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对象的条件

2024-05-13

1. 询价对象的条件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在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在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在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1)注意: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主承销商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且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所谓累计投标询价,是指在发行中,根据不同价格下投资者认购意愿确定发行价格的一种方法。通常,证券公司将发行价格确定在一定的区间内,投资者在此区间内按照不同的发行价格申报认购数量,证券公司将所有投资者在同一价格之上的申购量累计计算,得出一系列在不同价格之上的总申购量;然后,按照总申购量超过发行量的一定倍数(即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询价对象的条件

2. 询价对象的介绍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3. 询价对象是指?应符合什么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象,指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五)按照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询价对象是指?应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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