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可否

2024-05-13

1. 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可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6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可否

2. 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承担责任吗

被执行人仍应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在该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数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或者第三人虽然对到期债权无异议但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仍应承担不足清偿部分的还款责任。

3. 能申请执行第三人欠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吗

可以申请执行第三人欠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能申请执行第三人欠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吗

4. 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金融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三角债”的现象,即一个被执行人不仅是金融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同时也是第三人的债权人。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执行金融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在金融纠纷案件中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金融债务;
2、准确认定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3、依照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要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包括:
(1)要有金融部门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书面报告;
(2)要有证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拥有到期债权的相应证据材料;
(3)要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第三人向金融部门履行义务。
一、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是怎样的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二、退休工资卡法院可以冻结吗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5. 能申请执行第三人欠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吗

对于已就债权设定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以此对抗担保权人。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具体如下所述:
(一)债主有权申请执行第三人欠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通知既没有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对其强制执行。
(二)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债务能免除吗
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员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
(一)免除债务的特点: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免除债务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免除债务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免除债务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二)免除债务的法律效果:
1、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以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贷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但是,免除担保债务的,不影响被担保的债务的存在。比如甲免除了丙的担保义务,不等于免除了乙的债务,乙仍然要履行债务。比如,债权人甲将其对于债务人乙的债权质押给了丙,如果甲免除乙的债务,丙对甲享有的质权也不复存在了,这有损丙的利益。

能申请执行第三人欠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吗

6. 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可否

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是说第三人对于自己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有异议,“欠被执行人钱,不欠执行人钱”,换个说法就是对债务无异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如何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对第三人的到期债

天津杨律师:如果您是诉讼前的申请保全,应当提供财产担保,法院发出保全裁定,则保全有效;如果是诉讼中的话,法院会依申请或依职权保全,也会做出保全裁定。因此保全有效与否,是看法院是否做出保全裁定。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望您采纳。

如何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对第三人的到期债

8. 请问该第三人到期债权能否执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冻结建设公司在第三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的到期工程款计165万元。在执行中,一审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权,但第三人称被执行人承建建筑项目不合格,故不能支付工程款,因此被执行人无到期债权可言,并据此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之债权一时无法实现。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已经对建设公司在置业公司的到期债权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置业公司未提出异议,诉讼中的查封、冻结裁定的效力当然延伸到执行程序中,故应视为置业公司已认可该债权。在执行中置业公司提出不存在到期债权,又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违反了民诉法禁止反言规则,其异议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置业公司的执行异议,继续执行。二审法院也支持一审法院这一观点,驳回了置业公司的复议。最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