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的执行异议

2024-05-13

1. 到期债权的执行异议

法律分析: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实践中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不外乎几种情况,一是承认有债务,但数额不对;二是不承认有债务;三是有其他原因。第三人如果无异议且又未自觉履行的,即可强制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也就是裁定强制执行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到期债权的执行异议

2. 到期债权的执行异议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实践中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不外乎几种情况,一是承认有债务,但数额不对;二是不承认有债务;三是有其他原因。第三人如果无异议且又未自觉履行的,即可强制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也就是裁定强制执行的根据。
一、借钱不还2年会被起诉吗?
欠钱不还过了两年还能起诉。正常情况下,如果欠条注明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从还款日期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免责债务受益人是承担什么责任
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时,可证明债权人已经同意由该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承担合同即应有效。而原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对其并无不利,所以一般不会予以反对。即使反对,因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也愿意接受,自无使债务承担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但在有偿的债务承担中,因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或者消灭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则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利益。例如原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交付某种货物的债务,第三人另以同种类货物代其履行,即可能造成原债务人的货物积压;原债务人事后向第三人履行可能较向债权人履行更为不利等。在这些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该第三人提出异议,并可对抗该第三人对自己的求偿请求权。在实务上,处理时应使该第三人就债务承担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以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债务承担的影响。
三、我二手房都过户到现在还没拿到钱怎么办
房子已经过户,未拿到尾款可以向法院起诉,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3. 对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要求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一、法院保全的房子可以自己买吗
人民法院保全的房子是否可以自己买,要看是否已经履行了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同等条件下自己可以优先买下,但是如果被保全人买得起该房子,却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二、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的
强制执行流程的如下:
1、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人;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法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人收到执行申请或者移交执行书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可以隐匿、转让财产的,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成后,应当记录执行情况,并由在场相关人员签字。名称或盖章。
三、强制执行进行公证的条件是哪些
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如下: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法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强制执行的流程有以下几步:
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台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3、准备强制执行,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 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对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要求

4. 到期债权执行异议

1、规范到期债权的保全程序
建议规定:人民法院在债权保全阶段,经申请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并附证据或线索,被申请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经调查属实或该他人自认的,可以对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告知该他人享有复议或异议权及复议、异议期间。
2、规范到期债权的执行(变价)程序
建议规定:该他人在复议、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的,或部分提出异议,或在异议期间未提出有效异议的;经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该他人无异议债权或相应部分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裁定强制执行。若该他人在复议期间提出复议并成立的或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对复议成立、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对于在债权保全阶段未提出异议,在债权变价阶段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
建议规定:该他人在债权保全阶段未提出复议、异议,而在债权变价阶段提出异议的,除有明确证据证明不存在到期债权或者数额有误外,视为未提出有效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有明确证据证明不存在到期债权或者数额有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于能确定到期债权数额的,可以裁定撤销原裁定,该他人或申请执行人未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确定的到期债权数额,重新向该他人送达通知。
一、执行到期债权中应注意什么
1、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2、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实践中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不外乎几种情况,一是承认有债务,但数额不对;二是不承认有债务;三是有其他原因。第三人如果无异议且又未自觉履行的,即可强制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也就是裁定强制执行的根据。
二、到期债权的查封期限条件
对到期债权进行保全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保全需依当事人申请;
2、所保全的债权必须为到期债权,对未到期的债权原则上不能进行保全。

5. 执行到期债权异议要求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一、劳动仲裁老板没钱该怎么办
在裁定生效后老板以没有钱为由拒不履行时,劳动者应当果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
首先劳动者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将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行结束。
二、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我国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很多人认为,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生存权和债权的关系,对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所享有基本的生存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非唯一住房就不能强制执行。
如果拍卖该房屋是为了实现抵押权,那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必须给债务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如果申请执行该唯一住房是为了实现其他债权,则申请执行人应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三、强制执行程序有几个步骤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4)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执行到期债权异议要求

6. 执行到期债权异议要求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7. 对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要求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对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要求

8. 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期限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六十一条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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