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应该朝哪个方向进行改革

2024-05-16

1. 金融监管应该朝哪个方向进行改革

金融监管改革应坚持“符合客观实际、实现协同一致、促进高效有序、降低监管成本”等四个方向。
一、符合客观实际,就是即将推行的金融监管改革既不能脱离我国金融业创新与发展现实、现有金融监管现状与监管能力,更不能超越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盲目照搬国外金融监管模式。我国目前金融业创新正处于发展初期,混业经营也才刚刚起步;而且,现有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模式,主要存在信息分隔、功能分散、力量不足及监管手段乏力、方式落后等诸多现实问题。为此,下一步金融监管改革应始终围绕金融业发展现状和金融监管现状做文章,不能脱离客观金融现实,在选择金融监管模式上,既不能因循守旧,更不能急躁冒进和好高骛远;否则,不仅难以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方式进步和监管水平提高,反而会引起金融监管新的“不适症”,会诱发新的金融监管紊乱。这是尤应引起中央高层和监管部门重视的问题。
二、实现协同一致,就是即将推行的金融监管改革,把实现协作互补、消除内部壁垒作为金融监管最大追求目标。我国目前分业监管最令人头痛的问题就在于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监管职能定位不准,存在重叠与交叉监管现象;且监管主体相互缺乏监管协调性,金融监管部级联系机制亟待形成金融系统性监管优势。尤其,各监管主体为充分显示各自监管能量,容易导致信息“封锁”等倾向,在监管上出现很多重复监管行为,加大了监管无效劳动,使被监管者叫苦不迭,敢怒而不敢言。因此,即将铺开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始终不能忘记推进协同监管这一核心改革理念,有效融合现有全部监管资源,实现监管资源科学、有效、合理配置,消除监管内在阻力,充分发挥整体监管优势;消除监管盲区和禁区,提高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三、促进高效有序,就是即将推行的金融监管改革,把实现监管高效运转和有序进行作为金融监管改革宗旨和方向。我国当前金融分业监管模式,重要问题就在于各监管主体内部职能机构重叠过多,监管效率低下;加之各监管主体之间由于没有很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在金融机构发生问题时,存在“马路警察”各管一段现象,甚至为了逃避监管责任存在相互扯皮或推诿现象发生,使本应得到及时处理的金融乱象久拖不治,最终酿成金融大患。比如今年场外配资活动,本属典型的混业经营产物,但由于各监管当局“被动监管”,没有实现协同监管,使其中问题得不到及时制止。因此,即将推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应抓住监管高效和监管有序运行两个主题,把一切监管内容设计和方式都集中到这两点关键环节,简化监管程序,精干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运行效率,推进金融创新活动有序运行,开辟金融业发展新气象。

四、降低监管成本,就是即将推进的金融监管改革,既要确保整体金融监管效能发挥,又应把降低监管成本作为始终不变的改革信条。应该说,当前我国分业监管虽然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管力量不足、整体监管效能差等问题,但监管成本依然较大。其中原因既有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监管激励机制不活、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也有受制监管主体行政分割人为加大监管成本等问题。由此,即将推进的金融监管改革应把降低监管改革成本放在重要位置,正确处理好整体监管效能发挥和降低监管成本关系;依靠现有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避免再盲目增设新的监管机构,实现相互间有效融合,把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发挥到最佳状态;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金融监管人员工作责任、积极性及创造性。
总之,无论采取哪一种金融监管模式,都要在不增加监管成本基础上进行;如果不顾监管改革成本,任意增加监管机构,盲目追求“高大上”金融监管模式,到头来都会得不偿失。

金融监管应该朝哪个方向进行改革

2. 如何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我国金融改革尽管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现代金融制度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难以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下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气力推进金融改革,从根本上破除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增强金融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形成有利于金融稳健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
一是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改革。继续完善已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边界,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能力,真正建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切实推进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转变。强化内部控制,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加大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探索商业银行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改革。加大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力度。大力加强基层分支机构改革。继续推进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和上市准备工作,着力推进“三农”事业部制建设。继续深化国家开发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不断推进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形成一批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强的现代化银行。
二是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金融不断发展,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为此,要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提高农村金融运行质量和效率,显著改善“三农”金融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三是大力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改革。通过改革增加小企业金融服务供给。进一步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不同形式的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或小企业服务中心。增加网点数量,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加强信贷机制创新,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确保全年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信贷投放的增量高于上年。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四是继续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稳妥推进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完善业务规则,逐步有序扩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股指期货推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推出股指期货。推动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体上市,消除改制上市遗留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稳步推进创业板建设、新股发行制度等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的改革步伐,有序推出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证券期货新品种,不断提高市场运行的活力和效率。大力推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积极发展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促使我国债券市场逐步向健康、成熟、完善和开放的方向迈进。
五是继续深化保险业改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巩固发展保险公司改制上市成果,推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在香港上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完善营销模式,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高营销队伍素质。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鼓励各地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创新“三农”保险经营组织形式,推动农村相互保险和村镇保险试点。逐步扩大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试点区域。推动养老保险业务创新。引导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和业务转型。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并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促进内控制度建设,以内控监管为抓手,堵塞保险公司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培育市场,完善行业自主发展的内生机制;通过公司改革,理顺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通过完善制度,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六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允许企业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进一步便利企业灵活运用外汇资金。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继续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为重点,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中资企业外债试点,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完善全面的外汇债权债务制度。
七是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规则制定。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间的协调合作,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与管控能力。加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探索逆周期监管,不断完善具有前瞻性的监管机制。强化资本监管和流动性风险监管。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积极推动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讨论制订。加强对国际金融形势的跟踪和评估,预防跨境金融风险传染。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稳健和安全。

3.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关键在于定位

媒体综合各方消息说,中国决策层将于7月14日举行一次拖延了很久的政策会议,讨论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工作。创设“超级监管部门”可能不会是最终方案,但央行可能在协调各监管机构方面获得更大话语权。
     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已经议论讨论很久时间了。对金融监管体制动议进行重新改革,主要是基于这几年来一些金融业务交叉较为厉害,金融业务出现了监管空白处,金融产品套嵌交叉链条较长,从监管上牵扯多个部门,出现了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问题。
       从本质上讲,这是金融业务从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开始放开,逐渐出现了混业经营,金融机构跨领域开展业务的情况。证券公司开始与银行合作、保险合作,推出一些金融产品;保险公司投资领域大大扩大,平台业务与与银行合作发展迅猛。
       最主要的是,银行跨界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综合经营步伐发展很快。商业银行开始进军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领域,纷纷收购或成立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彻底挑战了现有分业监管体制。
      现有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是本世纪初建立的。这其中汲取了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的教训,采取了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制。除了中国人民银行外,先后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各司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务监管。那时各金融机构也有明确的定位,即:银行从事存贷款、结算支付业务,证券主业是证券交易的经纪业务,保险公司主要是发展财险与寿险业务等。金融机构业务划分泾渭分明,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各司其职、单一明确。
        进入2015年后混业经营呼声越来越高,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步伐更加快了。这就出现了上述本君谈到的情况。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后,建立一个怎样的监管体制,第一位的问题还是如何定位的问题。如果金融机构仍然定位为分业经营体制,那么现有监管体制不需要多大改变,仅仅是一个强化各领域监管力度的问题。
      如果采取混业经营体制,那么现有监管体制必须进行较大改革,应该进行彻底合并,建立大统一的监管体制与机构。这就需要动大手术的。而不是目前的所谓强化央行的监管中心作用的问题。
      知情人士表示,正在讨论的一种选择是在央行内部另设一个部门,负责与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这不是一种最优选择,而是换汤不换药的非治本之策。
       本君倾向于继续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从而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都表明,所有危机几乎都与金融混业经营体制或者银行信贷资金进股市不无关系的。因此,应该继续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
        这就要求将整顿金融乱象进行到底。现有的混业经营业务要进行彻底清理,银行、证券、保险等必须回归主业,经营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如果现在贸然实行混业经营,那么金融风险将会陡升,金融资金脱实向虚将更加严重。
        中国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这次闭门会议将寻求为如何解决监管体系分散化这一问题奠定基调。建议定位在金融分业经营,监管分业监管的总基调上。彻底解决在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中国央行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经常各自为政,甚至互相掣肘的问题。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关键在于定位

4. 金融监管体制有哪些类型?

  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有3种类型:
  1.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即由单一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体制,英国为这一体制的典型。1996年英国借鉴德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建立了金融业监督管理局进行统一的监管。英国素以非正式监管著称,但强调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亦是其近年来的主要举措。
  2.双层多头的监管体制,即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金融监管工作。这种体制多存在于联邦制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在联邦一级,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监管,而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和国民信贷工会保险基金负责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金行监管机构。美国是典型的分业监管,但1999年通过的《1999年金融服务法》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它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实现混业经营,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
  3.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只在中央一级设立几家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金融监管。如法国设有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委员会、银行规章委员会、法兰西银行等机构共同负责监管工作。我国也采用这一体制。

5. 金融监管体制的我国的

 首先,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障碍,监管力量分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往往使监管出现真空,造成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空间缩小。其次,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第三,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第四,基层中央银行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中信息不对称,由于商业银行报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监管效率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第五,监督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突出表现在: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成本过低,违规处罚执行中缺乏严厉性,且当前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有效性。

金融监管体制的我国的

6. 十三五期间怎样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基准利率还是处于无序波动的状态,整个市场的基准利率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未来汇率的灵活性会进一步加大,但是加大的幅度也不会太大,因为中国还没有能力完全实施浮动性汇率制度。资本账户开放必定是大趋势,但这个步骤怎么掌握还需更进一步思考,而其核心便是我们金融市场本身能否应对国际金融市场动荡风险。
  “十二五期间金融改革的成效是比较显著的,主要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研究员范建军29表示。
  在以往的五年规划纲要中,金融体制改革都用单独一章论述。其中涉及金融调控机制改革的内容尤为外界关注。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三项重要改革。
  上述目标虽然未提出具体时间表和量化目标,但目前“狭义”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汇率浮动扩大以及定价机制改革也取得较大进步。
  10月29日公布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表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
  十三五期间利率市场化改革将致力于定价市场化和完善利率传导机制改革。汇率市场化和资本项可兑换的改革也会继续推动。
  利率市场化定价机制、传导机制待完成
  关于利率市场化,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
  2012年以来,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所加快。央行在2013年7月放开对贷款利率的管制,并在今年10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存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后,意味着我国的利率管制已基本放开,“狭义”率市场化基本完成。
  “从利率市场化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已经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但是从实质角度来讲,利率市场化还远远没有完成,还没有形成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表示。
  实际上,定价市场化和利率传导机制还尚需完善,中国利率市场化定价程度较低,这些还需在十三五期间继续推进。在发达经济体中,商业银行存贷款的定价主要在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或者国债收益率基础上加点或者减点形成,而中国商业银行则是在央行确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上加点或者减点形成。
  范建军则表示,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基准利率还是处于无序波动的状态,整个市场的基准利率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
  在利率传导机制上,目前短期利率还不能有效传到到长期利率以及债券市场利率。中国人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马骏本月22日表示:“如果能有效传导,就能创造向新的货币政策框架转型的条件,即以政策利率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
  汇率浮动灵活性加大
  十二五规划提到汇率市场改革时称,(要)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从目前来看,十二五期间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扩大,中间价的市场化水平大幅提高。

7. 金融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是

法律分析:第一,利率市场化更重要的任务还在后面,因为利率市场化是指利率由资金供求决定;第二,利率本身要有一个体系;第三,在对利率进行调控的时候,一定要用市场化的手段。现在,我们的利率表面上好像已经市场化了,但仔细看,资金的供应和资金的需求都是被行政力量束缚着。因此,即便最后一层交易是市场化的,形成的利率也是有问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是

8. 金融监管一体化的体制改革的问题

最后,简单地谈一下有关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问题。正对目前中国“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的分业监管体制,许多学者呼吁进行监管组织结构的一体化改革⑦。概括起来,其理由主要有: 初步的想法是这样的:第一,中国金融结构还是以传统金融为主,金融创新和金融混业并未成为中国的主流,金融集团在金融市场的份额也相当小,按照“监管结构映射市场结构”的理论,我国目前还没有发展到市场结构“倒逼”监管结构的地步,分业监管在目前还有存在的必要。第二,金融监管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长时间的准备,不仅要对外部制衡(与央行和政府其它机构)进行周密的考虑,而且要对内部的协调和整合有全面而充分的考虑,在上面的分析已经非常充分地说明了,金融监管结构的改革决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性调整,而是一种深刻的金融变革。而所有这一切最终都必须体现在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上,这一切都将耗费时日,短期内不宜躁动。特别是,由于中国分业监管的法律体制建立的时间并不长,因此,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短期内也不宜大动干戈。第三,许多转型国家进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一大教训是,在资本市场还不发达的情况下,贸然进行监管结构的重组,将很可能导致本来不发达的资本市场在新体制下继续受到压制和阻碍,即出现监管排挤效应。中国的资本市场无论如何也不能算是一个强势市场,在许多学者的眼中它还处于“婴儿期”,尽管得到了多方面的照顾,但依然被“边缘化”。舆论一直强烈批评中国证监会享有太大的权利、承担太少的责任,而这个由副部级而正部级的监管部门本身却抱怨它资历太浅、在许多方面无能为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成立一个统一机构,会不会出现监管排挤效应、从而拖延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呢?第四,许多转型国家进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另一教训是,不能以提高监管水平为目的进行监管结构的重组。中国当前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很大程度是其监管本身的内功不够、权责不清、效率不高、功能异化等原因所致,监管合作与沟通、权利制衡与权责独立等监管结构问题并不是主要的原因。以证券监管为例,可以认为当前证券监管出现的种种令人诟病的问题,除了确实存在一些证监会自身不能控制的因素外,恐怕自身存在的监管失误、监管错位、监管异化等问题才是首要的原因。因此,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那就是简单地将几个监管机构合并在一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并不能使监管水平上一个台阶。何况还必须思考如下的问题,即统一监管会导致分业监管下并不严重的问题严重起来,这些问题也可能是不可容忍的。例如,统一机构可能更官僚化、更容易受到利益集团的操纵(从而使投资者保护难以真正实行)、更专断、效率更低下,等等。按照所谓监管的辩证法,当监管者试图解决一个问题的时候,一个新的问题就已经潜藏在那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