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修订)

2024-05-13

1.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转,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2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1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三)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1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四)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15%,一次性提取;

  (五)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第四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10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提取资金。第五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10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第七条 本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证券交易所资产分开列账。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账,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提取的资金,应当在该条其他项资金支付完毕后才能动用。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修订)

2.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转,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百分之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三)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四)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
  (五)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第四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十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提取资金。第五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十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第七条 本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证券交易所资产分开列帐。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帐,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交易所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提取的资金,应当在该条其他项资金支付完毕后才能动用。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颁布之日起施行。

3. 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的管理,发挥转化基金的使用效益,增强科技型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主管部门是转化基金的使用监管部门。
  市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以下简称市科技风险中心)负责转化基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条 转化基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转化基金的使用不以赢利为目的。
  确定使用转化基金的转化科技成果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转化基金的来源为市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往年科技风险项目专项资金回收部分、银行存款利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风险中心设立转化基金专用帐户。第五条 申请转化基金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本市科技发展规划,能通过转化形成新兴产业,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二)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
  (四)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第六条 转化基金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科技成果和引进国(境)外高新成果的转化,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新的科技成果转化。第七条 转化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主要采用贷款担保的方式。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也可以采用资本金投入的方式给予支持。第八条 符合转化基金支持条件和转化基金年度支持重点的科技成果,由转化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相应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第九条 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作为转化项目推荐单位,对申请单位的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转化基金项目申请后,应当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由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其中,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转化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转化项目评估、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对未通过项目审查,或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申请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获得批准的申请项目,由市科技风险中心与转化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转化基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终止或收回支持资金。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转化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项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获得转化基金支持的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科技成果转化失败,致使转化项目承担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时,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核销。第十六条 经专家委员会认定转化基金使用单位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转化基金,或者效益、信誉评定为差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可不再给予其他形式的支持。第十七条 用于转化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费用在当年的科技三项经费中专项列支。市科技风险中心日常管理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核批后,从转化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风险中心应当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转化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风险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转化基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4. 如何管理和使用好风险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又叫创业基金,是当今世界上广泛流行的一种新型投资机构。它以一定的方式吸收机构和个人的资金,投向于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 风险投资基金无需风险企业的资产抵押担保,手续相对简单。它的经营方针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收益。风险投资基金多以股份的形式参与投资,其目的就是为了帮助所投资的企业尽快成熟,取得上市资格,从而使资本增值。一旦公司股票上市后,风险投资基金就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股权而收回资金,继续投向其它风险企业。
  在一些风险投资较为发达的国家,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发行方法:
  一种是私募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通常由风险投资公司发起,出资 1%左右,称为普通合伙人,其余的99%吸收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出资,称为有限合伙人,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样,只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的责权利,基本上是这样规定的:一是以其人才全权负责基金的使用、经营和管理;二是每年从基金经营收入中提取相当于基金总额2%左右的管理费;三是基本期限一般为15~20年,期满解散而收益倍增时,普通合伙人可以从收益中分得20%,其余出资者分得80%。
  另一种是向社会投资人公开募集并上市流通的风险投资基金,目的是吸收社会公众关注和支持高科技产业的风险投资,既满足他们高风险投资的渴望,又给予了高收益的回报。这类基金,相当于产业投资基金,是封闭型的,上市时可以自由转让。
  目前世界上的风险投资基金大致可分为欧洲型和亚洲型两类,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对象的不同。 风险投资基金是一种"专家理财、集合投资、风险分散"的现代投资机制。对于风险企业而言,通过风险投资基金融资不仅没有债务负担,还可以得到专家的建议,扩大广告效应,加速上市进程。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通过专家管理和组合投资,降低了由于投资周期长而带来的行业风险,使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和高收益得到有效的平衡,从而为产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稳定的资金供给。此外,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也可以从基金较高的规模经济效益与成功的投资运作中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

5.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转,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2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1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三)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1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四)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15%,一次性提取;
  (五)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第四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10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提取资金。第五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10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第七条 本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证券交易所资产分开列账。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账,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交易所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提取的资金,应当在该条其他项资金支付完毕后才能动用。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修订)

6. 简述基金风险管理的基本步骤和内容?

  风险主要有四种类型:财务风险、商业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针对这些风险,风险管理有一套集文化、方法、模型、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于一体的综合性系统。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模块:

  模块一: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无论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还是对企业发展都非常重要。一个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减少决策的失误,防止减少股东资产自失,缩小减少代理人所引发的各种成本。所以,治理结构对于企业的风险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它是企业实行有效风险管理的组织保障。

  模块二:风险管理组织。风险管理组织是专门为企业从事风险管理活动而成立的机构,是职业的风险管理执行者。这个组织对于企业高层风险管理决策的贯彻和实施具有决定性作用。

  模块三:财务运营和公司运营的政策、制度与程序。所谓的财务运营政策和程序,其实是对财务决策的一系列规定,这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就一般企业而言,随着决策涉及财务金额的增加,签字领导的级别也必须相应提高,这就是企业财务运营程序的一个简单例子。其实,对于企业而言,这里的逻辑并不是因为怀疑每个人都有可能出问题而制定制度,而是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就肯定或非常有可能会出问题。

  模块四:内部审计系统。内部审计系统不仅包括财务报表的审计,也包括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战略的贯彻情况、依法运行的情况等的审计。风险管理的步骤是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评估、风险管理、风险监控,其实就是明确风险、量化风险以后,对风险进行管理和降低,然后进行风险监控。

7. 基金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哪些

基金的风险控制措施有:
1.设立有效的平仓线
若股票投资部分能以一定范围内的冲击成本及时平仓,则不会出现赔付。同时,考虑到如果连续出现大盘无流动性跌幅的情况,保本基金在日常运作的时候会有专门人员每日进行测算,保留出足够的安全空间以防范此类危险。极端情况下,基金公司会以收取的管理费进行贴补。
2.风险监控管理的制度安排和执行
风险控制一般主要由风险监控人员完成。多重监控防火墙的安全设计将有效保证保本投资机制的顺利运行。基金公司会设置独立的动态平衡人员,主要投资比例的调整由动态平衡人员和风险监控人员交叉复核。
3.通过CPPI策略进行风控
CPPI策略基本原理是用债券投资的收益作为可以损失的风险资本,去股票市场赚取更高的收益。比如一个基金的初始资产为10亿,如果用9.5亿元购买债券,可以获得0.5亿元的到期收益,那么就可以用剩余0.5亿元购买股票,即使股票完全亏损,基金整体也不会亏损。
由于实际中,股票资产不可能亏损100%,因此保本基金可以对债券收益进行一定比例放大后再投资于股票市场,在市场不发生短期内突然巨幅下跌且流动性极度丧失等极端情况下,严格执行CPPI策略基本可以实现“本金安全”保证。
4.根据基金收益情况和净值进行动态调整
在保本期内,保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区间随着基金前期收益情况和基金净值水平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从各年度保本基金的总体收益与同期股票市场比较看到,保本基金表现出明显的低风险特征。

基金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哪些

8.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制定的办法。首次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2000年1月31日批准,2000年4月4日证监会、财政部发布)修正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原《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版本)已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