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梦基金会帮助什么人

2024-05-13

1. 助梦基金会帮助什么人

吧内不缺乏一些有钱人士
平时爆富的人组合起来成立助梦基金会
帮助一些有梦想;有追求的人完成创业
所帮助之人所盈利一定比列返还基金会
也就是说,说出你的创业梦想
由助梦团队考察投票给予资金,物力等帮助
我们来搭舞台,有梦想的人来唱戏。

助梦基金会帮助什么人

2.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救助项目

2012年2月29日,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启动仪式在中华女子学院举行。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秘书长时正新、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顺在启动仪式上分别致辞和讲话,相关单位领导和志愿者出席并参加了启动仪式,仪式由中华女子学院艺术学院院长王露主持。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由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与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设计所、中华女子学院艺术学院、北京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设计学院、中华女子学院性别与发展学院所组成的联合体共同携手,致力于推动我国农村的“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救助体系的建设,将倾心救助模式的创新和救助类产品的设计与研发,从而推动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农村与城市在社会保障各方面的失衡,导致农村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凸显诸多问题。空巢老人与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健康与教育的保障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广泛关注。政府在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社会力量也积极地参与其中,并在具体的解决措施和模式上进行着各种尝试。如何探索出满足他们需求和生活保障的救助模式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将关注点落脚在“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需求上,旨在用设计的方式,解决农村空巢现象之下的老人以及儿童的生活各方面切实存在的问题,从需要救助的当地最根本的实际出发,以安全、健康、教育为目标,思考适合农村保障机制的运作模式,探索运用设计思维的手段与创新方法,发掘改善老人与儿童生活的潜在资源与方式,由此更深入探讨未来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设计,寻求更适合救助的方式,通过设计改变贫困,通过设计改善贫困农村的生活,通过设计让贫困地区的老人和儿童得到更人性化的关怀。通过实地的研究与探索,在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推广“设计助推社会救助”这一理念,让更多的设计师、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进来,实现活动的可持续性,并在每年都确立不同的关注中心点和主题,实现这一计划的长远发展。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的首席执行官、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高级顾问、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总监陶鸿对该项目的管理和运营理念做了阐述。他特别强调: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采用的是一种开放性的模式。是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成为志愿者,关注这些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贫困现象。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有助于改善农村现存的许多问题。通过这种设计助推的方式,可以使人们意识到:设计也是一种社会救助的方式,志愿者从自身能力与自我价值目标出发,找到其与公益对象之间共生、互利的可能,建立可持续性更强、效率更高的模式。从企业角度出发,将企业独特的技能和资源应用到公益领域,在企业效益与社会间进行价值共享,建立一个相互促进的分享机制,将为公益创造新的驱动力。现代慈善事业如何创造新型项目品牌和高效、公开、公平的救助体系,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受助人群、爱心企业及爱心人士,这是中国特色现代慈善事业面临的重大挑战。它需要一种更为全面的方式和角度来看待和推动现代慈善事业。用设计思维寻找创新的措施和社会救助模式,从设计思维的角度来看待和推动现代慈善事业,是一个具有开创性和现实意义的方法和理念。我们期待着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为解决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问题探索出一种创新模式,并通过模式的创新不断提升社会公益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3.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公益乐居救助计划》专项基金在西安启动

在西安什么地方?怎么没看到,别拿着别人的楼盘到处宣传骗人。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公益乐居救助计划》专项基金在西安启动

4. 全民安居梦1/2购房公益计划援助基金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

全程办理0费用,简化流程更便利  为了能让更多人获取全民安居梦救助金的帮助,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方面表示将扩大公益救助金机制范围,简化申办流程,并实现全程办理0费用的举措,让更多人从中获益。  申办全民安居梦住房消费公积金,申请人需在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全民安居梦组委会”当地代表处领取、填写、提交申请表,代表处在收到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做出批复。获得同意申请的批复后,申请人需持申请批复到当地代表处选择房源,按照正常购房程序办理买卖手续。随后,申请人需持购房合同、首付凭证、银行按揭手续、银行还贷卡、申请批复等到当地代表处办理签订《援助管理协议》。最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根据协议规定,通过公益组织委托银行按期向受助人发放公益救助金到受助人的中国银行“全民安居梦联名卡”银联卡上。  为了能更有力的维护和保障申请受助人的公益救助安全、公平发发放,全民安居梦组委会将定期检查申请受助人的救助金发放情况,并对不符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和通报。

5. 1/2公益购房计划是指什么计划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启动此次全民安居梦公益援助计划后,全民安居梦组委会将联合更多的公益组织共同开展此活动,确保公益帮扶计划顺利开展。公益救助金全部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慈善捐款、海内外捐款、公益营销收入、公益信托收益、公益金融运营收益。 有了新颖的公益模式,便利的办理条件和流程,以及权威基金户的鼎力支持,全民安居梦——1/2公益购房计划的顺利推出也是水到渠成,在共筑中国梦的大环境下,也希望能早日实现全民安居梦。权威基金会支撑,公益补贴更安心

1/2公益购房计划是指什么计划

6.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英文名称: CHINA LEGAL AID FOUNDATION.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投资收益;财政拨款及其它合法收入。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西里甲16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或通过义演、义卖活动募集资金;(二)依法利用无形资产开展募集资金;(三)接收来自于国(境)内外的捐赠;(四)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增值;(五)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六)开展法律援助事业的研究工作;(七)开展与国(境)内外友好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热心法律援助事业,在社会各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二)对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三)司法行政系统有关人士。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对基金运作和使用的监督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五)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宣传和履行本基金会宗旨,为推进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而努力;(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决定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会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的聘任与解聘;(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会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主持会长办公会,决定阶段性重要工作;(五)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名理事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六)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基金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由会长批准实施;(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四)主持秘书长办公会,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五)提名基金会部门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报会长办公会通过;(六)经会长授权,代表基金会签署有关文件。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国家财政支持资金;(二)组织募捐的收入;(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四)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通过不同形式,支持各地区一体化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二)资助有关法律援助项目,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三)支付本基金会行政办公开支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其余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系列大型公益募捐活动;(二)与有关单位合作的项目筹资;(三)法律援助专项募捐活动;(四)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的支出;(五)专项法律援助基金的设立和支出;(六)支持有关法律援助活动的支出。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注销登记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登记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依法由司法部指定部门统一管理;(二)委托非政府性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