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2024-05-15

1.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之了回答:
一、关于总体要求
已执行 2017 年修订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17〕7 号)和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7〕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 2006 年印发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06〕3 号)和 2014 年修订的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4〕23 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二、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
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关于清偿顺序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三)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第 37号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间接义务”。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 “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三、关于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分类的要求
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 号)规定适用该准则的外,永续债持有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一)持有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 22 号准则和第 37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 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在符合条件时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判断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持有方必须严格遵循第 22 号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
(二)持有方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 22 号准则和第 37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该永续债的会计分类原则保持一致。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等,符合第 22 号准则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分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对于属于债务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 号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2. 永续债是什么?

永续债券,又称无期债券,是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永续债是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全球共有2146只存量永续债,资金规模达6471亿美元。为提高银行永续债(含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流动性,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3. 会计科目中的永续费指哪些?

永续债会计处理

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规定适用该准则的外,永续债持有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一)持有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22号准则和第37号准则的相关规定。
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在符合条件时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对于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判断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持有方必须严格遵循第22号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
(二)持有方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22号准则和第37号准则的相关5规定,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该永续债的会计分类原则保持一致。
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等,符合第22号准则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分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
对于属于债务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22号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

会计科目中的永续费指哪些?

4. 永续债是什么意思?


5. 类永续债与永续债区别是什么?

1.这两个时期是不同的。可续期公司有固定期限,但会在固定期限上展期,而永续债券没有时间期限。 2.两者根本不同。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而永续债券属于政府债券。 3.不同的发行人。可续期公司债券由公司发行,而永续债券由非金融企业发行,通常是政府。4.是否延期付息。永续债可自主决定是否延迟付息,普通债券一旦延期支付就算违约。拓展资料:一、永续债券又称永续债券,是由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且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在永续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利息和所有延期利息延期至下一个付息日,不受延期付息次数的限制。 顾名思义,永久债券是一种没有明确到期日或期限很长的债券。持有人可以按期获得利息,但不能要求偿还本金。 永续债券的债券利息一般比较高,风险比普通股小。二、 永久债券有两种到期形式: (1)一是没有约定到期日,但发行人有赎回权。(赎回权是指发行人在约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赎回永续债券的权利。) (2)对方有约定的到期日,但发行人有展期的选择权。在每个到期日,发行人有权选择延长到期日。三、永续债券,又称无期债券,是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四、类永续债简介1.类永续债是一种资本性融资工具,具体融资形式上是一种非标准化债务融资方式(以下简称“非标融资”),与传统非标融资最大的区别在于,类永续债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通过具体合同条款的设计,依据香港的会计准则可以计入权益性科目,在融资的同时可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2.与此相类似的概念是永续债,在国内,永续债一般是指发改委审批的一种可续期公司债券(永续债券)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永续债)。最大的区别在于类永续债是一种非标准化债务融资工具,而永续债是一种标准化债务融资工具。

类永续债与永续债区别是什么?

6. 永续债是负债还是权益

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成为判断永续债分类的关键。所以,讨论永续债是负债还是权益,即确定永续债券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不能轻下定论,因为永续债既可以作为权益工具,也可以是金融负债,具体怎样还需要结合永续债券募集合同与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拓展资料】一、永续债券,又称无期债券,是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永续债是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全球共有2146只存量永续债,资金规模达6471亿美元。为提高银行永续债(含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流动性,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央行票据互换工具可以增加持有银行永续债的金融机构的优质抵押品,提高银行永续债的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认购银行永续债的意愿,从而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为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创造有利条件。三、负债实质上是企业在一定时期之后必须偿还的经济债务,其偿还期或具体金额在它们发生或成立之时就已由合同、法规所规定与制约,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四、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所说权益。会计学上指资产。属于所有人的叫做所有者权益,属于债权人的权益叫做债权人权益。两者总称为权益。五、资本公积:资本本身升值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投资者的共同的权益。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接受捐赠资产,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7. 金融资产的分类有哪些?

1. 短线投资的投资对象:股票、债券、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并成本中的或有对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理财产品。
2. 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否都属于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他债券投资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人为指定的;
3. 投资性主体持有的股份,应当定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能定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性主体持有的子公司股份,子公司不一定纳入合并范围。除非为母公司的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子公司才能纳入合并范围。
4. 债权投资属于货币性资产。其特点是以收取约定的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5. 应收账款,管控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兼出售为目的,报表项目为:应收款项融资;科目为:其他债权投资
6. 股权投资,没有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这个特征
7. 永续债和优先股需要根据条款判断属于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优先股是债,为应付债券;优先股或永续债为权益工具的为其他权益工具
8. 金融资产之间可以重分类,但金融负债之间不允许重分类
9.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可以进行重分类,金融负债转权益工具没有差额;权益工具转金融负债有差额,要求按公允价值入账,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10. 债权投资转短线,短线按公允口径入账,公允与账面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1. 债权投资重分类为其他债权投资,公允口径入账,公允与账面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将来转投资收益
12. 债权投资重分类为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借记其他综合收益

金融资产的分类有哪些?

8. 企业发行永续债,事务所出报告分类为权益工具有什么风险

Q2: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什么

其他权益工具
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①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按照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②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或利息)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科目。

其他权益工具
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③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优先股、永续债(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

④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按照有关衍生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摘要】
企业发行永续债,事务所出报告分类为权益工具有什么风险【提问】
您好,您的问题已经看到,请您给我五分钟整理答案,谢谢【回答】
Q1:可续期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计入权益

永续债计入权益的必备条件
依据《补充规定》和永续债主要特点,永续债计入权益须满足如下条件:
条件1: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拥有续期选择权。 说明:可实现永续债的永续特点。
条件2: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可以无条件、无限次推延付息;如有强制付息 事件条款,则该事件应可由发行人控制是否发生。 说明:依据《补充规定》对于权益工具的定义,永续债合同应不包括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或发行人可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
条件3:没有担保条款。 说明:永续债合同不存在潜在不利条件产生的权利义务才可划分为权益工具。
条件4:合同中没有或有结算条款;如果合同存在或有结算条款,须满足下述 条件任一: 1) 要求以、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 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 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 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条件5:合同中约定仅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持有人没有回售权。 说明:仅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不构成发行人的合同义务,持有人没有回售权可保证永续债的永续性。【回答】
Q2: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什么

其他权益工具
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①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按照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②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或利息)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科目。

其他权益工具
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③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优先股、永续债(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

④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按照有关衍生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回答】
Q3:可续期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计入权益?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拥有续期选择权。

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可以无条件、无限次推延付息。

没有担保条款。

合同中没有或有结算条款。

合同中约定仅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持有人没有回售权。

Q4:为什么有些工具要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的时候才可以归类为权益工具而有些工具只要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

为什么有些工具要至于其他所有工具类的时候才龟龟那我权益关注【回答】
Q5:永续债计入权益哪个科目

永续债计入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永续,又称无期,是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

Q6:可续期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计入权益

永续债计入权益的必备条件
依据《补充规定》和永续债主要特点,永续债计入权益须满足如下条件:
条件1: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拥有续期选择权。 说明:可实现永续债的永续特点。
条件2: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可以无条件、无限次推延付息;如有强制付息 事件条款,则该事件应可由发行人控制是否发生。 说明:依据《补充规定》对于权益工具的定义,永续债合同应不包括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或发行人可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
条件3:没有担保条款。 说明:永续债合同不存在潜在不利条件产生的权利义务才可划分为权益工具。
条件4:合同中没有或有结算条款;如果合同存在或有结算条款,须满足下述 条件任一: 1) 要求以、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 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 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 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条件5:合同中约定仅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持有人没有回售权。 说明:仅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不构成发行人的合同义务,持有人没有回售权可保证永续债的永续性。【回答】
发行的永续债的发行方角度来看,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应分类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个因素:关于到期日的相关描述中的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初始期限)与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中的可回售工具或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同时满足下列特征的可回售工具,就确认为权益工具中的相同的点就是:把这个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也就表明可以避免赎回的吧。意味着是权益工具而不是金融负债吧。清算就是先偿债再偿还股息,企业与股东共进退吧,所以这里确认为权益工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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