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什么

2024-05-16

1. 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什么

中新社北京6月22日电 (梁晓辉 邢_)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22日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草案提出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清泉当日在向会议作说明时指出,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较为粗放,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土壤作为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已受到明显影响。      2005年至2013年中国首次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土壤污染问题成为亟须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突出问题。”罗清泉说。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于6月初次审议。      草案共九章94条,分为总则,标准、调查、监测和规划,预防和保护,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草案规定了关于政府、企业和公众土壤污染防治的义务,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责任、目标责任与考核;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一般性权利、义务,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      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      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草案专设了“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一章,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监督检查、公众参与的内容,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什么

2.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自然资源部网站27日消息,近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包含十九条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基金主要用途: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与基金不得对同一项目安排歼此碰资金,避免重复投入。
《办法》指出,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归属政府的,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基金滚动使扒毕用外,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本级国库。基金的亏损应当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同时,《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基金运作氏谈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六部门联合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网站27日消息,近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包含十九条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基金主要用途: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与基金不得对同一项目安排资金,避免重复投入。
《办法》指出,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归属政府的,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本级国库。基金的亏损应当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同时,《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部门联合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4. 六部门联合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中证网讯(记者 王舒嫄)自然资源部网站27日消息,近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包含十九条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基金主要用途: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与基金不得对同一项目安排资金,避免重复投入。
《办法》指出,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归属政府的,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本级国库。基金的亏损应当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同时,《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