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还需承担责任吗

2024-05-15

1.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还需承担责任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如实出资后退伙的,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一、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是什么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3)在竞业禁止方面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还需承担责任吗

2. 有限合伙基金为什么通过减资退出合理吗

私募有限合伙基金减资退出股权操作流程解读

有限合伙企业无须履行像有限公司减资那样相对严格的程序,这也就给有限合伙企业在实践中灵活减资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余地。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可以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减资方式退出提供一条独特的途径。

但为保障有限合伙人合法合规地从基金中退出,本文认为,还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1. 内部决议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首先对减资事项作出内部决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型基金减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就是经全体合伙人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该项决议,进一步体现出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人合性特点。

2. 减资安排

有限合伙人从基金中以减资方式退出时,根据有限合伙人的退出金额,可以分为全部实缴资金退出和部分实缴资金退出;根据有限合伙人的退出比例,可以分为按照出资比例减资和不同比例减资。

其中,同比例减资是各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减资后有限合伙人的现有出资比例继续保持不变;不同比例减资是各有限合伙人不按照出资比例同步减少,出资比例一样的情况下减资金额可以不同,不同比例出资情况下减资金额可以相同,或者有的合伙人减资,有的合伙人不减资,从而使减资后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发生变化。

3. 修改《合伙协议》

在有限合伙型基金按照上述减资安排达成一致并通过内部决议后,现有的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协议》相应内容作出部分修改或者重新签订新的合伙协议,以对基金后续事务作出安排和调整。

4. 工商变更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属于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范围。在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该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合伙基金减资的法律后果

在实践当时,有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募集资金时会要求合伙人一次性缴足认缴金额,但也会存在有限合伙型基金认缴规模非常大,实缴资金却是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期缴付的情况,也就是有限合伙人未全部实缴出资。

不管怎样,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减资都会引起合伙企业认缴规模或实缴规模的减少,但在合伙企业在减资前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减资的有限合伙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呢?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 在有限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的情况下

在有限合伙型基金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且该基金有足够现金财产时,有限合伙人收回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可以根据合伙人内部决议确定。但在减资前如基金存在债务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有限合伙人退伙时作出如下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合伙人减资后仅以其剩余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如全部减资则不承担责任。因为减资是经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全部合伙人同意的,即使因减资不能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合伙人减少全部出资即为退伙,该项规定是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体现,应当适用《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即应当以其减资后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部分减资的情况下其效果一样,亦需要体现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即部分减资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需要对该部分减资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两种观点,目前尚没有权威的法律释义或者司法判例对减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责任作出明确的指引,因此尚不能盖棺定论。

2. 在有限合伙人部分实缴出资的情况下

有限合伙人部分实缴出资时,对尚未实缴出资的部分申请减资的,系减少其认缴的出资额。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无需返还其对应的投资本金,当然也就不存在“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有限合伙人是否需要对未实缴而减资部分承担责任呢?

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间届满而未足额实缴情形下的减资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如果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后才申请减资的,按时实缴出资是该有限合伙人的义务,该有限合伙人有义务先行补缴该部分的出资,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再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仍然适用或参照《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也给了合伙人违约出资、逃避债务提供了不正当的途径,也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因非法行为而获益的法律原则。

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间未届满而未足额实缴情形下的减资

若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间未届满而未足额实缴情形下减资的,是合伙人基于合伙企业实际情况对合伙企业规模的自主调整,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存在合伙企业债务,参照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案例,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合伙人的出资时间提前到期并履行出资义务,除非出现合伙企业清算的情形。因此,有限合伙人进行减资不会对债权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结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为有限合伙型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并没有对减资的可操作性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即使这样,有限合伙企业减资也并非是不可操作,在履行内部决议和做好减资安排的前提下,还是能够确保减资合法合规的。但要注意,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空白及司法态度尚不明朗,有限合伙人减资后是否对减资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没有统一的定论,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在多数情况下,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投资人如要通过减资方式实现退出,首先还得建立在基金有足额现金财产的情况下,这样才能实现有限合伙人从基金中退出的目的。

3. 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入伙与退伙

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后,仍可以允许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由普通合伙人决定,但也会设定一些限定条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伙人应属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及相应的资金要求等。此外,还需要明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计算方式,或者对原合伙人的补偿方案。关于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实践中,合伙协议均要求有限合伙人保证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入伙与退伙

4.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退出方式有哪些

1、有限合伙基金通过投资目标公司IPO后退出
合伙制基金投资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后,投资实现证券化,溢价能力和流动性明显增强,合伙制基金既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给收购方,实现现金收益。投资者选择这种退出方式能带来很高的收益,因此,很多投资者均把目标公司是否能够预期IPO作为投资的条件。单式,由于公司IPO的周期很长,选择以这种方式退出,一般投资的周期为3-7年(包括IPO后的锁定期[3]),机会成本会很高,加上二级市场较强的波动性变化,使的锁定期过后投资高溢价退出的不确定性加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伙基金应尽量避免投资拟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目标公司,在刊登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投资拟在创业板上市的目标公司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6个月突击入股,这种增资方式,不但会面临发审委经常不予许可通过的风险,即使通过,还有可能会予以要求锁定期的安排。
2、合伙制基金通过转让投资目标企业的股权的方式退出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众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新三板),通过新三板挂牌交易,加上做市商制度的规范和引导,增强了股权的流动性,会提高合伙制基金投资标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的能力。而且,新三板企业溢价能力加强,正是退出效率高、溢价能力强和转板可能性大的特点,使得合伙制基金愿意投资进入新三板的目标公司或投资拟进入新三板的目标公司。
当然,合伙制基金也可以在并购交易中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对价交易的方式实现退出,交易并购的形式主要有第三方收购整个目标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份、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收购目标公司部分股份、公司自我收购、借壳上市和杠杆并购,支付方式有现金支付、股权支付、现金和股权支付等,合伙制基金除了收回现金退出外,也可以部分或全部将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与第三方进行换股交易,实现投资在目标公司的退出,作出更有利的投资结构安排。
3、合伙制基金通过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实现部分退出
合伙协议中应适当约定允许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在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并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将闲置资金可有选择性的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进行债券逆回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能够短期能够变现实现收益且交易市场活跃,用闲置资金投资能够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率,可通过交易实现退出,合伙制基金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现金管理的规模,可对风险高的金融产品投资予以限制。
4、选择合适相对方回购投资目标公司的股权实现交易退出
合伙制基金为了顺利实现退出,往往在投资中,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在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时,要求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标的或进行业绩补偿,在此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导致签订的回购协议无效,基金投资时应选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作为合同相对方签订回购协议(或含有业绩补偿条款的协议)[5],尤为重要的是在增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合伙制基金也应要求目标公司作出与回购协议一致性的记载约定并包括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回购协议的核心条款,以防止因与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冲突而被替代。
5、投资目标企业清算后退出
合伙制基金投资目标企业的清算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破产清算,一种是主体主动解散后清算,合伙制基金在合伙协议中往往均约定清算退出的方式,通过约定投资目标企业解散、清算的条件,清算人应积极履责,保障能够顺利实现清算退出,实现止损、减损。

5.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退出有哪些方式?
二、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退出方式
1、有限合伙基金通过投资目标公司IPO后退出
合伙制基金投资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后,投资实现证券化,溢价能力和流动性明显增强,合伙制基金既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给收购方,实现现金收益。投资者选择这种退出方式能带来很高的收益,因此,很多投资者均把目标公司是否能够预期IPO作为投资的条件。单式,由于公司IPO的周期很长,选择以这种方式退出,一般投资的周期为3-7年(包括IPO后的锁定期[3]),机会成本会很高,加上二级市场较强的波动性变化,使的锁定期过后投资高溢价退出的不确定性加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伙基金应尽量避免投资拟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目标公司,在刊登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投资拟在创业板上市的目标公司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6个月突击入股,这种增资方式,不但会面临发审委经常不予许可通过的风险,即使通过,还有可能会予以要求锁定期的安排。
2、合伙制基金通过转让投资目标企业的股权的方式退出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众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新三板),通过新三板挂牌交易,加上做市商制度的规范和引导,增强了股权的流动性,会提高合伙制基金投资标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的能力。而且,新三板企业溢价能力加强,正是退出效率高、溢价能力强和转板可能性大的特点,使得合伙制基金愿意投资进入新三板的目标公司或投资拟进入新三板的目标公司。
当然,合伙制基金也可以在并购交易中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对价交易的方式实现退出,交易并购的形式主要有第三方收购整个目标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份、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收购目标公司部分股份、公司自我收购、借壳上市和杠杆并购,支付方式有现金支付、股权支付、现金和股权支付等,合伙制基金除了收回现金退出外,也可以部分或全部将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与第三方进行换股交易,实现投资在目标公司的退出,作出更有利的投资结构安排。
3、合伙制基金通过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实现部分退出
合伙协议中应适当约定允许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在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并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将闲置资金可有选择性的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进行债券逆回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能够短期能够变现实现收益且交易市场活跃,用闲置资金投资能够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率,可通过交易实现退出,合伙制基金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现金管理的规模,可对风险高的金融产品投资予以限制。
4、选择合适相对方回购投资目标公司的股权实现交易退出
合伙制基金为了顺利实现退出,往往在投资中,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在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时,要求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标的或进行业绩补偿,在此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导致签订的回购协议无效,基金投资时应选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作为合同相对方签订回购协议(或含有业绩补偿条款的协议)[5],尤为重要的是在增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合伙制基金也应要求目标公司作出与回购协议一致性的记载约定并包括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回购协议的核心条款,以防止因与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冲突而被替代。
5、投资目标企业清算后退出
合伙制基金投资目标企业的清算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破产清算,一种是主体主动解散后清算,合伙制基金在合伙协议中往往均约定清算退出的方式,通过约定投资目标企业解散、清算的条件,清算人应积极履责,保障能够顺利实现清算退出,实现止损、减损。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有限合伙吗

法律分析:就目前立法看来,国家并没有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形式,换句话说,私募基金管理人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自然人。因此,当合伙企业满足《基金办法》对管理人的资格要求时,合伙企业也是可以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有限合伙吗?

法律分析:
就目前立法看来,国家并没有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形式,换句话说,私募基金管理人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自然人。因此,当合伙企业满足《基金办法》对管理人的资格要求时,合伙企业也是可以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有限合伙吗?

8. 有限合伙基金做股东可以吗

是可以的;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是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7、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一、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税务承担
有限合伙制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务问题,需要听取税务会计师的意见;在此,提示以下两点:
1、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