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可以公告送达吗?

2024-05-13

1.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可以公告送达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 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 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可以公告送达吗?

2.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是指被执行人怠于对第三人行使债务的请求权,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发出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3.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是指被执行人怠于对第三人行使债务的请求权,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发出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4.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送达方式

法律分析:法院下达到期债务,需要向当事人书面送达《到期债务通知书》。如果当事人不在,可以交近亲属代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 如有一期未足额履行视为债务全部到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一期违约,不可以起诉全部欠款,可以起诉剩余全部欠款。因此,借款人未按借贷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借款,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的全部借款。一、分期还款在民间借贷中很常见,有的是因为借款到期后一次性难以归还全部借款,有的本身约定的就是分期还。借贷双方约定分期归还借款的,但是借款人很可能违约,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还借款,已到期的款项肯定是违法行为。约定分期还款,到期后却逾期未归还的,构成预期的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把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到期违约。预期违约,顾名思义,就是指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到期之前的一种违约行为。二、分期还款的借贷合同中,各期还款构成一个合同的整体,当期逾期未还,是到期违约,同时对于未到期合同,又构成预期违约。借款人未按借贷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借款,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的全部借款。三、不过笔者发现,也有少数判决不支持未到期借款的归还,理由是分期还款是借贷双方明确约定的,既然未到期就不构成违约,出借人只能就到期部分主张权利,出借人完全在签订借贷合同可以约定,如果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对于未到期部分的处理方案,未到期部分可以主张全部归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有一期未足额履行视为债务全部到期

6. ,任何确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谢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履行期限是由双方约定的。
 
一般的说法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例如:双方合同约定,2012年8月1日或之前,乙方返还借款10万元。
那么如果到了8月2日,乙方还没有还款的话,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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