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规定

2024-05-13

1.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规定

法律分析: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津贴、补贴等个人待遇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工资性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发放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2、职工福利费的管理。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职工鼓励待遇、解决职工及其家属生、老、病、死等困难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公费医疗、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职工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3、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应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实行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职工福利费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职工的具体情况处理,个人补助一般要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单位工会研究决定,领导批准。要做到实事求是,把钱用到最急需的地方。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规定

2. 事业单位福利费列支范围


3. 请问事业单位的福利费开支范围有哪些?

事业单位的福利费开支范围如下:
1、用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和死亡丧葬费困难补助等;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灾害或本人因病、伤需要增加营养恢复健康,而经济有困难需要补助的。
2、探视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3、机关单位举办的理发、浴室等集体福利设施零星购置费的补贴或酌情补贴个人卫生费(如理发、洗澡等)。

扩展资料:
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工福利费

请问事业单位的福利费开支范围有哪些?

4.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的支出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列支范围大体上分为四类,包含了职工伤病补助、节假日慰问福利,各种活动的开支等等。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公费医疗经费,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因工负伤等住院治疗,住院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两个月以上人员的工资,职工探亲旅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死亡火葬及费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以及由“预算包干结余”开支的集体福利支出。行政单位福利费开支范围内的具体情况有如下这些:1、行政单位里购置各种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开支。举办食堂、医务室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在行政单位福利费之内。2、行政单位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的面对全体职工的业余文体娱乐活动的相关开支。以及对单位职工的特殊困难补助。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对行政单位里职工的预防保健开支,以及对职工子女的儿童节日慰问,集体福利的补贴,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都是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内的。4、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但是行政单位福利费不得用于请客送礼、变相发放奖金、津贴,其他违反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拓展资料: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1、退休职工的费用;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3、职工劳动保护费;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5、职工的学习费;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5.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法律分析: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如下:1、本单位购置各种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开支;2、对本单位举办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3、本单位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的面对全体职工的业余文体娱乐活动的相关开支;4、对本单位职工的特殊困难补助;5、对本单位职工的预防保健开支;6、对本单位职工子女的儿童节日慰问。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6. 行政事业单位最新福利费列支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本单位购置各种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开支。2、对本单位举办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3、本单位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的面对全体职工的业余文体娱乐活动的相关开支。4、对本单位职工的特殊困难补助。5、对本单位职工的预防保健开支。6、对本单位职工子女的儿童节日慰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法律依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福利费来源,福利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发放的除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助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按工资总额含离退休人员的0.025提取,财政部门按工资总额负担口径计提的福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7. 行政事业单位最新福利费列支范围

【法律分析】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本单位购置各种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开支。 2、对本单位举办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 3、本单位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的面对全体职工的业余文体娱乐活动的相关开支。 4、对本单位职工的特殊困难补助。 5、对本单位职工的预防保健开支。 6、对本单位职工子女的儿童节日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法律依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福利费来源,福利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发放的除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助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按工资总额含离退休人员的0.025提取,财政部门按工资总额负担口径计提的福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最新福利费列支范围

8.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规定

法律分析:行政单位福利费不可以计提。行政单位福利费计提会导致以下后果:一是收支不符。按比例计提后,年末往往会有贷方余额,从而虚增负债;同时按计提金额列作收入,与实际收入不符,导致收入虚增;二是账账不符。使用福利费、工会费账面冲减累计贷方余额,而实际支付时是通过国库支付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冲减当年财政拨款额度。由于计提金额与实际使用金额并不一定相等,节余部分不一定结转单位,且很难区分结转部分的构成,从而导致账账不符;三是预算不符。部门预算一般从每年9月份开始编制,到次年3月份前后人大审查通过后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 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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