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造林种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什么集资

2024-05-14

1. 房地产销售造林种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什么集资

房地产销售、造林、种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发布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范围
《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2、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3、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5、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6、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7、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8、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房地产销售造林种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什么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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