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与挪用的区别?

2024-05-13

1. 侵占与挪用的区别?

法律分析:
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占与挪用的区别?

2. 挪用与侵占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一、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哪些界限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是:
1、侵犯的对象和时间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侵犯职务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所有权;
2、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是试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使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暂时使用。

3. 侵占与挪用的区别

法律分析: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占与挪用的区别

4. 占用和挪用的区别?

法律分析:
账务处理不同:占用是账务未做处理,资金被用,形成有账无实;挪用则从账面上已做处理,资金明显已发生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 挤占与挪用的区别是什么?

挤占与挪用的区别为:意思不同、侧重点不同、出处不同。
一、意思不同
1、挤占:强行挤入并占用。
2、挪用: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移到别的方面来用。
二、侧重点不同
1、挤占:挤占是指排挤开原来的并侵占它的位置,指占用某个原本不可供己占有的空间或时间范围,如:挤占人行道。
2、挪用:挪用的意思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移到别的方面来用,例如挪用公款。通常指把公共财物据为已有,而用来干某事,如:挪用公共设施。
三、出处不同
1、挤占:《光明日报》1989.1.21:“近几年我国部分省市挪用、挤占排污费的现象仍很严重。”
2、挪用:《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九回:“他的本事也渐渐大了,背着乾老子,挪用了店里的钱做过几票私货,被他赚了几箇。”

挤占与挪用的区别是什么?

6. 挤占与挪用的区别是什么

挤占是指排挤开原来的并侵占它的位置,指占用某个原本不可供己占有的空间或时间范围,如:挤占人行道。
挪用的意思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移到别的方面来用,例如挪用公款。通常指把公共财物据为已有,而用来干某事,如:挪用公共设施。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7. 挤占和挪用有什么区别

关于挤占与挪用的定义:
1.挤占可以首先理解为“借用”,即各专项资金账面反映存在,而货币资金实际余额小于账面专项资金余额,一般情况下对挤占的认定相对难度较大,除正常非专项资金调剂使用外,还存在弥补其他专项资金缺口的情况,可认定为挤占。
2.挪用即未经批准“挪作他用”,专项资金账务已作处理,资金使用完毕或部分使用,但使用渠道完全违背了该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定项目或用途,即“钱”去“账”销。
挤占与挪用的区别:
1.账务处理不同:挤占是账务未做处理,资金被用,形成有账无实;挪用则从账面上已做处理,资金明显已发生支付。
2.违规初衷不同:挤占属于资金周转困难临时占用,主观上计划归还占用资金;而挪用则因资金困难才占用,主观上一般无力归还或者实际上是以专项资金的名义争取而来不打算归还的资金。
3.违规性质不同:挤占性质较轻,调账即可;挪用性质较重,需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货币资金对问题金额的影响:挤占金额随着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当货币资金大于或等于挤占金额时,挤占问题自动消失。而挪用资金由于已经作了账务处理,不会因倾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
简单地说:有账无钱为挤占,无账无钱算挪用。
挤占与挪用的联系:
挤占和挪用这两类问题相互关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多数情况被混为一体。
1.都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者超范围超用途超标准使用。
2.资金都已经被占用或使用。
3.审计处理法规都要求归还原资金渠道,不得以罚代还。
一、挪用资金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所有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企业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两个重要基本特征就是“挪用”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行为是一种非法性的行为,直接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其主管、管理和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同时也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却并非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而非法挪作他用,其目的是为了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准备日后归还。并非永久占有权,但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经营活动、还债、个人挥霍和赌博等非法活动等等。

挤占和挪用有什么区别

8. 挤占和挪用的区别

一、挤占和挪用有什么区别关于挤占与挪用的定义:1.挤占可以首先理解为“借用”,即各专项资金账面反映存在,而货币资金实际余额小于账面专项资金余额,一般情况下对挤占的认定相对难度较大,除正常非专项资金调剂使用外,还存在弥补其他专项资金缺口的情况,可认定为挤占。2.挪用即未经批准“挪作他用”,专项资金账务已作处理,资金使用完毕或部分使用,但使用渠道完全违背了该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定项目或用途,即“钱”去“账”销。挤占与挪用的区别:1.账务处理不同:挤占是账务未做处理,资金被用,形成有账无实;挪用则从账面上已做处理,资金明显已发生支付。2.违规初衷不同:挤占属于资金周转困难临时占用,主观上计划归还占用资金;而挪用则因资金困难才占用,主观上一般无力归还或者实际上是以专项资金的名义争取而来不打算归还的资金。3.违规性质不同:挤占性质较轻,调账即可;挪用性质较重,需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4.货币资金对问题金额的影响:挤占金额随着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当货币资金大于或等于挤占金额时,挤占问题自动消失。而挪用资金由于已经作了账务处理,不会因倾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简单地说:有账无钱为挤占,无账无钱算挪用。挤占与挪用的联系:挤占和挪用这两类问题相互关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多数情况被混为一体。1.都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者超范围超用途超标准使用。2.资金都已经被占用或使用。3.审计处理法规都要求归还原资金渠道,不得以罚代还。
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所有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企业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两个重要基本特征就是“挪用”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行为是一种非法性的行为,直接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其主管、管理和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同时也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却并非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而非法挪作他用,其目的是为了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准备日后归还。并非永久占有权,但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经营活动、还债、个人挥霍和赌博等非法活动等等。挤占资金和挪用资金的区别在于账务处理不同、违规初衷不同、违规性质不同和货币资金对问题金额的影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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