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具体内容

2024-04-28

1. 家庭教育促进法具体内容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六大内容:
一是培养家国情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筑牢中华民族的共同意识。
二是培养良好品德,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
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是培养科学探索精神,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是促进身体健康,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
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五是促进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能力
六是培养劳动习惯,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家庭教育促进法具体内容

2. 家庭教育促进法具体内容

   
     家庭教育促进法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3. 家庭教育促进法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家庭教育促进法具体内容

4. 家庭教育促进法具体内容

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家庭教育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5.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什么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什么

6. 家庭教育促进法共有几章

家庭教育促进法共有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3、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4、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5、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7.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目的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目的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socialism建设者和接班人。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会让家庭教育得到社会重视,也提供了很多家庭教育的新方法和思路。《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家长在这些方面的责任,值得家长研究学习。

家庭教育促进法举例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目的

8. 家庭教育促进法内容

家庭教育促进法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附则。该法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六大方面,包括“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等。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九种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如“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等内容。
家庭教育促进法具有诸多亮点,如首次清晰界定了“家庭教育”的概念;明确了作为家长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职责。以下内容为法律原文,供参考:百度百科(法律)-家庭教育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