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为什么被冻结

2024-04-29

1. 住房公积金为什么被冻结

  住房公积金被冻结的原因是:
  一、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冻结的范围经人民法院判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住房公积金的。
  二、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限制支取的范围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个贷”),仍在还款期间,并符合以下几种情形:
  (一)个贷合同中约定,用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的余额作担保的;
  (二)个贷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的;
  (三)借款人发生死亡的;
  (四)借款人被判处刑罚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五)借款人属于外来择业人员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借款人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且连续超过两年未就业的;
  (七)借款人离休、退休的;
  (八)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九)借款人属于X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理户中的代理人员未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冻结办理规定: 中心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冻结手续。
  四、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限制支取办理规定:
  (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当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大于贷款余额,借款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相关规定提取使用超出部分的余额。
  (二)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在还款期间,保证担保人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当保证担保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大于贷款余额,保证担保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相关规定,提取使用超出部分的余额。
  (三)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情形的,借款人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在还款期间,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相关规定,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个贷,但必须转帐,不得销户提取。
  (四)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四、五、六、七款情形的,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还贷,但必须转帐,不得销户提取。
  (五)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八款情形的,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首先偿还逾期的个贷本息,再按住房公积金支取相关规定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九款情形的,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还贷,但必须转帐。当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大于其贷款余额,借款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相关规定提取使用超出部分的余额。

住房公积金为什么被冻结

2. 冻结查封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明确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那么,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就可以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豁免的范围。
并未规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成为执行豁免的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财产权不属于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住房公积金完全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3. 住房公积金为什么被冻结

冻结原因如下:
1、因为有公积金贷款,故管理中心需冻结公积金账户,在还满一年贷款后,至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时,管理中心将自动解冻账户。

2、个人可以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会员中心-贷款查询中查询公积金贷款。 
冻结的一般流程及手续:对于有余额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制作冻结住房公积金裁定书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主文应写明冻结住房公积金。理论上,冻结期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实践中因公积金提取限制较多,法院冻结后划拨困难,一般按动产期限操作冻结一年。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还贷付息等为由拒绝协助无法律依据,拒不协助冻结的,可以采取处罚措施。

住房公积金为什么被冻结

4. 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被冻结?

住房公积金那不叫冻结,叫封存。账户封存后就可以提取公积金
一、查询自己公积金账户是否冻结本人可以带着身份证去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的。
二、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5. 住房公积金会冻结吗

  不会。
  中国银监会2014年发布修订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个人或单位涉案存款时,银行与司法机关双方应履行的工作程序以及冻结查询资金的范围。
  这些资产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商业汇票保证金;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社会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以及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等。

住房公积金会冻结吗

6. 住房公积金能查封吗,

可以,不过可以先提取出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再行购买房屋时,是可以将公积金提取的。

7. 住房公积金被冻结如何能够解封

法律分析:解封冻结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如下:1、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时,单位应当自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携带住房公积金汇划变更清单到经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封手续;2、职工再就业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经办银行办理解封手续,并将公积金转入新单位;3、主贷款人凭身份证和收据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解冻账户。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被冻结如何能够解封

8. 住房公积金怎么冻结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冻结和限制支取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管理, 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冻结的范围经人民法院判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住房公积金的。 二、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限制支取的范围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个贷”),仍在还款期间,并符合以下几种情形: (一)个贷合同中约定,用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的余额作担保的;(二)个贷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的;(三)借款人发生死亡的;(四)借款人被判处刑罚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五)借款人属于外来择业人员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六)借款人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且连续超过两年未就业的;(七)借款人离休、退休的;(八)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九)借款人属于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理户中的代理人员未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冻结办理规定: 中心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冻结手续。四、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限制支取办理规定:(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当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大于贷款余额,借款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相关规定提取使用超出部分的余额。(二)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在还款期间,保证担保人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当保证担保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大于贷款余额,保证担保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相关规定,提取使用超出部分的余额。(三)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情形的,借款人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在还款期间,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相关规定,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个贷,但必须转帐,不得销户提取。(四)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四、五、六、七款情形的,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还贷,但必须转帐,不得销户提取。(五)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八款情形的,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首先偿还逾期的个贷本息,再按住房公积金支取相关规定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六)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九款情形的,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还贷,但必须转帐。当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大于其贷款余额,借款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相关规定提取使用超出部分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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