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2024-05-13

1.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二) 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三)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四) 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 50年〕(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永久〕(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10年〕(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10年〕(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各项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永久〕(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资料…………〔30年〕(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 ……………〔30年〕(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四)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2. 社保档案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3.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下载

档案管理制度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确保垦区社会保险系统档案资料的完整,提高档案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一,总局,分局社保局办公室为两级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农牧场社保局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和业务档案.二,三级社保机构在党务,行政,业务以及财务,人事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立卷和归档.业务科室负责业务文件立卷和定期向办公室归档;财务科负责财务档案的立卷和定期向办公室归档;其余所需立卷和归档的文件材料均由办公室直接处理,办公室主任和专职文书,档案员应对本单位业务部门和下属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三,档案的立卷和归档要求:(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二)文件和电报按其内容的联系,合并整理,立卷;(三)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四,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资,职称,编制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及工作人员的干部档案和工人档案,由政工科管理.五,有立卷和归档职能的科室(办)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办公室移交档案,办公室档案员和科室(办)移交人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财务档案从立卷之起可以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但应指定由专人保管,超过一年必须按时移交.六,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应会同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并注意掌握档案的利用效果.七,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档案销毁(一)归档的文件材料的范围:凡是反映本单位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1,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1)上级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2)上级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3)上级领导等视察,检查垦区社保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贺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4)代上级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5)代上级转发本单位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2,本单位的文件材料:(1)本单位组织召开的社保系统工作会议,社保系统专业会议的全套文件材料以及各种声像材料;(2)本单位党组,行政领导会议(局务会议)材料;(3)本单位颁发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行政部门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4)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下级机构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文件;(5)本单位及其内部职能部门业务运行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评比结果等;(6)反映业务活动和业务规范化管理的文件材料;(7)反映业务活动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资料(重要基数),信息化处理(上传和下载)和信息系统运行的数据资料(包括备份的计算机盘,片),工作记录等;(8)需建立和反映的各业务险种的个人帐户资料;(9)对下级检查,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10)统计原始台帐,统计报表,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备份的计算机盘片等);(11)本单位形成的凭证,帐薄,财务报表,其他财务资料和汇总的财务报表(备份的计算机盘片等);(12)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13)本单位购建办公楼,重大修缮项目,征用土地以及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竣工,购置大中型设备的文件材料,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等文件材料等;(14)本单位制定的条例,准则,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15)本单位成立,合并,撤销,更名,启用印信及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16)本单位,本系统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反映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等文件材料;(17)本单位(包括上报,下批)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考试和评定,考核聘任,党员,团员,干部工勤人员名册,报表,以及工作人员的考试,考核,考勤,评聘,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评残,抚恤,死亡等工作及干部评优奖惩等文件材料;(18)本单位和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为下级单位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19)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20)本单位的业务宣传,"CI"策划的定稿和印本,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宣传册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21)本单位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22)其他按有关规定应予归档的文件材料.3,同级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1)同级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2)有关业务机关对本单位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3)同级行政部门和非隶属机关与本单位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往来文件.4,下级单位的文件材料:(1)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报表等文件;(2)下级单位(分局社保局)报送的政策性备案文件.(二)保管期限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长期为16-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垦区社保系统档案的保管期限除会计档案另作规定外,其他档案均列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保存.1,永久保存的档案:本单位制定的属于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的重要会议的重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会计决算报表,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单位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单位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构成数据库的基础数据和系统运行的重要业务资料(包括备份的计算机盘片)及各基本险种的个人帐户资料等.2,属于长期和短期保存的档案由办公室会同应立卷和归档的业务科室共同制定保管期限,报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属于文件档案的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保管期限,报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三)档案销毁管理按保管期限已经到期的档案和已无存查价值的档案可定期鉴定和销毁.属于业务或专业档案的由办公室主任和相关的业务科长,鉴定确认;属文书档案的由档案员和办公室主任共同确认.销毁前由档案员登记造册,办公室主任和有关业务科长共同签字,报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在指定地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八,会计档案的管理(一)会计档案由总局和分局社保局组成保管单位,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总局社保局财务科应将保管超过一年的会计档案移交办公室档案员统一管理;各分局社保局财务科应将分局和所属的农牧场社保局保管超过一年的会计档案移交分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未实现局统筹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会计档案,仍由农牧场社保局妥善保管).(二)按年度形式分类法,档案员应将会议档案分成四类,即凭证,帐薄,报表和其他分别组成保管单位.(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种,垦区社保系统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明确为:1,会计凭证:15年.2,会计帐薄: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帐为25年,其他15年.3,会计报表:预算报表5年,年度决算报表永久,其他报表15年.4,其他15年.5,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清理后5年.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15年.7,会计档案保管清册25年.8,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5年.(四)档案员应对会计档案分虽不同的类,按保管期限的长短依次排列案卷,做到科学管理,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是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管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五)档案员应汇同财务科的有关人员共同编制完整的会计档案目录,以利查找,提供,利用.并共同对各分局的会计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九,档案保管制度(一)存放档案必须有专门库房,并设有专柜,架,排架,排柜要科学和便于查找,做到科学管理,排列整齐,并健全检索工具.(二)微缩胶片,照片,磁带,光盘,磁盘的保管要符合规定要求.备份的磁盘,光盘等重要业务数据资料要做到异地存放和保管.(三)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四)库房要经常通风,做到整洁卫生.库房内不准吸烟,以免发生火灾,并做到七防: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光,以确保安全和延长档案寿命.(五)接收,借阅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和借阅手续.(六)要经常检查永久性档案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及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十,档案借阅制度(一)借阅档案一律履行借阅手续,借阅人有借阅档案和归还档案时应签名并注明日期.(二)借阅的档案不得中途转借他人.(三)会计档案只能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凭手续外借,其他部门和人员一律不予借阅.(四)所有档案要注意保管,保密,不得弄脏和乱划,涂抹,剪裁和拆毁.(五)借阅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拍照.借阅档案的时限为7天,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如期满未用完时,应续办借阅手续.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下载

4.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解决办法
(一)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将纸质档案转换成数字档案存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于业务办理需要,会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大量的纸质材料或证明,各类保单合同、证件扫描件以及各种需要存档备查的档案资料,是非常庞大的一个数字。纸质材料保存起来不方便,但是将这些材料进行电脑扫描储存,就可以将纸质档案转变成数字档案。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可灵活运用,如目录数据适宜采用文本录人;全文数据则可以采用图像扫描录入;而一些当前常用的数据可制作成光盘。
(二)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根据社保档案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档案的类型进行分类管理,方便查找、储存,可以防止档案的丢失与缺漏。应针对不同门类的档案,确定不同的归档整理方法。首先,确定立卷原则。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按社保档案不同价值性质分类,以便于保管和利用。其次,确定归档形式。根据各社保经办单位文件材料形成的类型,确定以“件”或“卷”进行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最后,根据社会保险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管理系统,规范标准
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体系可以为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不断完善奠定重要的基础。以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和劳动及社会保障标准体系为指导,以投融资与运营模式和项目实施监理模式为依托,按照多层架构的模式将系统自上而下构架成为组件与业务组件、业务运作支撑平台、IT基础设施三个层次,树立以监控及管理、信息安全为主的贯穿三大层次的两大体系模式。为适应劳动者的流动和工资收入的变动,对每个劳动者按号码设立档案卡,并用计算机储存,记录公民个人历年的工资收入情况。在全国设立计算机网络,对每个劳动者的情况进行追踪记录;并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网络查询接口,允许公民定期查询,同时也可替他们预测,比如退休时可拿到多少养老金,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四)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在全国统一管理下设分支机构
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领导下成立一个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中心,结束社保档案管理分散问题,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改变目前政出多门、决策分散、管理混乱的局面,使其成为统一管理全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拟订社保档案的发展规划、改革计划、重大决策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社保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其次,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中心还可以在全国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包括地区局、地方办事处、数据处理中心和项目服务中心。负责公民社保档案内容的定期增加和更新,并送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保管。
(五)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统一公民社保档案管理号码,可供查询
实行对每个公民发放社会保障号码的制度,让公民个人档案号码与本人身份证号码、劳动保险号码统一起来,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分支机构负责公民个人社保档案内容的定期增加和更新,送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保管。从发放的号码上就可以反映出从什么时候起、在什么地方发的,便于记录公民的工资收入和保障费的缴纳情况,同时便于投保者本人的查询。

5.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解决办法
(一)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将纸质档案转换成数字档案存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于业务办理需要,会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大量的纸质材料或证明,各类保单合同、证件扫描件以及各种需要存档备查的档案资料,是非常庞大的一个数字。纸质材料保存起来不方便,但是将这些材料进行电脑扫描储存,就可以将纸质档案转变成数字档案。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可灵活运用,如目录数据适宜采用文本录人;全文数据则可以采用图像扫描录入;而一些当前常用的数据可制作成光盘。
(二)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根据社保档案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档案的类型进行分类管理,方便查找、储存,可以防止档案的丢失与缺漏。应针对不同门类的档案,确定不同的归档整理方法。首先,确定立卷原则。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按社保档案不同价值性质分类,以便于保管和利用。其次,确定归档形式。根据各社保经办单位文件材料形成的类型,确定以“件”或“卷”进行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最后,根据社会保险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管理系统,规范标准
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体系可以为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不断完善奠定重要的基础。以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和劳动及社会保障标准体系为指导,以投融资与运营模式和项目实施监理模式为依托,按照多层架构的模式将系统自上而下构架成为组件与业务组件、业务运作支撑平台、IT基础设施三个层次,树立以监控及管理、信息安全为主的贯穿三大层次的两大体系模式。为适应劳动者的流动和工资收入的变动,对每个劳动者按号码设立档案卡,并用计算机储存,记录公民个人历年的工资收入情况。在全国设立计算机网络,对每个劳动者的情况进行追踪记录;并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网络查询接口,允许公民定期查询,同时也可替他们预测,比如退休时可拿到多少养老金,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四)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在全国统一管理下设分支机构
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领导下成立一个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中心,结束社保档案管理分散问题,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改变目前政出多门、决策分散、管理混乱的局面,使其成为统一管理全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拟订社保档案的发展规划、改革计划、重大决策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社保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其次,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中心还可以在全国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包括地区局、地方办事处、数据处理中心和项目服务中心。负责公民社保档案内容的定期增加和更新,并送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保管。
(五)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统一公民社保档案管理号码,可供查询
实行对每个公民发放社会保障号码的制度,让公民个人档案号码与本人身份证号码、劳动保险号码统一起来,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分支机构负责公民个人社保档案内容的定期增加和更新,送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保管。从发放的号码上就可以反映出从什么时候起、在什么地方发的,便于记录公民的工资收入和保障费的缴纳情况,同时便于投保者本人的查询。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6. 社会保险 档案

首先,协议书和报到证一般只有两年的有效期,超过则效力尽失,所以应该在两年内尽量找到接收单位并办妥相关手续,哪怕是凑和先把档案落下也好。
其次,我很想知道,你现在如果有单位的话,单位性质概况是怎样的?将来有可能的就业环境(如可能跳槽或进入政府等)是怎样的?——这对给你的可行性建议比较重要些。
第三,我个人感觉你如果是正规统招入学的话,毕业时的档案是不应该交到你个人手中的,除非是个杂牌学校(请原谅,正规大学是不会将档案直接交到毕业生手中的,哪怕是有个第三方的虚假协议单位接收也可以,但就是不允许直接交给本人,这是国家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现在既然档案在你手中,如果刚毕业不久,可以再联系原学校,一般可以补发协议书的,你可以据此与新的接收单位签订协议,新单位如果同意接收档案关系,可以直接通过地市级的人事局转移接收档案(根据你的情况,建议运用点关系沟通下,如果你就业还是在教育系统,那更得公关了)。
第四,抛开前期的档案不谈,现在关键是要知道你就业或意向就业单位是哪。如果是普通的企业,大多是参加社会统筹劳动保险,这类保险你学生档案的作用不大,一般开始可以放弃学生档案直接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手续劳动合同再增加保险,这时的档案是工人性质的,但不影响你退休或享受其他保险待遇。
第五,如果你现在的就业单位就是教育系统或政府的机关事业单位,目前山东省保险方面还有一个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系统,缴费基数高,个人缴费低但待遇优厚,假如是进入这一类的保险,那你的学生档案就是必须要重视的了,现在不管教育厅教育局怎么答复你,如果你进入了机关事业单位,哪怕是你学校也不管了,报到证也无效了,也要想尽办法沟通公关一下,把档案落到工作单位所属的上级管理部门去,没有捷径,票子和人脉就是捷径。
第六,学生档案在你个人手中还有一个不便就是,在评聘各类职称的时候,尤其是人事局教育局进行评审那种,不是考试那种,这需要档案和学生的身份证明和就业时间、经历的核算,用途明显一些。
总之,如果你是个体或在一般企业就业,本身对职称等方面的意向不大,可以将学生档案存到就业单位去,只要按规定办理保险,未来的退休和医疗保障等影响不大。如果是就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就甭在这儿问了,尽快公关把档案交到教育部门或人事部门为妙~
祝一切顺利!

7. 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既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记录和反映,也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史料和证据,不仅可以为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也可以为查证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提供证明。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对于国家研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鉴于此,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的保管作了专门规定。按照保险法的规定:1.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应当包括记录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完整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2.记录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散失;3.上述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 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可以转回去。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7月1日启动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要根据《暂行办法》和《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社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司备案。二、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认真核对参保凭证信息,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保管相关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经办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逐级上报部社保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三、及时反馈信息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在信息系统中对转入、转出参保人员进行标识,避免出现重复统计。要认真填写《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表》(附件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后7日(遇节假日顺延)传真至部社保中心。四、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证制度平稳运行,确保社会稳定。要争取将开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保人员收取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费用。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和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附件1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凭证是指参保凭证。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一)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二)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2,以下简称《联系函》)。(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1.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附表3)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2.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3.将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4.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5.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医疗保障编号。6.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3.根据凭证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5.将凭证第三联(蓝色)送给参保人员。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一)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凭证,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并完成以下手续: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2.妥善保管凭证第一联(黑色)。3.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4.将凭证第三联(蓝色)交给参保人员。5.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当地规定处置。6.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二)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凭证第三联。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应按规定尽快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同时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1.将凭证第一联(黑色)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2.填写《信息表》,并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四)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2.根据凭证及《信息表》,更新参保人员相关信息。3.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和填写要求》(附表3),并将凭证样张公布在部网站上,各省(区、市)经办机构按照标准印制,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要求填写并按照规定格式套打。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通过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和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第八条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前传递信息,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第九条本规程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