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公告。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1、《公司法》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 2、《公司章程》规定,每家可能都不太一样,可以找来看看; 3、《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有类似于“任期届满如果不能及时改选,则由原董事会成员继续履职,直至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表述,所以,董事会任期这个事,得这么看:理论上是不超过3年,实际上如果企业总是不改选,除了看着觉得这情况怪怪的以外,也没有违背什么硬性规定……这一点,不管是不是新三板企业,情况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