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良资产收购

2024-05-12

1. 什么是不良资产收购

收购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和负债的目的是:1、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2、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3、获得该资产的增值效益;4、其他目的。【法律依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十条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原则上_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_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_取分期付款的,资产权证移交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前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

什么是不良资产收购

2. 低价不良债权收购犯法吗

正常的流程是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是资产管理公司的一种十分经济的资产处置方式。但私下恶意串通,就构成违法。
近年来,由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不断增多,此类案件因社会影响面广而引起关注,同时因现阶段国家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规范不完善,使此类案件的处理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也使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诉讼案件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受到冲击。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下发的《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其对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对于受让人的债权系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受让人的债权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后,因该受让人再次转让而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该转让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规定所适用的情形与金融不良债权“打包”转让案件的事实情况相同,只是债权受让人的范围不同而已。在审理不涉及国有企业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时可以参照此规定,将“打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列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有利于法院更加全面地分析案件,正确认定法律责任,作出公正的判决。
则可以初步认定低价转让行为,并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权受让人之间事先私下有相互串通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明显违反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中“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不良资产时,严格禁止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压价处置资产,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因此债权转让合同或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此行为违法。
一、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的效力是什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

3. 不良债权是指什么

不良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
【法律依据】
《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不良债权是指什么

4. 不良债权是什么意思

不良债权: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不良债权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因素在于我们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不够。从企业自身内部来说,不良债权的产生缘于企业对债权的监督管理不够。
一、什么是不良资产比率
不良资产率,从定义上来说,是表示所有的不良资产占有全部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期末余额/总资产期末余额*100%不良资产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对于企业来说,不良资产主要是指已经从企业账面上核销资产以及企业未核销但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实物类、债权类和股权类不良资产;而对于银行来说,在国内,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就是不良贷款,但在国外,银行还持有其他资产,因此不良资产的范围较国内更为宽泛。
二、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财务监督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互错位。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财务监督应坚持外部与内部共同监督的原则。内外结合监督体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长期以来,这两种监督的相互错位状况:企业更重视其外部监督的作用,而忽视了进行内部监督;但国家却又注重企业的内部监督,对外部监督又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企业财务监督机制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企业内部的监督体制是按照会计法规定实施还是按照企业自身状况另外形成;财务总监一职是由企业另行设置还是按照会计师条例由总会计师来进行兼任完成。这些问题都值得企业及其监督管理体系深究。
(二)所有者的“缺位”问题。
许多国有企业为了响应号召,强调政企分开,使得企业经营者受到企业所有者的监督力度大为减弱,企业对责、权、利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长期以来势必会出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企业经营者工作积极性不高,在职消费等现象可能会出现,因为对于经营者来说,这是一种收益大且风险小的方式;另一方面,
缺少一定的经济动机,经营者对下属的监督管理也会放松。
(三)企业的产权不清、产权的约束机制不够完善。
有的国有企业在企业制度的健全、完善方面没有认清企业的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间的差异,使其所有者和经营者间的经济责任不明确,
同时对产权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具体表现为下面几方面:首先产权关系还存在一些模糊因素;其次在权责明确上还有权责失衡现象;
最后在科学管理上还有管理不当方面的问题。
由此可见,现在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对其下属监督不力、管理不当的现象。要使国有企业得到快速、长足的发展,一定要消除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大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下面就着重论述企业监事会如何发挥其对企业财务的监督作用。
三、国外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的发展却受着资金的制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因此要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剖析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本文对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和融资困难的原因,分别从国家宏观政策、金融体系、企业自身素质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我国中小企业的社会金融体系不够完善、信用担保不成熟、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自身体制不健全、信用度低等都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因素
企业融资需求有哪些
企业有两种基本的融资模式:
一种是债权融资;
一种是股权融资。多数企业比较重视债权融资,即通过银行和其他信贷公司进行融资,也就是平时我们讲的贷款。在没有出现股权融资之前,债权融资可以说是很好的融资方式。通过借贷可以扩大自己的资金实力,企业能够做更多的事,获得更快的发展。靠这种融资方式来发展企业,要比靠利润的剩余来扩大再生产要快得多。但是,这种融资模式也有它的不足:
1、融资额度校它的额度要和企业的资产总额挂钩的,一般只能达企业净资产额度的50-60%。企业如果有较大的发展项目,需要较大的资金量时,一般很难解决;
2、需要抵押和担保。抵押和担保是少不了的。而且资产只能抵押和担保一次;
3、资金使用周期短。到了时间,无论多大的资金额度,必须全部还清后才有可能再次贷出来(有时贷不出来了)。
什么是股权融资呢?简单地说,就是用企业的股权去融资。从事这种融资的组织主要是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这些金融组织它们找到好的企业后,通过投资来占有企业的股份。然后和企业捆邦在一起,大家一起成长。当企业做强做大后,通过上市或出售股权把投资退出,从中获利。这种融资方式有以下几种好处:1、没有利息;2、无须担保;3、不用还款。
当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不会轻易地把资金投给任何公司。在投资之前,他们要严格对企业进行一轮又一轮的调研和考察。如果你达不到他们的标准,他们绝不会轻易地投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 不良债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不良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

法律依据:
《银行业监视管理法》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不良债权是什么意思?

6. 不良债权是指什么

不良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
  
 【法律依据】
  
 《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7. 不良债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良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不良债权是什么

8. 不良债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不良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
法律依据:《银行业监视管理法》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