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开通债券回购业务有哪些条件

2024-05-16

1. 个人开通债券回购业务有哪些条件

个人开通债券回购业务需具备以下资格:
1.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通过柜台查询或客户提供的方式,确认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个人开通债券回购业务有哪些条件

2. 债券正回购的开通条件?

1、目前用于回购的证券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公司债券(3A级,金额5亿元以上,剩余期限5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证券金融家应当保证登记结算机构在回购交易至回购日期间留存的标准券数量等于代表人所担保的债券数量。购买抵押贷款,否则按卖空债券的规定处罚。
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证券出借人必须在首次交易前将足额资金存入受委托证券管理机构的证券结算账户。回购期间不得使用抵押债券。
4、债券回购作为一种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方式,由于融资方必须有足够的债券作为抵押品,已成为一些机构流动性管理的工具之一。但目前,个人不得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扩展资料:
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
企业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要约。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
它的优点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力。
与公开收购相比,固定价格要约回购通常被认为是更积极的信号,其原因可能是要约价格存在高出市场当前价格的溢价。但是,溢价的存在也使得固定价格回购要约的执行成本较高。
荷兰式拍卖回购首次出现于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购。此种方式的股票回购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灵活性。
在荷兰式拍卖的股票回购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回购

3. 债券正回购的开通条件?

1、目前用于回购的证券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公司债券(3A级,金额5亿元以上,剩余期限5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证券金融家应当保证登记结算机构在回购交易至回购日期间留存的标准券数量等于代表人所担保的债券数量。购买抵押贷款,否则按卖空债券的规定处罚。
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证券出借人必须在首次交易前将足额资金存入受委托证券管理机构的证券结算账户。回购期间不得使用抵押债券。
4、债券回购作为一种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方式,由于融资方必须有足够的债券作为抵押品,已成为一些机构流动性管理的工具之一。但目前,个人不得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扩展资料:
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
企业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要约。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
它的优点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力。
与公开收购相比,固定价格要约回购通常被认为是更积极的信号,其原因可能是要约价格存在高出市场当前价格的溢价。但是,溢价的存在也使得固定价格回购要约的执行成本较高。
荷兰式拍卖回购首次出现于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购。此种方式的股票回购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灵活性。
在荷兰式拍卖的股票回购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回购

债券正回购的开通条件?

4. 债券回购的回购条件

1、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3A级,发行额5亿以上,剩余期限2年以上)。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帐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5. 机构开通债券回购业务有哪些条件?

机构投资者开通债券回购业务需具备以下资格: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提供加盖公章的最近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3.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机构开通债券回购业务有哪些条件?

6. 债券回购有哪几种方式?

债券,回购,融资,利息,资金,购回债券回购分为“以券融资”和“以资融券”两种方式。所谓“以券融资”,就是债券持有者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并付一定利息。假如机构投资者选择“三天国债回购”的融资方式,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将在三天后自动从其账户里划出本金和三天利息。这就是一次完整的债券回购了,简单点说就是需要钱的人拿债券作短期抵押向有钱人借钱。“以资融券”则是一个逆过程。债券回购,三方面各取所需:融资方在短时间内获得大笔资金的使用权,又没有失去其债券;而资金的提供方,一般是金融机构或某些企业,通过大笔资金进行短期拆借获取利息;而交易所则从融资方赚取佣金和手续费。债券回购按交易期限区分,目前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上证所和深交所又有所不同。债券回购以年利率作为报价单位,一般在2上下浮动。由于购回期限遇节假日顺延而利息不变,因此,周五的利率要比周一高,而逢年过节长假前的利率更高。由于融资方必须有足额的债券作抵押,因此债券回购作为一种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已成为一些机构对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的工具之一。但目前还不允许个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一、国债回购市场影响
按照一般定义,债券回购交易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债券的“卖方”向“买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方式就是将债券回购交易视为日常生活中的“债券质押贷款”,即将债券抵押给资金贷出方,获得资金,最后归还资金本息以赎回债券。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凡是抵押出债券,借入资金的交易就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交易;凡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交易。显然作为回购交易当事人的正、逆回购方是相互对应的,有进行主动交易的正回购方就一定有接受该交易的逆回购方。由此,我们可以简单地说:正回购方就是抵押出债券,取得资金的融入方;而逆回购方就是接受债券质押,借出资金的融出方。
事实上,从回购交易的起源看,回购交易一开始就与中央银行操作密切相关。1918年美联储为推进银行承兑汇票的发展而创设了回购交易,只不过当时以银行承兑汇票而不是以债券作为质押物而已。因而由央行作为正回购方主动发起的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我们所说的央行进行正回购操作。由央行作为逆回购方主动发起的债券回购交易即为央行进行逆回购操作。按照国际惯例,央行通常在市场成员中选取一些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交易活跃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即公开市场的一级交易商来作为对手方,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正、逆回购交易。一般而言,央行为使其正回购操作成功,在进行数量招标时,其给出的回购利率往往会略高于市场回购利率,这样就比较容易达成交易,起到顺利回收资金的目的。而央行进行逆回购交易时,其给出的回购利率常常会低于市场回购利率。

7. 回购公司债券,应该向哪几个部门提出申请呢?



一、债券纠纷中的法律关系
(一)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的借贷关系
实践中普遍认同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发行人发布募集说明书是其发出的要约行为,债券持有人取得、持有债券视为对该要约的承诺,双方由此建立借贷法律关系,具体权利义务则以募集说明书的记载为准。在众多的《募集说明书》中,基本都有类似规定:"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公司发行的票据,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 (参考案例:(2018)京0116民初6170号、(2018)京民终410号)
确定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对于厘清债券持有人程序及实体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下文的管辖及逾期利息部分将详细论述。

(二)债券中的担保关系
在债券违约的诉讼中,需要重点关注该债券属于有担保债券还是无担保债券,一般在《募集说明书》中都有明确的记载。债券担保常见的方式有公司保函、股票质押、股权质押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担保等。对于有担保的债券,债券持有人作为担保权人,在起诉债务人时可一并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或行使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

(三)债券中的委托关系
厘清各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对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债券中的委托关系,主要是发行人与债券承销商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债券持有人和受托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的委托关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开展承销业务。承销商一般是发行人的代理人,代理发行人进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事宜。因此,在债券违约时债券持有人应向发行人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代理人(承销商)承担兑付责任。

在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兑付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2409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民生证券公司在本案中系债券发行人赊店集团的债券发行代理人,在发行人未能按约向安阳信托清算组支付兑付款的情况下,安阳信托清算组仅能向发行人和(或)担保人主张权利,不应由代理发行人民生证券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但需要提醒的是,债券持有人并非绝对不能起诉承销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以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销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债券持有人与受托管理人的委托关系
受托管理人究竟是受谁之托?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从形式上看,受托管理人像是发行人的受托人。

但是本文认为,受托管理人应是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而非发行人的受托人。首先,受托管理人行使的权利来源于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或根据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对发行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其次,受托管理人的变更或解除的权利由债券持有人行使而非发行人。最后,债券持有人在购买债券时,视为接受《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因此债券持有人实际上对该委托事项进行了追认,受托管理人应为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

鉴于部分《募集说明书》中多约定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甚至将发行人对受托管理人及受托管理协议的违约,视为本期债券的违约,或者将诉讼的权利赋予受托管理人。根据《合同法》四百零三条之规定,认定债券持有人与受托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有助于债券持有人在诉讼中,直接以委托人的身份,行使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的权利,绕过受托管理人而直接对发行人提起诉讼。

在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银叶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号:(2019)沪民辖终11号]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上述说明内容可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提起民事诉讼,但未排除债券持有人直接向债券发行人要求兑付本息的权利,因此本案被上诉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回购公司债券,应该向哪几个部门提出申请呢?

8. 什么是债券回购_如何购买债券

你好,债券回购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债券的"卖方"向"买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凡是抵押出债券,借入资金的交易就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凡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债券逆回购。作为回购当事人的正、逆回购方是相互对应的,有进行主动交易的正回购方就一定有接受该交易的逆回购方。由此,我们可以简单地说:正回购方就是抵押出债券,取得资金的融入方;而逆回购方就是接受债券质押,借出资金的融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