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选择上海设立金融法院?

2024-05-13

1. 为什么选择上海设立金融法院?

探索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应当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选择金融案件数量较多、金融审判基础较好的上海探索设立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以及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具体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属专门法院,其审级与上海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相同。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根据法律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案件,接受上海市同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

上海是中央确定并支持建设的国际金融中心,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多,外资金融机构占比大,金融要素市场齐全,金融市场交易额巨大。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呈现新类型案件多、案件风险传导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国际关注度高等突出特点,对金融审判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

近年来,上海市涉金融案件数量迅速增长,2013 年至2017 年平均每年增长51%,去年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达到17.9万件。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将进一步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统一裁判标准,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升金融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为“到2020年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中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显示,近五年来,上海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17.84万件,审结314.79万件,同比上升54.2%和52.7%。其中,一审金融案件共审结47.8万件,同比上升358.3%。

为什么选择上海设立金融法院?

2. 金融法院属于什么级别

法律分析:金融法院属于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但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又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3. 金融法院属于什么级别

作者 | 董建律师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打官司成为了越来越普遍的事情,法院也越来越为公众所熟知。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自己当地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以及最高级别的最高法院,这也是我们国家四级二审法院体制的常态。然而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法院(这里作者没有用专门法院的称谓是因为有一些并非专门法院),是因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或者历史原因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      下面本文对目前我国现存的一些比较特别的法院一一介绍,有助于大家了解这些法院。一、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是由原来全军各级军法处改革而来,是属于军队建制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军区级单位军事法院,集团军级、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军事法院负责审判涉军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刑事为主),奉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军事法院同时还兼管军队司法行政工作,并受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      由于军事法院的特殊性及涉及案件的独特性,军事法院本身也不对外公开(一般设在军区),其涉及的案件一般不适宜向社会公众公开,所以很多人都不知道,即便知道也没见过军事法院啥样。      作者没有做过也没有听过有律师同行参与过军事法院的案件辩护或代理工作,可能也是因为其特殊性,不适宜让社会律师参与进来。二、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是专门处理海事海商案件的特别法院,收案范围是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4)海事执行案件。(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根据中国海域及港口分布特点,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陆地行政区划的限制。海事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并由该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上诉案件。海事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海事法院属于中级法院的建制,只管辖海事、海商案件(属于民商事范畴),不管辖刑事案件。海事法院奉行三级两审终审制,并无基层建制,海事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地方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中国有11个海事法院,它们分别为北海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三、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是由以前的铁路沿线专门法院发展而来,1955年统一更名为“铁路运输法院”。后来经过改制、合并缩减了很多,现行的铁路运输法院有中级和基层两个级别,铁路运输中院的上一级法院为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奉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2012年6月底,全国的17家铁路中级法院、58家铁路基层法院全面完成改制,与铁路企业彻底剥离,划归地方法院的系统。至此,铁路运输法院的“专门性”色彩大幅削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8月1日颁行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现行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领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除此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还可指定辖区内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于是,现在各地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五花八门,已不限于铁路案件;除了跨区划设置这一特征之外,铁路法院的专门性已几近消逝。四、农垦法院、森林法院、矿区法院、油田法院
      农垦、森林、矿区、油田法院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在主要农垦区、森林区、矿区、油田设立的,但随着时代的更替,一些农垦、林区、矿区、油田法院也随着农垦区、林区、矿区、油田的行政区域规划,改制为地方法院且全面更名(如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前身就是辽河油田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是合并了胜利油田人民法院),即使个别农垦法院、矿区法院、林区法院保留了原名(如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双鸭山林区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等),但也与地方法院属性无异。这些法院管辖案件类型与地方法院相同,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等各种类型。

五、金融法院      金融法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设立的,一般设置在全国或地方金融中心。金融法院属于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涉金融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以及一些涉金融民行裁判的上诉案件,不审理刑事案件。      目前中国的金融法院只有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于2018年8月20日,主要管辖上海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及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此外,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也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有些地方虽然没有设立金融法院,但在法院内部设置了金融法庭,如江西南昌、浙江杭州、广东深圳、北京等。



六、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出的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而设立的审判机构,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不限于设立当地,具有跨行政区域特性,主要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不审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目前我国设立了3家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七、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法院也是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时代到来,网络成为人民生活、学习、消费的重要载体,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由此促使互联网法院的产生。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辖区内特定类型涉互联网第一审案件,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模式,推动起诉、调解、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创新顺应互联网审判的程序规则,建立全类型案件标准化、智能化审理模式。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发挥跨地域审理优势,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目前我国设立了3家互联网法院,分别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八、其他
      有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与招商引资,纷纷开辟了一些经济开发区或者旅游风景区之类,在此基础上,也设置了一些相应的法院,比如,近些年全国先后涌现了30多家开发区法院(如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等);1994年11月,四川成立了科学城人民法院(后被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取代);1995年6月,湖北在宜昌市成立了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09年8月,江西成立了庐山人民法院,等等。

金融法院属于什么级别

4. 为什么要在上海建立金融法院?

第一、近年来,金融案件频繁出现,案件数量众多。据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数量从2016年的329件增加到2017年的568件,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亦由2016年的27家增长至2017年的41家,均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办案法官介绍,涉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内容已从单纯的网络借款逐渐向互联网众筹、互联网理财等方向发展,纠纷内容趋向多样化与复杂化。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去年金融类案件审理情况。2017年,渝中区法院金融类案件的受理数量与上一年基本持平,新受理案件11710件,全年在审案件共13012件;其中审结案件11610件,同比上升4.74%,全年结案率为89.22%,较上一年略有增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2017年中国银行业服务报告》(简称《报告》)显示,2017年受理互联网金融类案件同比上升32%。从案件类型看,信用卡纠纷数量最多,占60.82%;金融借款纠纷数量次之,占30.19%。
银行卡纠纷的案例,分别涉及“发卡行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的认定”以及“持卡人清偿信用卡债务后银行应及时恢复其信用记录”。而金融借款纠纷,主要涉及消费信用和车辆贷款等方面。无论是上海、重庆还是全国的金融案件的状况,不难看出,金融案件种类越来越多样,情形也越来越复杂,层出不穷。

第二、金融案件相比更加专业化、难度高。金融案件相比于其他的案件,涉及相关的内容更加专业化。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已越来越重要。随着金融创新步伐加快,尤其是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正在颠覆行业生态,相比之下,金融立法严重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这让金融案件的疑难程度和复杂程度都大大提升。
第三、金融发展需要更专业的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又稳又快发展。金融作为现代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的发展对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体系的建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的发展需要法律的协助,防控风险是金融科技从业者的必修课,行业应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出发,凝聚政、产、学研多方力量,建立实用的金融科技安全保障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来源:百度

5. 上海市法院级别划分

直辖市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级别关系如下:(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检察院同级;(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应上海市第一检查分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第二检察分院;(3)各区基层法院对应各区检察院。我国检察院一共有四级。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第三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第四级: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一、法院有什么职能1、法院的主要职能如下:(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4)审判民事、刑事和行政的一审案件;(5)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6)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7)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8)依法管理法官干警的教育培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法院级别划分

6. 上海市区法院院长级别

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相当于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最高院为副国家级,高院为副省部级,中院为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检、法两院属于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独立向所设立地方的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或政府,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政府机关的副职对待。      基层人民法院各职务等级:      1、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2、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4、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5、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6、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7. 上海为何要设立金融法院?

根据4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我国拟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进一步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国家金融战略的深入实施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建设。

草案明确,上海金融法院属专门法院,其审级与上海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相同,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具体包括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证券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及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四类情形。来源:新华网

上海为何要设立金融法院?

8. 哪些案件将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具体包括:1.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2. 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3. 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对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确定上述管辖,主要是坚持严格依照法律、便于理解适用、服务发展大局原则,突出金融法院的专门职责,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加强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直接对接,防范金融风险。《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为确保上海金融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将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完善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加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加强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