后,应由所有住户协商处理;
3,或者可以请物业管理公司出面协商处理;
4,以上都无效,或者效果不理想的,可参照民事纠纷处理。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自力救济: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2)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3)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1)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2)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4)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6)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
(1)公力救济是指诉讼;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二,民事纠纷的定义及调整范围:
1,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有没有法律规定楼顶维修该谁管

6. 有没有法律规定楼顶维修该谁管

法律上是没有强制性规定楼顶维修该谁管的:
1,一般来说,维修是谁损坏,谁负责维修的原则;
2,如果楼顶属于公共场所(所有住户共用的),损坏后,应由所有住户协商处理;
3,或者可以请物业管理公司出面协商处理;
4,以上都无效,或者效果不理想的,可参照民事纠纷处理。一,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自力救济: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2)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3)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1)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2)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4)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6)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
(1)公力救济是指诉讼;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二,民事纠纷的定义及调整范围:
1,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7. 有没有法律规定楼顶维修该谁管

法律上是没有强制性规定楼顶维修该谁管的:
1,一般来说,维修是谁损坏,谁负责维修的原则;
2,如果楼顶属于公共场所(所有住户共用的),损坏后,应由所有住户协商处理;
3,或者可以请物业管理公司出面协商处理;
4,以上都无效,或者效果不理想的,可参照民事纠纷处理。一,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自力救济: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2)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3)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1)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2)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4)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6)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
(1)公力救济是指诉讼;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二,民事纠纷的定义及调整范围:
1,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有没有法律规定楼顶维修该谁管

8. 住房楼顶维修谁负责

法律分析:住宅楼顶属于共用部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内,所以,对墙面进行维修是其应尽的义务。物业公司不履行该项义务即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如果在你们提出要求后,物业公司拒不履行,你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维修义务建议在外墙的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要贸然装修,否则,万一造成外墙脱落致人伤害,你们作为直接侵权人,依法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