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医保管理制度

2024-05-15

1. 上海 医保管理制度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1、贯彻执行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2、负责编制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807邮编:200040电话:021-6255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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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医保管理制度

2. 上海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上海医疗保险退休前累计满15年,退休后不缴费可以享受医保报销退休前要一直正常缴费,才能医保报销上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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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市民医保规定

上海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各人群缴费金额不一,参保对象、缴费标准等信息可详见下文。      城乡居民医保是为解决未就业居民医疗保障问题而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人群包括中小学生、婴幼儿、大学生、老年人、重残人员以及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通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重点保障住院大病需求,兼顾门急诊医疗,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海居民医保参保指南 一、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1、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体包括:      1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2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目前仍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在册学生;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的人员;      4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的无医疗保障人员;      5本市城镇户籍,在国外读书的学生;本市“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且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6本市城镇户籍“袋袋户口”人员;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      7征地养老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城镇高龄老人和城镇重残人员。 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1 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其中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外来媳妇(女婿)”的婚前子女或离异后归其抚养的子女;本市户籍在外省市或国外就读的学生;辅读学校的在册、在籍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18至20周岁的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包括20周岁以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在本市就读和在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      取得本市户籍的事实抚养、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儿童以及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借读生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2 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包括持《B类居住证》人员子女)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3 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户籍子女,已在本市就读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4 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在中学插班的西藏高中生。3、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4、其他人员:      1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2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3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本市户籍职工老年遗属。      4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人员。二、2023年度上海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醒事项      已办理异地备案的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在长三角地区(苏、浙、皖)已开通长三角异地门诊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      有关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办理流程,可至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三、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办理方式      1、上海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当到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村委会参保登记。      2、 其他人员      a.通过手机随申办APP办理(限当年出生新生儿、60周岁以上人员、本市户籍的外省市籍配偶)      b.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参保登记。

上海市民医保规定

4. 上海医保卡缴费规定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817元,下限为3563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注2: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注3: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根据规定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险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单位按5%,个人按1%)。注4: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据规定至2014年3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注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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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15年。第二十一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医保局另行规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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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6.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过企业购买,无户籍限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是做为本地居民购买,户口不在当地,不能购买2:报销比例不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能报30%左右。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报销70%左右。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没有个人帐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卡可以在指定药店或门诊的消费使用4:其它方面并无不同,都需在指定医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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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的医保是什么规定

上海医疗保险退休前累计满15年,退休后不缴费可以享受医保报销退休前要一直正常缴费,才能医保报销上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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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医保是什么规定

8. 上海市医保报销制度

上海医保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上海在40岁以下的职工医药费超过1500元,医疗可报销65%。在二级医院就诊的在职员工医疗可报销60%。如果是三级医院,那么职工可以通过医保报销50%。超过45岁以上的在职职工,门诊如果付费超过1500元,那么可以报销75%的医疗保险,在二级医院就诊的医疗可报销70%,3级医院就诊员工医疗可报销60%。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 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img]上海居民医保怎么报销      法律分析:一、上海居民应持《上海市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医院或开放医院及时就医。二、医院的主治医生按照病人的病情判断是否需要开具住院通知书。三、医院的办公系统确认患者单位是否足额缴费。四、个人交纳部分住院子预付金,并办理任院手续。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填写《特殊检查,治疗,贵重药品审批表》。六、办理出院手续时,医疗与个人结清自费和自负部部分金额。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住院∶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上海医保报销是怎么报销的      法律分析:一、上海居民应持《上海市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医院或开放医院及时就医 二、医院的主治医生按照病人的病情判断是否需要开具住院通知书 三、医院的办公系统确认患者单位是否足额缴费 四、个人交纳部分住院子预付金,并办理任院手续 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填写《特殊检查,治疗,贵重药品审批表》 六、办理出院手续时,医疗与个人结清自费和自负部部分金额 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1、参保人员门诊急诊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2、参保人员住院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3、上海医保报销条件,参保并正常缴费且待遇审核期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个人帐户划入办法 个人帐户资金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和退休费用为基数,按以下3个年龄段规定的不同比例划入:45周岁以下,按2.3%划入;45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2.5%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按3.4%划入。(2)统筹基金支付办法上海市医保门诊报销规定      上海市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如下:      (一)门急诊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      1、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      2、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3、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4、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二)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起付标准为:      1、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2、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      3、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三)报销流程:      1、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2、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