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通知

2024-05-15

1.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通知

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现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研究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告。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通知

2.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1989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缴的价款。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0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缴款人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缴外,并需缴纳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缴收入的1~3‰。第四条 土地同让主管部门可以从其所获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各地提取业务费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出让收入的2%,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缴财政。上缴财政部分,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先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上缴中央财政,60%留归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地方财政所留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暂时不参加体制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但省级财政分成比例不宜过大)。出让土地使用所需开发建设费用开支由地方财政核拨。第六条 上缴财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其支出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列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公有资产收入类”××款“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科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列“公有资产支出类”××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科目。具体预算科目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七条 不论上缴中央财政还是上缴地方财政的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要建立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第八条 地方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安排使用,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项目,审核后拨款,并监督使用。此项基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九条 外商为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出让金,必须用外汇支付,按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出让国有土地作用权所取得的外汇收入均应上缴财政,其外汇额度,上缴中央财政60%,留地方财政40%。如在土地开发出让过程中,确有必不可少的外汇支出,由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申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拨。第十条 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税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财政部门、土地出让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办法下达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9年7月1日起执行。

3.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统一收缴票据,规范收缴程序,提高收缴效率。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7-1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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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下:
1、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2、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4、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5、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6、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7、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
一、自建房需要交地方土地出让金吗?
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可知,国有土地的出让时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交纳土地出让金才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兴建的房屋才能办理房产证。国有土地是我国两土地的所有权的形式,国有土地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而国有土地的使用性质有很多种,如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等。
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抵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建工程抵押条件是: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4、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在建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了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2、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4、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5、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6、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7、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下:
	1、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2、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4、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5、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6、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7、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了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7.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六条 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应按如下范围列支:

  1.补偿性支出

  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2.开发性支出。

  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

  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

  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八条 土地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的单位面积开发费用乘以按图纸出让土地的总面积。单位面积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所在小区的总开发费用除以该小区的土地总面积。

  第九条 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第十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如下范围使用:

  1.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2.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6.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

  7.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9.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10.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需的工资和酬金。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土地出让金收支季度报表和年度预、决算。其中,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财政部;年度预算应于当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年度决算应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入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

  三、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支会计科目包括三类,即: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结存类。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收入。

  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土地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价款,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数。

  按季结帐时,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结转后本科目的收方余额。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数上缴金库。上缴时记本科目付方。

  2.合同预收款。

  财政部门按规定或合同协议向土地受让方预收的土地定金(或保证金)等,用本科目核算。预收数记收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合同预收款数额。

  3.暂存款。

  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运用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支出。

  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二个明细科目,即: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

  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拆迁建筑物的残值收入,作冲减开发费用处理,记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土地出让金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冲销。

  2.暂付款。

  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暂付款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金额。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即: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种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时记收方,提取时记付方。

  四、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财政部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国办发

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