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审核原则?

2024-05-14

1. 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审核原则?

一是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二是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试点企业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三是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超期限退汇及非原路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四是简化进口报关核验。银行能确认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审核原则?

2.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哪些方面

1.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境内个人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境内机构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自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因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发生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拓展资料:1. 外汇原则: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外汇局对下列企业实施重点监测: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情况超过一定范围的;贸易信贷余额或中长期贸易信贷发生额超过一定比例的;经专项监测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的;其它需要重点监测的。  2.对于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收支结算规定的"同一家银行"该如何把握:a、是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应注重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业务,银行应对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原因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在交易附言中进行标注以及事后向外汇局报告。   b、是同一离岸转手买卖本身包括买入和卖出两笔交易。原则上要求在同一银行审核,是为了便于两笔交易信息的核实和跟踪,有利于银行从业务全流程角度进行审核。《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中同一家银行原则上在同一总行范围下,能够共享买入和卖出收支信息,如总行的信用证中心和企业开户行视同同一家银行。

3.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5、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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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12-2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哪些内容

4.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二)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三)从境外收款的(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四)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第十三条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对于申报资金性质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退汇的,还需按本细则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一)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二)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三)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第十六条 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报单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第十八条 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客观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5.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企业外汇收业务的结算方式主要有:
1.L/C
2.D/P
3.D/A
4.T/T
买断业务主要有:
1.福费廷
2.保理
融资业务主要有:
押汇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6.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的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 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7. 我国对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我国外汇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区别管理
  1.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取消对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的所有汇兑限制,即只要是确属经常项目下的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而不是用于资本转移目的,就可以对外支付,不得有数量限制。
  2.在经常项目外汇活动中,银行仍需根据外汇管理制度的要求,通过核对交易单证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对外汇资金流出、流进实施均衡监管
  原则上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三)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要求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2.凡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
  3.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四)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保税监管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2.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3.为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合理需求,国家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合同以外币进行计价结算。

我国对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8. 我国涉外企业外汇收支管理的总原则

我国外汇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区别管理
  1.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取消对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的所有汇兑限制,即只要是确属经常项目下的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而不是用于资本转移目的,就可以对外支付,不得有数量限制。
  2.在经常项目外汇活动中,银行仍需根据外汇管理制度的要求,通过核对交易单证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对外汇资金流出、流进实施均衡监管
  原则上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三)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要求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2.凡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
  3.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四)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保税监管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2.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3.为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合理需求,国家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合同以外币进行计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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