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香港的户口?都需要那些条件?

2024-04-28

1. 怎么办香港的户口?都需要那些条件?


怎么办香港的户口?都需要那些条件?

2. 香港都有哪几大银行

香港有三大银行,分别是:汇丰银行、渣打香港、中银香港。汇丰银行的英文全称为(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首字母简写为HSBC),中文直译为“香港和上海银行有限公司”。取“汇款丰裕”之意,中文名称为汇丰。
1、汇丰银行发家、崛起于香江之畔,也是香港三大具有港币发行权的商业银行之一 (另外两家是中国银行和渣打银行)。作为一家国际性金融机构,汇丰的业务范围覆盖欧洲、亚洲、北美、拉丁美洲、中东和北非,但细看其报表会发现,中国香港才是它真正的利润核心。
据2020年4月28日发布的一季报,汇丰控股一季度总营收(扣除“预期信贷损失”后,以下均为相同口径数据)为106.6亿美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3%。一季度税前利润32.3亿美元,净利润为22.5亿美元,较去年同期下降51%,净利润几乎腰斩。
2、渣打银行作为扎根中国历史最悠久的外资银行之一,渣打银行从1858年在上海设立首家分行开始,在华业务从未间断。2007年4月,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为第一批本地法人银行之一。
2019年浦发银行和渣打银行在上海签署《“一带一路”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加强合作,着眼于服务两家银行客户的国际化发展需求开展深度全面合作,通过银团、联合债券承销、贸易融资、全球现金管理及金融市场等业务合作共同发展,力推人民币国际化,共同支持“一带一路”领域项目。
3、中银香港作为试点银行,2019年3月20日起代理开设内地银行账户。账户可用来绑定内地手机钱包,享受在内地日常消费的支付便利。中银香港副总裁龚杨恩慈表示,大湾区建设已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在内地与香港监管机构支持下,中银香港与母行中国银行及大湾区内分支银行紧密合作,推出大湾区“开户易”服务,代理开设内地银行账户,以满足港人在大湾区工作、生活及出行等跨境金融服务的需要。

扩展资料:
2019年9月3日,香港金管局、汇丰银行、渣打香港及中银香港三家发钞银行宣布,新系列100港元纸币在三家发钞银行推出。
面额100港元的新钞票设计以粤剧为主题,三家发钞银行的设计各具特色,也呈现不同的人物造型。其中,汇丰银行的设计主要构图为一对情侣在庭园相会;中银香港以闺阁女子作为主题;而渣打香港以身穿蟒袍及凤冠霞帔的驸马与公主为构思。
除了百元面额的新钞外,还有50港元及20港元的新钞,将于2020年初发行。香港金管局表示,旧版钞票继续为法定货币,与新系列同时流通。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美!香港三大发钞银行今天推出新系列百元港币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被梁振英点名的汇丰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渣打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浦发银行与渣打银行签署“一带一路”战略合作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中银香港成香港居民开设内地银行账户试点行

3. 香港分几个区


香港分几个区

4. 香港是什么政治制度?

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负责制,即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相制约又相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同,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以及货币发行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使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有了新的充实。今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该逐步实行行政长官以及立法会全体议员均由普选产生,同时应逐步规范政党活动,协调政党关系。
 
 
 
(引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六节- 公务人员
附件一:香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
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它法律;
(三)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
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五)
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六)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七)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八)
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九)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它事务;
(十)
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一)
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它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二)
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三)
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它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
因严重疾病或其它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
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它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员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
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四)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
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六)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
原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继续保留。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基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基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议;
(二)
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三)
决定开会时间;
(四)
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五)
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六)
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
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
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
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
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七)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
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九)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十)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第七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第七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七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第七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一)
因严重疾病或其它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二)
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三)
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五)
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六)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七)
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八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它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第八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基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第八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十六条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第八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第八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它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第八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基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它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它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第九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它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它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第九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它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第九十六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第五节:区域组织
第九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它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九十八条
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九十九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外籍公务人员另有规定者或法律规定某一职级以下者不在此限。
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第一百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和其它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但下列各职级的官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聘请英籍和其它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门和技术职务。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第一百零二条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第一百零三条
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予以保留。

第一百零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它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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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六、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七、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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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一、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60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第二届、第三届立法会的组成如下:

第二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6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4人

第三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30人

(二)除第一届立法会外,上述选举委员会即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上述分区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投票办法,各个功能界别和法定团体的划分、议员名额的分配、选举办法及选举委员会选举议员的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二、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
除基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三、二○○七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二○○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 香港历史资料

香港历史: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2-1997年间曾为英国殖民地。二战以后,香港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不仅跻身亚洲四小龙行列,更成为全球最富裕、经济最发达和生活水准最高的地区之一。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中央拥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并享受外交及国防以外所有事务的高度自治权,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众多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国政府的基本国策。

扩展资料:
香港自中国秦朝起明确成为那时的中原王朝领土,前214年,中国秦朝派军平定百越,置南海郡,把香港一带纳入其领土,属番禺县管辖。
从此时起直至清朝,随着中原文明向南播迁,香港地区得以逐渐发展起来。中国元朝时属江西行省,元朝时,在香港西南的屯门,在广州的外港的屯门又设巡检司,驻军,防止海盗入侵。
拱卫广州地区,直至19世纪后期清朝战败后,领域分批被割让及租借予英国使其成为英殖民地。1982年至1984年,中英两国就落实香港前途问题进行谈判。
在1984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决定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中方承诺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香港将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和原有的生活方式,并享受外交及国防以外所有事务的高度自治权,也就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香港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成为继纽约、伦敦之后的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不仅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也是全球最富裕、经济最发达和生活水准最高的地区之一。
香港是亚洲重要的金融、服务和航运中心,以廉洁的政府、良好的治安、自由的经济体系以及完善的法治闻名于世。
历史的变迁,让香港从一个当年人口只有五千人的小渔村,演变成今天有东方之珠美誉的国际大都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

香港历史资料

6. 香港的历史简介。

  历史概况
  香港自秦朝起明确成为当时的中原领土(中原指以陕西中部、河南西部为中心的黄河中下游地区),直至19世纪中叶清朝战败后,领域分批被割让及租借予英国成为殖民地,香港从而开通港口发展。1982年9月,中、英两国落实香港前途问题,于1984年签订《中英联合声明》,决定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方承诺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香港将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和原有的生活方式,并享受外交及国防以外所有事务的高度自治权,也就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香港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不仅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也是全球最富裕、经济最发达和生活水准最高的地区之一。香港是亚洲重要的金融、服务和航运中心,以廉洁的政府、良好的治安、自由的经济体系以及完善的法治闻名于世。历史的变迁,让香港从一个当年人口只有五千人的小渔村,演变成今天有“东方之珠”美誉的国际大都会。
  历史沿革
  香港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五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先后在南方建立了南海、桂林、象郡三个郡,香港隶属南海郡番禺县,由此开始,香港便置于中央政权的管辖之下。汉朝香港隶属南海郡博罗县。东晋咸和六年(公元331年)香港隶属东莞郡宝安县。隋朝时香港隶属广州府南海郡宝安县。唐朝至德二年(公元757年),改宝安县为东莞县,香港仍然隶属东莞县。宋元时期,内地人口大量南迁香港,促使香港的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明朝万历元年(1573年),香港隶属新安县。   香港是一个优良的深水港,曾被誉为世界三大天然海港之一,英国人早年看中了香港的维多利亚港有成为东亚地区优良港口的潜力,不惜以鸦片战争来从满清政府手上夺得此地以便发展其远东的海上贸易事业,从而展开了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的历史。1842年至1997年6月30日,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   香港全境的三个部分(香港岛,九龙,新界)分别来源于不同时期的三个不平等条约。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强迫清政府于1842年签订《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1856年英法联军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于1860年签订《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即今界限街以南的地区。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之后,英国逼迫清政府于1898年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租新界,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结束。新界的租借,让当时香港的面积扩大了十倍之多。
  重大历史事件年表
  1841年1月26日: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强占香港岛,事后清政府曾试图用武力予以收复,道光皇帝为此发下多道谕旨,但清朝始终不能捍卫领土完整。   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1860年10月24日:中英签订不平等的《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地区给英国。   1898年6月9日: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租借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地区及附近262个岛屿,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结束)。   1941年12月25日: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军进犯香港,驻港英军无力抵抗,当时的香港总督杨慕琦无奈宣布投降。香港被日本占领,开始了三年零八个月的“日治时期”。   1945年9月15日:日本战败后在香港签署降书,撤出香港。   1984年12月19日:中英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落实香港1997年之后实行“一国两制”。   1997年7月1日: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 香港保留原有的经济、法律和社会制度,50年不变,实行“一国两制”,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归中央政府管制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
  地名来源
  关于香港的地名由来,有这样几种说法:   说法一:香港的得名与香料有关。宋元时期,香港在行政上隶属广东东莞。从明朝开始,香港岛南部的一个小港湾,为转运南粤香料的集散港,因转运产在广东东莞的香料而出名,被人们称为“香港”。据说那时香港转运的香料,质量上乘,被称为“海南珍奇”,香港当地许多人 也以种香料为业,香港与其种植 的香料一起,名声大噪。不久这种香料被列为进贡皇帝的贡品,并造就了当时鼎盛的制香、运香业。后来香料的种植和转运逐渐式微,但香港这个名称却保留了下来。   说法二:香港是一个天然的港湾,附近有溪水甘香可口,海上往来的水手,经常到这里来取水饮用,久而久之,甘香的溪水出了名,这条小溪也就被称为“香江”,而香江入海冲积成的小港湾,也就开始被称为“香港”。有一批英国人登上香港岛时就是从这个港湾上岸的,所以他们也就用“香港”命名整个岛屿。直到今天,“香江”仍然是香港的别称。   说法三:因“香姑”而得名。据说,香姑是一位海盗的妻子,海盗死后,她就占据了这个小岛。久而久之,人们就把小岛以她的名字为名,称之为“香港”了。   尽管有不同的说法,但可以大致肯定的是香港这个地名最早出现在明朝,它最初是指当时香港岛上的一个小港湾、小村落,后来才扩大为对整个岛屿(香港岛)的称呼,最后到了19世纪初,才成了当时被英国殖民者占领的整个地区的统称。
  香港的英文名称来由
  香港的英文名称,,是照广州语音, 原译作Heung Kong, 香港有很多水上居民读" 香" 为"康 " , 所以英文名称也就随着改拼为Hong Kong,现在仍有人把香港称作" 香江" " 香海" "香岛" "香州" 等。

7. 香港的历史

在距今约12.9万年以前,岭南境地就已经出现了早期古人(马坝人)。先秦时期,岭南(包括香港)为百越之地,《吕氏春秋》中称“百越”,《史记》中称“南越”,《汉书》称“南粤” 。正史记载中,岭南尽皆“南蛮之地”,至秦军南下始融入文明;但考古学界近年来研究发现,这一观点是“历史的误会”,出土的大量文物表明,岭南地区在秦朝之前已经存在过灿烂的新石器时代和青铜时代高度文明,也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之一 。

公元前222年,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后,“因南征百越之君”,派屠睢率领50万秦军攻打岭南;公元前214年,秦军基本上占领岭南。随即,秦始皇将所夺取的岭南地区,设“桂林、象、南海”3个郡。把香港一带纳入其领土,属番禺县管辖。由此开始,香港便置于中央政权的管辖之下,明确成为那时的中原王朝领土(狭义的中原,指今河南一带。广义的中原,指黄河中下游地区),从此时起直至清朝,随着中原文明向南播迁,香港地区得以逐渐发展起来。
东晋咸和六年(公元331年)香港隶属东莞郡宝安县。东晋成帝咸和六年将南海郡东部划出,另设了一个东莞郡,下辖宝安、兴宁、海丰等六个县。宝安县的辖地,包括今天的香港地区和深圳市、东莞市,县城就是今天的深圳南头城。
隋朝又废东莞郡,将辖地并入广州府南海郡,宝安县也改为隶属南海郡,香港则仍归宝安县管理。
唐朝至德二年(公元757年),改宝安县为东莞县,香港仍然隶属东莞县。
宋元时期,内地人口大量迁至香港,促使香港的经济、文化得到很大的发展。中国元朝时属江西行省,元朝时,在香港西南的屯门,在广州的外港的屯门又设巡检司,驻军,防止海盗入侵,拱卫广州地区。
明朝万历年间从东莞县划出部分地方成立新安县,为后来的香港地区。香港岛自此由明神宗万历元年(公元1573年)起,一直到清宣宗道光21年(公元1841年)成为英国殖民地为止,该地区一直属广州府新安县管辖。
清朝于1662年派兵到新界,并命令乡民留辫。香港在清朝时,一直在对外通商中扮演重要角色,因为,香港在地理上与广州唇齿相依,而广州是清朝对外开放的唯一商埠。
在英国占领香港前,香港基本上是一个荒岛,岛上南部的赤柱、大潭笃和石排湾,东部的阿公岩、水井湾等,有一些渔民居住。其他黄泥涌、灯第洲、七姊妹等几处,则有一些小村湾,当时,岛上的居民约3000人。英国人早年看中了香港的维多利亚港有成为东亚地区优良港口的潜力,直至19世纪后期清朝战败后,领域分批被割让及租借予英国使其成为英国殖民地。
1841年1月26日,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强占香港岛,事后清政府曾试图用武力予以收复,道光皇帝为此发下多道谕旨,但清朝始终不能捍卫领土完整 。
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原名称《江宁条约》),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
1860年10月24日,中英签订不平等的《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地区给英国 。
1898年6月9日,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俗称“新界租约”),强行租借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区,以及200多个大小岛屿,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结束)。通过三个条约,英国共占有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总面积达1092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也就是现在整个香港地区的面积。
1941年12月25日(香港人称为“黑色圣诞日”),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军进犯香港,驻港英军无力抵抗,当时的香港总督杨慕琦无奈宣布投降。香港被日本占领,开始了三年零八个月的“日治时期”。
1945年9月15日,日本战败后在香港签署降书,撤出香港,香港被英国重新管治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香港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成为继纽约、伦敦之后的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不仅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也是亚洲金融、服务和航运中心。
1982年至1984年,中英两国就落实香港前途问题进行谈判,1984年12月19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决定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方承诺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基本法开始实施。香港进入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历史新纪元。

扩展资料:
位置境域:
香港地理坐标为东经114°15′,北纬22°15′,位于中国南部、珠江口以东,西与中国澳门隔海相望,北与深圳市相邻,南临珠海市万山群岛,距广州市约200公里。区域范围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和周围的262个岛屿。陆地总面积为1106.3平方公里,其中港岛80.7平方公里,九龙46.9平方公里,新界978.7平方公里。海域面积为1648.7平方公里。

地形地貌:
香港地形主要为丘陵,最高点为海拔958米的大帽山。香港的平地较少,约有两成土地属于低地,主要集中在新界北部,分别为元朗平原和粉岭低地,都是由河流自然形成的冲积平原;其次是位于九龙半岛及香港岛北部,从原来狭窄的平地外扩张的填海土地。虽然香港一名取自香港岛,但香港最大的岛屿却是面积比香港岛大2倍多的大屿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香港

香港的历史

8. 介绍香港的资料

香港(Hong Kong),简称“港”(HK),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位于中国南部、珠江口以东,西与中国澳门隔海相望,北与深圳市相邻,南临珠海市万山群岛,区域范围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和周围262个岛屿,陆地总面积1106.34平方公里,海域面积1648.69平方公里。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中央拥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并享受外交及国防以外所有事务的高度自治权,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众多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国政府的基本国策。

扩展资料:
香港的历史沿革
1、新石器时代,香港已经有了人类活动。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公元前214年(秦始皇二十三年),中国秦朝派军平定百越,置南海郡,把香港一带纳入其领土,属番禺县管辖。由此开始,香港便置于中央政权的管辖之下,明确成为那时的中原王朝领土(狭义的中原,指今河南一带。广义的中原,指黄河中下游地区),从此时起直至清朝,随着中原文明向南播迁,香港地区得以逐渐发展起来。
2、汉朝香港隶属南海郡博罗县。
东晋咸和六年(公元331年)香港隶属东莞郡宝安县。东晋成帝咸和六年将南海郡东部划出,另设了一个东莞郡,下辖宝安、兴宁、海丰等六个县。宝安县的辖地,包括今天的香港地区和深圳市、东莞市,县城就是今天的深圳南头城。
3、隋朝又废东莞郡,将辖地并入广州府南海郡,宝安县也改为隶属南海郡,香港则仍归宝安县管理。
4、唐朝至德二年(公元757年),改宝安县为东莞县,香港仍然隶属东莞县。
宋元时期,内地人口大量迁至香港,促使香港的经济、文化得到很大的发展。中国元朝时属江西行省,元朝时,在香港西南的屯门,在广州的外港的屯门又设巡检司,驻军,防止海盗入侵,拱卫广州地区。
5、明朝万历年间从东莞县划出部分地方成立新安县,为后来的香港地区。香港岛自此由明神宗万历(公元1573年)起,一直到清宣宗道光21年(公元1841年)成为英国殖民地为止,该地区一直属广州府新安县管辖。
6、清朝于1662年派兵到新界,并命令乡民留辫。香港在清朝时,一直在对外通商中扮演重要角色,因为,香港在地理上与广州唇齿相依,而广州是清朝对外开放的唯一商埠。
在英国占领香港前,香港基本上是一个荒岛,岛上南部的赤柱、大潭笃和石排湾,东部的阿公岩,水井湾等,有一些渔民居住。其他黄泥涌、灯第洲、七姊妹等几处,则有一些小村湾,当时,岛上的居民约3000人。 英国人早年看中了香港的维多利亚港有成为东亚地区优良港口的潜力,直至19世纪后期清朝战败后,领域分批被割让及租借予英国使其成为英殖民地。
清道光二十二年即1842年,中英鸦片战争,清廷战败,割让香港岛给英国。咸丰十年即1860年,又割让九龙半岛租借给英国。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新界亦被英国强行租借,香港地区遂全部归英国人管理。香港全境的三个部分(香港岛,九龙,新界)分别来源于不同时期的三个不平等条约。
7、1841年1月26日: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强占香港岛,事后清政府曾试图用武力予以收复,道光皇帝为此发下多道谕旨,但清朝始终不能捍卫领土完整。
8、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原名称《江宁条约》),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9、1860年10月24日:中英签订不平等的《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地区租借给英国。
10、1898年6月9日: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条例》,租借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地区及附近262个岛屿,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结束)。
11、1941年12月25日: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军进犯香港,驻港英军无力抵抗,当时的香港总督杨慕琦无奈宣布投降。香港被日本占领。
12、1945年9月15日:日本战败后在香港签署降书,撤出香港。
1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香港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不仅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也是亚洲金融、服务和航运中心。
14、1982年至1984年,中英两国就落实香港前途问题进行谈判,1984年12月19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决定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方承诺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香港将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和原有的生活方式,并享受外交及国防以外所有事务的高度自治权,也就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15、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保留原有的经济模式、法律和社会制度,五十年不变,实行“一国两制”,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归中央政府管制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
16、2015年7月9日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七十周年纪念日2015年9月3日定为一次过的额外公众假期及法定假日。除法例另有规定外,所有银行、教育机构、公共机构办事处及政府部门无须办公。当日也将是《雇佣条例》下的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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