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确定风险等级后几年至少重检一次

2024-05-16

1. 初次确定风险等级后几年至少重检一次

对于初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均需在初次确认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进行一次定期重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初次确定风险等级后几年至少重检一次

2. 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重检期限

法律分析: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重检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低一等级客户的重检期限不得超过上一级客户重检期限时长的两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3. 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重检期限

法律分析: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重检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低一等级客户的重检期限不得超过上一级客户重检期限时长的两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重检期限

4. 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重检期限

法律分析: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重检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低一等级客户的重检期限不得超过上一级客户重检期限时长的两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5. 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重检期限

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重检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低一等级客户的重检期限不得超过上一级客户重检期限时长的两倍。
一、侦查期限最长是多久
侦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案情比较复杂,逾期不能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适当的延长一个月。如果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如果是因为特殊原因,对长期不宜审理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进行审理。
二、金融诈骗羁押多久判刑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涉嫌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是多久
我国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一般规定为二个月,需要延长的,则可以适当延长。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重检期限

6. 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重检期限

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重检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低一等级客户的重检期限不得超过上一级客户重检期限时长的两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