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分公司副总经理

2024-04-28

1. 保险分公司副总经理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有年龄限制的,满足18周岁即可。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

1、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3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2、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3、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支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5、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摘要】
保险公司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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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有年龄限制的,满足18周岁即可。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

1、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3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2、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3、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支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5、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回答】

保险分公司副总经理

2. 保险公司的副总经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一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五)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六)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七)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七条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十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二)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三)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十二)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十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第三章任职资格核准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和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一)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二)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三)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四)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在核准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一)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二)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第三十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二)从该保险公司离职;(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三)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四)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五)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六)根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参加培训。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审计。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一)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严重危害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二)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三)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下列内容:(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二)职务变更情况;(三)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和监管谈话记录;(四)离任审计报告;(五)刑罚和行政处罚;(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机构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第四十一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其暂停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二)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第四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中国保监会依照《保险法》除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以及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条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它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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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公司总经理工作职责

岗位名称:副总经理直接上级:总经理下属岗位:总经理助理、店经理、业务经理、财务、会计岗位性质: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高级助手,协助总经理工作。受总经理的委托,行使对公司日常运作的指导、指挥、监督、管理的权力,并承担执行各项规程、工作指令的义务管理责任: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各营业部的管理与协调主要职责:1、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业务发展计划;2、组织、监督公司各项规划和计划的实施;3、负责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4、组织编制年度营销计划及营销费用、内部利润指标等计划;5、有权向总经理提出营业部的店经理、业务经理、副经理人选;6、负责协调营业部门、财会、行政及客户、供应商等工作的协作关系;7、对各营业部的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各营业部的内部业务;8、负责对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9、在总经理缺席时,受托代行总经理职务。10、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11、负责各营业部特定范围的管理职能,参加公司管理与营销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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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经理工作职责

4. 保险公司总经理职责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第三条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你可以去看看这里有好多保险公司的规定可以借鉴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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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保险公司文员岗位职责:1、负责综合部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中心各种文稿的打印、发送,负责文件材料的领取;2、负责办理各类文件的收发、登记、阅签、清退、整理、归档、保密工作;3、负责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投诉和来访接待、收发传真、考勤登记、接听电话等工作;4、负责中心会议的筹备、会议通知的拟写、下发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和文字材料的整理。5、负责收集和撰写有关信息,及时向领导提供信息参考和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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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6. 保险公司总经理多久一任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5年),并且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具有10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保险业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并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关于任职经历的限制。

7. 保险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

保险公司文员岗位职责:1、负责综合部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中心各种文稿的打印、发送,负责文件材料的领取;2、负责办理各类文件的收发、登记、阅签、清退、整理、归档、保密工作;3、负责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投诉和来访接待、收发传真、考勤登记、接听电话等工作;4、负责中心会议的筹备、会议通知的拟写、下发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和文字材料的整理。5、负责收集和撰写有关信息,及时向领导提供信息参考和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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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

8.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岗位职责(精选6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岗位职责是指一个岗位所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职责是职务与责任的统一,由授权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两部分组成。大家知道岗位职责的格式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岗位职责(精选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岗位职责1     职责描述: 
    1、参与所服务中行营业单位银保业务发展规划,负责推动并达成所服务中行营业单位银保业务计划及各项经营指标;
    2、参与银保渠道培训课程的设计与开发,负责所服务中行营业单位客户经理的保险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与辅导;
    3、负责所服务中行营业单位银保业务的售前服务,包括标的查验(包括验车)、核保初审、大项目计划服务书制作和陪同展业等;
    4、负责所服务中行营业单位赔案材料的收取、业务咨询,协助开展银保渠道业务理赔等售后服务。
     任职要求: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若条件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至全日制大专学历),保险、金融、管理及相关专业,35岁以下;
    2、2年以上保险从业经验,具有一定的银保渠道销售或管理经验;
    3、有亲和力,吃苦耐劳,勤奋坚韧,有奉献精神,认同公司的企业文化,具有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较强的市场和业务开拓能力,培训辅导能力、营销策划和推动能力。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岗位职责2    一、负责所辖网点的维护和业务拓展,协助代理网点寻找准客户、促成保单销售、完成辖管网点销售任务;
    二、负责实施对所辖网点的培训、辅导工作;
    三、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寻找准客户,开展自主销售,完成公司下达的自主销售任务;
    四、协助公司和代理网点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五、定期对代理网点的客流量、销售业绩、客户反馈信息等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向公司报告销售动态和相关情况;
    六、负责对代理网点代理保险业务的指导、检查,保证业务质量,维护公司信誉。做好与代理网点的.衔接、沟通与协调工作,处理好客户投诉;
    七、协助相关主管部门为代理网点及时提供各种单证、宣传材料;
    八、积极参与活动量管理并填写活动量工具,认真使用销售工具;
    九、参加晨会、夕会等公司组织的各项会议和培训活动;
    十、保守客户信息,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十一、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岗位职责3    1、负责为个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家庭理财方案、资产配置计划、家庭风险规避计划、家庭财产保全计划、医疗保障计划、子女教育计划、养老规划、避债避税、财富传承方案等服务;
    2、负责向公司分发的客户资源提供各项针对性服务、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定期回访客户、处理客户意见、管理客户资料档案、办理各项手续;
    3、负责邀约客户参与公司和部门的营销服务活动,向客户介绍公司产品和服务、销售车险、完成客户签约流程;
    4、负责向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的风险管理方案,员工意外、医疗、养老、企业年金福利保障方案、企业财产资产保全方案。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岗位职责4    1、独立开拓集团或市场业务,完成EB部门下达的各项业绩指标和任务;
    2、独立制作EB方案,组织进行招投标业务洽谈,并进行客户现场的讲解服务;
    3、定期向客户提供服务和理赔报告。针对重大案件及时跟进客户和保险公司做好理赔沟通谈判工作;
    4、协助EB部门开发及推广电子商务系统;
    5、向分公司客户经理传授EB专业技术(组织培训),协助客户经理拟定EB方案,针对大项目,要协助分公司客户经理进行业务洽淡。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岗位职责5    1、积极拓展市场,开发和积累客户,树立和维护公司品牌形象;
    2、维护良好客户关系,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协助客户办理投保、理赔、保全等手续;
    3、达成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
    4、积极参加公司和营业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勤于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技能;积极和团队成员合作,共同维护和谐的团队文化;
    5、辅导和培训新人。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岗位职责6    1、负责新客户开发与老客户维护,完成每日拜访指标;
    2、为客户做保险需求状况财务分析,并制定全套保险理财方案;
    3、协助企事业单位制定员工福利计划,提供团体意外及医疗风险保障服务;
    4、为高端客户市场提供个性化专业保险理财服务;
    5、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协助他们办理收取保费、保险咨询、保单保全、事故理赔等服务;
    6、负责销售渠道的开发与管理,以及销售团队的建设、管理、督导、培训与激励,策划并举办相关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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