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2020修改)

2024-05-12

1. 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2020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促进建筑节能,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的发展。第六条 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七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广和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时发布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冷、暖、生活热水;

  (四)太阳能、风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建筑物屋顶绿化技术;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十二条 使用国家、省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估;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未申请评估或者经评估未予通过的,不作为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规章制度制定和技术标准编制;

  (二)科学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

  (三)示范工程;

  (四)政府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其他开支。第三章 建设与节能改造第十七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或者审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要求具备建筑节能专项篇章。

  没有建筑节能专项篇章的项目,不得核准或者审批。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2020修改)

2. 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因地制宜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质监、环境保护、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等,制定辖区年度绿色建筑发展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五条 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等应当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相关规划或者规定对建筑执行的绿色建筑标准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具体范围,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执行标准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第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将绿色建筑行业相关违法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

  鼓励绿色建筑相关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公约,推进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 程序规定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绿色建筑项目时,应当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的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和指标要求,保障绿色建筑项目增量成本和绿色施工费用的投入。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中,在重点区域城市设计中纳入绿色建筑设计内容。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阶段,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相关规划指标要求。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阶段,项目报审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第十条 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并保障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等建设全过程的资金投入。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中,落实相应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编制不同设计阶段的绿色建筑专篇。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专项审查。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自出具审查合格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绿色建筑施工图和建筑节能施工图的审查情况应当同步报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通过审查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建设施工方案,根据国家或者地方绿色施工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

  施工过程中发现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审,重审通过方可进行相应的施工。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的专项内容。第十八条 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对绿色建筑工程全过程实施情况和绿色建筑备案项目施工图审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重大变更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绿色施工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