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

2024-05-13

1. 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遗体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捐献用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将角膜捐献用于临床移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执行人,是指捐献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者监护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及其管理活动。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第五条  自然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应当受到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市、区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具体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开展对遗体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捐献登记第七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决定捐献遗体。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表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八条  市、区红十字会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
  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第九条  捐献遗体应当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捐献人可以自己到登记机构办理捐献登记手续,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第十条  办理遗体捐献手续时应当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件; 
  (二)捐献人自愿捐献遗体全部或者角膜及其用途; 
  (三)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负责通知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四)遗体捐献的接受和利用单位; 
  (五)遗体利用后的处理; 
  (六)其他事项。  
  捐献人在登记表中未注明可以公开的事项,登记机构、利用单位应予保密。 
  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遗体捐献卡。第十一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 第十二条  市、区红十字会负责捐献遗体的接受工作。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体或者角膜,不宜捐献: 
  (一)捐献人死于甲、乙类传染病的; 
  (二)遗体毁损不能利用的; 
  (三)捐献角膜失去移植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  利用捐献遗体的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应当是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医学高等院校、医学科研单位和医疗机构,并有专门从事遗体利用工作的机构、人员和与开展遗体利用工作相适应的设施。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利用捐献遗体资格,方可开展对捐献遗体的利用工作。第十五条  捐献人死亡后,遗体捐献执行人应当按照遗体捐献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限通知原登记机构,并持捐献人死亡证明和遗体捐献登记表、遗体捐献卡等资料与原登记机构签订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然后由原登记机构向遗体捐献执行人颁发遗体捐献纪念证书。第十六条  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签订后,利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捐献的遗体运回本单位利用。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接受、运送捐献遗体提供方便。第十八条  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捐献人的生前意愿,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将遗体无偿用于医学教学、科研和临床角膜移植。禁止买卖捐献的遗体。利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遗体,利用完毕后,由利用单位送殡葬单位火化,所需费用由利用单位承担。用于角膜移植的遗体,角膜移植后,其遗体由遗体捐献执行人负责处理。第十九条  利用单位应当建立遗体利用专门档案,完整记录捐献遗体的利用情况,并报市、区红十字会备案。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遗体捐献执行人要求告知遗体利用情况的,市、区红十字会应当予以告知。

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

2. 武汉遗体捐赠手续去哪里办

遗体捐赠手续一般需要去所在城市红十字会的遗体捐赠科室进行办理。遗体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并且要征得家人同意;捐献人可到本地红十字会登记,有特殊情况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志愿者申请登记表,需要本人签字;捐遗志愿者需要告知是否患有何种遗传病,传染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请问在武汉哪里可以办理遗体捐献?

武汉市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站有:

1、武汉市红十字会同济医学院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站
站址:汉口航空侧路13号(解剖教研室)


2、武汉市红十字会武大医学院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站
站址:武昌东湖路185号(基础医学院内)


3、武汉市江汉大学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站
站址:沌口学府路8号(基础医学院内)


4、汉阳区红十字会遗体捐献登记站
站址:汉阳大道580号(区卫生局内)


5、青山区红十字会遗体捐献登记站
站址:青山区吉林街20号(九医院内)


6、蔡甸区红十字会遗体捐献登记站
站址:蔡甸大道区红十字会医院四楼


7、武汉市红十字会石门峰名人文化公园遗体捐献登记站
地址:洪山区九峰乡石门峰路特1号

请问在武汉哪里可以办理遗体捐献?

4. 遗体捐献:手续我是武汉市退休人员.我想办理遗体捐献.请问网上能申请登记吗?在那里.那个部门登记.申请

要到当地市级红十字会登记

  签名

  要征得直系亲属签名同意

  据悉,遗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的人均可捐献遗体、器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器官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捐献人办理登记手续时,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捐献人或生前委托捐献执行人提交一份《器官捐献意向书》,到市级红十字会领取“器官捐献志愿书”一式两份。

  二是将填写好的“器官捐献志愿书”交回,并提供5张大1寸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值得强调的是,捐献人填写“器官捐献志愿书”时应征得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

  三是红十字会收到“器官捐献志愿书”后,编号入档,并发给捐献卡。

  四是捐献人可以在生前委托捐献执行人。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者其生前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及其他组织。

  时间

  捐献者逝世后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据悉,因器官捐献有较强的选择性,病人病情恶化后请电话告知红十字会,病人逝世后,请于1小时内电话通知红十字会及接收单位。如接收单位不能立即到达,请将遗体暂存太平间或殡仪馆冷冻。

  捐献遗体者逝世后12小时内,凭卡片通知工作站或当地红十字会及接收单位,如接收单位不能立即到达,请将遗体暂存太平间或殡仪馆冷冻。

  市红十字会有关人员及手术定点医院协助家属办理后事,并为捐献者家属颁发《捐献证书》。

  用途

  严格遵照捐献人的意愿

  据悉,关于遗体的利用和处理,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遵照捐献人的意愿,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利用完毕的遗体,应当由接受单位整仪后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并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

  而捐献的器官将用于人道救治病人,无其他营利性使用。

5. 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遗体的捐献、接受、利用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遗体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教学、科研或者临床移植的行为。

  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没有近亲属和监护人的,可以由捐献人指定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作为遗体捐献执行人。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第五条 自然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应当受到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社会风尚。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遗体捐献人集中营造纪念林或者建造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并对遗体捐献行为予以宣传。

  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七条 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遗体捐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区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宣传、登记、接受等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交通、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遗体捐献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开展对遗体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捐献登记第八条 市、区红十字会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

  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第九条 捐献遗体应当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

  捐献人可以自己到登记机构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十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时应当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件;

  (二)捐献人自愿捐献遗体全部或者部分及其用途;

  (三)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负责通知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四)遗体利用后的处理;

  (五)其他事项。

  捐献人在登记表中未注明可以公开的事项,登记机构、利用单位应予保密。

  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遗体捐献卡。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要求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要求撤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撤销登记手续;要求变更登记内容的,登记机构在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体,不宜捐献:

  (一)捐献人死于甲类传染病或者国家规定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的;

  (二)遗体不能利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利用捐献遗体的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应当是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医学高等院校、医学科研单位和有开展临床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并有专门从事遗体利用工作的机构、人员和与开展遗体利用工作相适应的设施。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经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取得利用捐献遗体资格,方可开展对捐献遗体的利用工作。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立遗体利用组织库。遗体利用组织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捐献人死亡后,遗体捐献执行人应当按照遗体捐献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限通知原登记机构,并持捐献人死亡证明和遗体捐献登记表、遗体捐献卡等资料与原登记机构签订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原登记机构向遗体捐献执行人颁发遗体捐献纪念证书。第十六条 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签订后,利用单位应当在遗体捐献登记表载明的时间内将捐献的遗体运回本单位利用。第十七条 利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捐献的遗体,严格按照捐献人生前意愿,将遗体无偿用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临床移植。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器官或者组织。

  捐献的遗体在利用前,利用单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

  遗体利用完毕,由利用单位送殡葬单位火化,所需费用由利用单位承担。但遗体捐献执行人要求自行处理的除外。

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2010修正)