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公司法案例分析,求大神指导~~

2024-05-14

1. 经济法中公司法案例分析,求大神指导~~

1、兴达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中所存在的违法之处:a.股东刘某既担任财务负责人又兼任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监事的职权范围包括了检查公司财务;并且,第五十二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刘某不能既担任财务负责人又兼任监事。b.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在民营企业中担任职务。
2、谭某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属无效。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故,兴达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兴达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并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谭某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3、兴达公司与谭某及刘某的服装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属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兴达公司与谭某及刘某的服装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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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1)木化公司应以华远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所欠货款由华远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2)虽然合同是由负责人签的,但是他是代表公司签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有公司承担,所以不论公司负责人怎么变,该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归于公司。若公司不承认,就只能到法院起诉该公司了。
(3)该内部承包协议仅在其内部有效,及仅在华远总公司与华远分公司之间有效,这是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其效力也只能在他们之间产生。该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效力。

3. 急...经济法--公司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高手出现~~~

1、首先,名称不规范,根据公司法第八条规定,公司的名称中股份与有限只能择其一,从后面发行新股看,该公司应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名称应叫华强股份有限公司。
    2、发起人出资不足,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6000万的百分之三十五为2100万元,还少100万元。
    3、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该规定也适用于发行新股,因此公司发行新股应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公司销售部门自行销售。
    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股东大会决议;
    5、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债券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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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法案例分析,急!!!

1,丁的出资是不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其他的股东不论是以货币、实物或技术出资都是合法的。
2,首次出资不合法,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所以首次出资至少是5万。此外,还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而不是以公司情况为准。法律规定为: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不合法,甲要转让股份首先是看股东内部是否有人愿意受让该股份,没有愿意承接的,那么才可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要书面通知给其他股东,股东自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表态的,视为同意,甲的转让要依照相应的程序与书面材料方为合法的转让与权利交接。丙不同意购买股份还要看其他不同意转让股东的意见如丁的意见。依据在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与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定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原有公司注销工商登记-----新的公司名称的工商设立登记。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债务由新合并的公司承担,既然是兼并那么就有某股份公司来偿还。若是原有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不完全出资,那么出实的股东要弥补出资。又或者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因为股东资产与公司资本进行了混同,可以批开公司面纱,由乱用公司名义进行交易的股东承担责任等等。

5.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问题!!请高手帮帮,谢谢!!!

  1、符合 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故此公司由股东三人组成符合规定
  2、可以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不能  第二十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该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x30%大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1000万元 所以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不能注册成立。
  4、需要办理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5、有 协商约定c不承担风险的做法错误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有  应当设立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问题!!请高手帮帮,谢谢!!!

6. 经济法中公司法里的一个案例分析求答

(1)首次出资额太低,必须在20%以上,且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约定如某一人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是违法的.;
(2)公司成立日期为2007年6月1日
(3)转让有效


请问这是不是案例的的?

7. 经济法公司法 案例分析 高手们 请帮帮我!!!!!!!!!

1不符合,首先,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其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乙组成的,据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45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5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数不足。
2.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转让股份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方可。
3.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经济法公司法 案例分析 高手们 请帮帮我!!!!!!!!!

8. 关于经济法学中的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题请求帮助,谢谢

鸿盛公司:先由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它是签约的主体;
李:在应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水审计所:如果虚假证明是银行出具的,并且其本身已履行了法定验资程序,无过错,则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有过错,则在李不能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银行:如果虚假证明是其出具的,则在李不能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其出具的,则不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