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有哪些人?

2024-05-13

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有哪些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财政部副部长一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金融专家一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现任委员
周小川(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尤 权  国务院副秘书长   苏 宁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胡晓炼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朱之鑫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 勇 财政部副部长   易 纲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马建堂 国家统计局局长   刘明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吴定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蒋超良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   周其仁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   夏 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   李稻葵 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有哪些人?

2.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什么组织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1997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它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3.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表述出现五大变化

央行网站6月28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0年第二季度(总第89次)例会于6月24日在北京召开。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通稿变化很小,但又微言大义,需要仔细比对才能看出其中不同。这些细微的变化反映出货币政策委员会对当前形势的判断及下一步政策的方向。
本次例会在陆家嘴论坛之后召开,陆家嘴论坛的一些新提法引入,比如“双循环”:促进形成以国内循环为主、国际国内互促的双循环发展新格局。和今年一季度会议通稿比较后发现,今年二季度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内容主要有以下五大变化:
1.经济形势判断:各类经济指标出现边际改善
本次会议认为,当前国内统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各类经济指标出现边际改善。这是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定调。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受新冠疫情影响经济增速为-6.8%。但4、5月的数据出现改善:5月消费增速为-2.8%,相比上月回升4.7个百分点;1-5月投资增速为-6.3%,相比1-4月回升4个百分点。
国务院领导在陆家嘴论坛的书面致辞中还介绍,5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4%,其中制造业增长5.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环比提高5.87%,一些消费零售指标也出现积极变化,车市和楼市均在回暖。
但本次会议也提醒,全球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国内防范疫情反弹任务仍然艰巨繁重,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风险和挑战。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超过1000万,出现反弹的迹象。这将对中国出口及相关产业链带来不利影响。
2.删除“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的表述
3月26日召开的一季度例会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有“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的表述,但此次例会删除了这一表述,主要因为目前宏观杠杆率已大幅上升。
由于货币宽松,今年一季度宏观杠杆率出现明显上升。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发布的报告显示,一季度实体经济杠杆率大幅攀升,从2019年末的245.4%升至259.3%,一个季度上升了13.9个百分点。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张晓晶表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宏观杠杆率增加13.9个百分点,但低于2009年一季度的增长幅度。尽管本次疫情冲击远甚于2008年的危机,但债务扩张规模有限。这充分展现出政府在扩张时的定力,未置风险于不顾。
3.货币政策要兼顾可持续发展
一季度例会指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注重灵活适度,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而本次例会则提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与可持续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相比一季度例会,本次提出新要求:货币政策要兼顾可持续发展。这可能意味着货币政策最为宽松的时期已经过去,货币政策将呈现边际收紧的态势。因此,一季度例会要求“加大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这次则小幅调整为“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
4.货币政策目标删除“控通胀”
一季度例会提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平衡好稳增长、防风险、控通胀的关系。二季度例会则表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把握保增长与防风险的有效平衡。
换言之,控通胀从目标中删除,主要因为CPI回落。数据显示,1月、2月CPI处在5%以上的高位,但5月份已回落至2.4%,通胀的压力有所缓解。CPI同比增幅降低后,对货币政策的制约下降。但考虑到前述第三个变化,货币政策会有宽松的举措,但力度会低于上半年。
5.“直达性货币政策工具”担当大任
本次例会指出,坚持总量政策适度,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全力支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综合运用并创新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有效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精准滴灌作用,提高政策的“直达性”,继续用好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落实好新创设的直达实体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和发放信用贷款。
其中“总量适度”也是新的要求。这一要求下,结构性货币政策可能要担当大任,上半年的重点是再贷款,下半年则是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
6月1日,央行宣布创设两个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一个是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另一个是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以增强服务中小微企业政策的针对性和含金量。
两个工具中后者更受市场关注。该工具购买小微贷款,既能帮助银行降低负债成本,补充银行流动性,也能激励银行增加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促进宽信用。更为重要的是,该工具能有效防范“脱实向虚”:央行释放多少流动性,实体就获得多少流动性支持,比单纯的降准更能支持实体经济,是纯粹的宽信用工具。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表述出现五大变化

4.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

是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7月成立。
2003年12月27日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主要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它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5. 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有何意义

   
     问: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有何意义? 
     校解析答案: 对正确制定货币政策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货币政策决策的科学化。决策科学化体现在通过科学方式获取决策信息;决策过程才有科学的论证方法;决策前后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等。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一个咨询议事机构,由于它的成员来自国家经济综合部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有社会上的专家,这就可以使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获取比原来更多的决策信息。
    2、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有利于货币政策决策的民主化。决策民主化是决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前提,就货币政策这一具体决策而言,民主化主要表现在与货币政策关系密切的部门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参与货币政策的制定过程。
   
    3、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有利于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
      
    湖南成绩出来了,5门全过了。《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68分,《财务管理学》89分,《风险管理》71分,《公共关系学》85分,《运筹学》64分。
    10月份的考试,《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概论》终于过了,之前考了六七次了,都没过,在我接近放弃的时候,报了校辅导。太感谢网校和老师,让我重拾信心,还剩3门,我更要加油。接下来要攻克《国际商法》了,希望也能顺利通过。

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有何意义

6.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条例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成。第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一)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二)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五)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第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组织机构第五条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财政部副部长一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金融专家一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第七条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第八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三)具有宏观经济、货币、银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九条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金融专家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研究工作10年以上;(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第十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以及金融专家,任期2年。第十一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三)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第十二条更换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金融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二)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三)向货币政策委员会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第十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表不享有表决权。第十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守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货币政策及有关情况。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撤销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内和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公开反对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货币政策。 工作程序第二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的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第二十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为主持。第二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第二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内部工作制度,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行

7.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委员名单

 主 席:周小川 人民银行行长委 员:肖 捷 国务院副秘书长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史耀斌 财政部副部长易 纲 人民银行副行长、外汇局局长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张晓慧 人民银行行长助理王保安 统计局局长尚福林 银监会主席肖 钢 证监会主席项俊波 保监会主席田国立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樊 纲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教授黄益平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白重恩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戴相龙、陈元、王春正、陈清泰、谢旭人、陈耀先、刘廷焕、史纪良、黄达、张志刚、张佑才、何林祥、金立群、李福祥、王雪冰、吴敬琏、马永伟、张恩照、姜建清、李扬、肖钢、李若谷、李德水、余永定、邱晓华、郭树清、张平、吴晓灵、谢伏瞻、樊纲。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委员名单

8.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成。第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一)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二)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第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
  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财政部副部长一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
  金融专家一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第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第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有宏观经济、货币、银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金融专家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第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以及金融专家,任期2年。第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
  (三)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第十二条 更换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金融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
  (二)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向货币政策委员会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第十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表不享有表决权。第十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守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货币政策及有关情况。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撤销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内和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公开反对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货币政策。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二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的1 0 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